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根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新規定,台中雇主在聘用65歲以上的高齡勞工時,不僅可選擇定期契約,還可以簽訂不定期契約,這為企業在用人上提供了更大的彈性。然而,部分雇主仍誤解為只能使用定期契約,這可能會影響高齡者的聘用意願與工作安排。因此,雇主需了解新規範,以便正確運用,吸納更多具經驗的高齡勞工。
環久實務觀察
在我們的服務中,我們經常遇到雇主對於高齡者聘用的誤解。例如,有一家台中製造業的雇主因為不清楚可以使用不定期契約,錯失了一位擁有30年經驗的退休技術人員。當我們協助他們了解這些選擇後,雇主最終與該位高齡者簽訂了不定期契約,並成功提升了生產效率。這些案例顯示高齡者的價值與彈性聘用的重要性。
雇主行動建議
- 深入了解《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具體條款,明確掌握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適用情境。
- 評估公司內部對於高齡勞工的需求,設計靈活的工作安排,以吸引有經驗的高齡勞工。
- 提供高齡勞工所需的工作環境與健康保障,確保他們在職場的安全與舒適。
- 主動與人才仲介機構合作,尋找合適的高齡勞工,促進人力資源的多元化。
容易踩到的雷
首先,雇主常常誤認為高齡者只能簽訂定期契約,這不僅限制了選擇,也影響高齡者的就業機會。其次,許多雇主忽視了高齡者在工作環境中的特殊需求,如靈活的工作時間或適當的休息安排,這可能導致人力資源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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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6月25日報導】為了促進與保障銀髮族就業,勞動部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讓雇主可用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不過,卻有雇主誤解聘僱高齡者僅能簽訂定期契約,對此勞動部重申,事業單位僱用65歲以上勞工時,可選擇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並非以定期契約為唯一方式。
勞動部115年6月23日發函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國科會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等,說明有關雇主僱用65歲以上勞工者(簡稱高齡者)之勞動契約簽訂及應注意事項。
定期契約應明訂起訖日期
勞動部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勞動契約區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雇主應依法認定契約性質並辦理相關事宜。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規定,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勞動部說明,此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鼓勵企業於勞工符合退休資格後,基於人力活化及經驗傳承需求,以較具彈性的工作條件重新聘用具有專業技術及豐富經驗的退休人才。同時考量高齡者可能因體力、健康或家庭因素,更需要彈性的工作安排,因此透過定期契約制度,協助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提高勞動參與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的設計,主要是提供勞雇雙方更多契約選擇彈性,並非限制高齡者只能以定期契約受僱。
勞動部強調,雇主於聘用年滿65歲以上高齡者時,可依實際用人需求及雙方協議結果,選擇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不以定期契約為唯一聘僱方式。
勞動部提醒,雇主以定期契約聘用高齡者時,應於勞動契約中清楚載明契約起訖日期。在契約存續期間內,仍須遵守工資、工時、休假、職業安全衛生等各項勞動法令規定,確保勞工權益不受影響。
三個月內續聘 工作年資須合併計算
針對高齡者定期契約期滿後再度受聘情形,勞動部表示,若雇主於契約屆滿後3個月內與同一勞工重新簽訂新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將前後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不得因重新簽約而中斷年資認定。
高齡者定期契約尚未屆滿前,除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形外,雇主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規定終止契約,仍應依法辦理預告程序,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未依規定期間預告,則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至於工作未滿3個月者,目前法令並無明文預告期間規定,仍應視勞雇雙方事前是否已有相關約定,並依約定內容辦理。
勞動部呼籲,各事業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高齡者聘僱事宜,善用高齡人才專業與經驗,同時兼顧勞動權益保障,共同營造友善高齡就業環境,減少勞資爭議發生,促進高齡者持續參與勞動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