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根據勞動部的最新規定,神職人員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可由宗教團體或其他神職人員代為申請,無需家屬親自簽約。這一新規定有效減少了因家庭成員不在身邊而造成的申請障礙,特別是在台中地區,許多宗教團體可能面臨照護需求的增長,這將有助於提高外籍看護的聘僱靈活性和效率。
環久實務觀察
在我們處理的一個案例中,一位神職人員因長期修行在外,無法親自辦理聘僱外籍看護的相關手續。透過我們的協助,該宗教團體的其他神職人員成功代為申請,避免了因為家屬不在場而導致的延誤。這不僅保障了被看護者的權益,也讓神職人員能專心於宗教活動,充分發揮其職能。
雇主行動建議
- 確認您所屬宗教團體的資格,確保符合代為申請的條件。
- 聯繫專業的台中外勞仲介,了解最新的申請流程與所需文件。
- 提前準備好被看護者的健康證明和其他必要文件,以加快申請速度。
- 定期檢視已聘僱看護的工作表現,確保其符合您的需求。
容易踩到的雷
雇主常見的錯誤是忽視宗教團體代為申請的條件,導致不必要的延誤。此外,某些仲介可能仍會要求家屬簽約,雇主需謹慎選擇合適的台中人力仲介,以免受到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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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7月16日報導】針對神職人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勞動部重申,考量神職人員多採離家修行或共同生活方式,若有照護需求,可由所屬宗教團體或其他神職人員代為擔任雇主,依法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無須一定由家屬辦理相關申請程序,以避免影響照護權益。
有仲介要求家屬簽約 內政部反映
勞動部指出,內政部日前來函反映,由於神職人員教制多採離家修行,或與其他神職人員共同生活方式,因此先前已同意可由所屬宗教團體或其他神職人員代為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然而,實務上仍有部分仲介公司要求必須由神職人員家屬簽署契約文件,致影響相關申請作業。
勞動部說明,家庭看護工原則上由與被看護者具有親屬關係者擔任雇主,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以及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1條第3款規定,若被看護者在台灣無親屬,或屬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者擔任雇主,或由被看護者自行擔任雇主,但須指定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在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可由宗教團體的其他神職人員擔任雇主
勞動部表示,早在108年7月9日函釋即已明確規定,宗教神職人員如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可由所屬宗教團體的其他神職人員擔任雇主,代為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並依法負擔雇主應盡義務,包括繳納審查費、就業安定費、安排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工作,以及依法給付工資等責任。
勞動部再次重申既有規定,神職人員符合相關資格者,得依既有函釋由所屬宗教團體或其他神職人員代為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申請作業應依現行規定辦理,不應額外要求家屬簽署契約,以保障神職人員照護需求及申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