重點解讀
隨著內政部新制的實施,台中地區的雇主在引進外籍工作人員時,將面臨更加嚴格的規範及申請程序。特別是針對就業金卡的申請,未繳納規費的案件將被直接駁回,這要求雇主在移工引進的每一環節上都需加倍注意,確保合規性。此外,外國籍父母的停留時間延長政策,對於需要家庭看護或有小孩的雇主而言,提供了更多靈活性,能有效緩解育兒壓力。
環久實務觀察
在我們處理的案例中,有一位雇主因未能按時繳納就業金卡的規費,導致其引進的外籍看護申請被駁回。這不僅影響了雇主的家庭照顧計劃,也造成了時間和金錢的雙重浪費。經過我們的協助,雇主重新整理了申請資料,並在後續的申請中,確保了所有費用的及時繳納,最終成功引進了合適的外籍看護。
雇主行動建議
- 在申請就業金卡前,確認所有規費已繳清,避免因未繳納而被駁回。
- 定期檢視外籍人員的停留和工作許可狀態,確保合規性。
- 如果雇主有外籍父母或小孩的照顧需求,提前了解相關的延長停留政策。
- 主動與台中人力仲介保持聯繫,獲取最新的法規變動與實務建議。
容易踩到的雷
一個常見的錯誤是忽視申請文件的完整性,缺乏必要的證明文件會導致申請被駁回。另外,雇主往往忽略了外籍人員的居住地證明,這在新規下也是一個重要的考量點,需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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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原始新聞內容: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1月15日報導】內政部今年上路多項新制,與外籍人士有關部分包括增訂就業金卡申辦未繳納規費的處理方式、人流管理,並放寬外國籍父母在臺停留最長時間,減輕新住民在臺育兒負擔。
移民署去年底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確規定未繳納規費申請案未補正得予以駁回;並詳細列明不予許可情形,包括未符合勞動部規範的專業工作資格。並針對國外申請者增訂人流管理規定,入國後30天內提供居住地證明。
依攬才專法,外國特定人才是由中央各部會公告或認定在各領域具有特殊專長者。可向移民署申請具有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的就業金卡,該卡屬於外僑居留證的一種。
子女在臺設籍 懷孕或有2歲以下子女
另外考量到許多新住民家庭因需照顧年幼子女、產後身體調養或配偶須外出工作而面臨育兒支援有限的情形,內政部今年起放寬讓符合條件的外國籍父母延長在臺停留期間最長1年。
條件包括,只要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的有效簽證入國,其子女「在臺設有戶籍」,且有「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在停留期限滿6個月以前提出延長停留期間的申請。
內政部說明,若是以女兒懷孕為由申請再延長停留,須檢附1個月內開立且載有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之診斷證明書,或提供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並有國內醫療院所蓋章或醫師簽章之1個月內產檢紀錄。
若是以子女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為由提出申請,須檢附孫子女之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文件的正本及影本各1份。
子女資格包括原生國人、歸化、定居等
移民署說明,修正規定所定的外國人之子女資格,包括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原生國人,以及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經許可歸化,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者。
另陸港澳父母在臺延長停留期間部分,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如其父母為外國人,為本次修正規定之適用對象。
如其父母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及澳門居民,因涉及不同法源,須進行法制作業程序,刻正會商相關機關,持續推動修法進程。
符合資格之外國籍父母,可主動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洽詢。
※ 資料來源與審閱
本文依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之法規與函釋整理,由環久國際機構實務團隊審閱。環久創立於 1992 年,為政府合法立案、勞動部評鑑 A 級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深耕外籍人力引進與在台管理逾 30 年。
法規如有修正,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情形歡迎來電 04-2262-3868 由專人為您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