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移工最常踩的十大法律雷區

QUICK ANSWER

雇主聘僱移工的法律紅線集中在《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最常踩到的三類是: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例如請家庭看護打掃全家、顧店),可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同樣處 3 萬至 15 萬元;非法扣留或侵占移工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因聘僱外國人而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按人數每人處 2 萬至 10 萬元。環久國際機構(勞動部評鑑 A 級,許可證號 1066)諮詢專線 04-2262-3868。

引言(環久觀察)

環久國際機構深耕外籍人力仲介 20 年以上,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許多雇主並不是故意違法,而是「不知道自己踩線了」。移工引進進來之後,雇主往往覺得「人是我請的,怎麼安排是我家的事」,但《就業服務法》對雇主的義務規範得相當細,一個環節沒注意,動輒就是六位數的罰鍰,嚴重的甚至有刑事責任。

這篇文章我們把實務上最容易出事的十個地雷整理出來,全部對照《就業服務法》的條文,讓雇主一眼看懂哪些事「絕對不能做」、哪些義務「一定要做」。內容以法規為準,個案仍建議洽詢勞動部 1955 專線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確認。

十大雷區罰則速查表(就業服務法)

快速解答:雇主聘僱移工的禁止事項集中在《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罰鍰分三個級距:非法聘僱、非法容留是 15 萬至 75 萬元(5 年內再犯有刑責);未依規定健檢、扣留證件是 6 萬至 30 萬元;許可外工作、未經許可變更場所、未於 3 日內通報是 3 萬至 15 萬元;因聘僱外國人而解僱本國勞工則按人數每人 2 萬至 10 萬元。多數情形主管機關還會依第 72 條廢止聘僱許可。

雷區 禁止/義務條文 罰則條文 罰鍰(新臺幣) 是否廢止聘僱許可(第 72 條)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的外國人 §57 第 1 款 §63 15 萬–75 萬元;5 年內再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 應廢止
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44 §63 同上 —(適用對象為任何人)
三、指派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57 第 3 款 §68 第 1 項 3 萬–15 萬元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
四、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 §57 第 4 款 §68 第 1 項 3 萬–15 萬元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
五、未依規定安排健檢或未函報結果 §57 第 5 款 §67 6 萬–30 萬元 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應廢止
六、非法扣留或侵占護照、居留證件、財物 §57 第 8 款 §67 6 萬–30 萬元 應廢止
七、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強制勞動 §57 第 7 款 本法未另定罰鍰;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應廢止
八、連續曠職 3 日失聯或聘僱終止未於 3 日內書面通報 §56 第 1 項 §68 第 1 項 3 萬–15 萬元 —
九、就業安定費逾期未繳 §55 §55 第 5、6 項 寬限 30 日後每逾 1 日加徵 0.3% 滯納金(上限 30%),再 30 日未繳移送強制執行 得廢止一部或全部
十、因聘僱外國人致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 §57 第 6 款 §68 第 2 項 按人數每人 2 萬–10 萬元 應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law.moj.gov.tw)|資料截至 2025-01(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

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第 75 條),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者移送強制執行(第 76 條)。

雷區一到三:關於「誰在工作、做什麼工作」

這一組是裁罰數量最龐大、後果最重的違規類型,核心觀念只有一句話:你只能用「合法核准的人」做「核准的那份工作」。

雷區一:聘僱未經許可或失效的外國人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白話講,就是不能私底下收留別人家的移工、也不能繼續用許可已經到期的人。這一款違反的話,依同法第六十三條,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且「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再犯是會有刑責的。

雷區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四十四條寫得很簡短:「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是移工逃逸後跑到別的工廠、農場、家庭幫忙,雇主基於人情或圖方便收留,這就是「非法容留」。罰則同樣落在第六十三條的十五萬到七十五萬區間,五年內再犯一樣有刑責。很多雇主以為「我又沒正式僱用他、只是讓他幫個忙」就沒事,這是嚴重的誤解。

雷區三:指派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舉個常見情境:A 雇主申請的是「家庭看護工」,卻讓移工到自家開的店面顧店、洗車、送貨,這就是超出許可範圍。依第六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第七十二條應廢止聘僱許可。

雷區四到六:關於「工作地點、健康與證件」

雷區四: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

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調派家庭幫傭、看護或產業移工「變更工作場所」。例如把申請在甲工廠的移工,私下調去乙廠支援,即使是同一位老闆的關係企業,也需要依規定辦理。此款同樣依第六十八條處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

雷區五:未依規定辦理健康檢查

這是很多雇主會忘記的義務。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雇主不得「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健檢不是入境時做一次就結束。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3 條,移工除了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的檢查,還要在聘僱許可生效日或入國後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雇主若沒在時限內帶移工去做,就會踩到這一條。

移工健康檢查時程一覽

檢查類別 辦理時點 雇主的相關義務 依據
母國健康檢查 申請入國簽證時檢具最近 3 個月內合格證明 — 辦法第 6 條
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 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因故未能依限完成得於延長 3 個工作日內補辦 安排至指定醫院 辦法第 3 條、第 6 條
定期健康檢查 滿 6 個月、18 個月、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 安排至指定醫院;不合格再檢查證明應於收受次日起 15 日內送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辦法第 3 條、第 9 條
因故無法如期辦理 檢具證明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事由消失後 7 日內補辦 主動報備 辦法第 13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law.moj.gov.tw)|資料截至 2025-12(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雷區六:扣留或侵占護照、居留證件、財物

第五十七條第八款明文禁止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有些雇主怕移工逃跑,就把護照收起來「保管」,這其實是違法的。依第六十七條,處六萬到三十萬元罰鍰,並依第七十二條應廢止聘僱許可。證件應由移工本人持有,這點務必記住。

雷區七到十:關於「勞動方式、通報與費用」

雷區七:強制勞動

第五十七條第七款禁止雇主「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就業服務法》本身沒有對這一款另定罰鍰,但依第七十二條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且行為本身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是絕對的紅線。

雷區八:曠職或聘僱關係終止未依限通報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聘僱的外國人如果「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三個單位(曠職失聯的情形,另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這個通報義務很容易被忽略——移工跑了,雇主慌著找人,卻忘了要在三天內通報。未依規定通知者,依第六十八條處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及時通報也和後續能否申請遞補有關,對雇主自身權益反而是保護。

雷區九:就業安定費未按時繳納

依第五十五條,聘僱家庭幫傭、看護及產業移工的雇主,應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業別公告,本文不逕列數字,請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逾期未繳可寬限三十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由中央主管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這是純粹「忘了繳」就會累積成本的地雷。

就業安定費逾期的處理階段

階段 時點 法律效果
寬限期 繳納期限後 30 日內 不加徵滯納金
滯納金 寬限期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 每逾 1 日加徵未繳金額 0.3%,總額以未繳金額 30% 為限
移送強制執行 加徵滯納金 30 日後仍未繳 就安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聘僱許可一部或全部
免繳情形 移工連續曠職 3 日失聯或聘僱終止,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許可 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第 55 條第 4 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law.moj.gov.tw)|資料截至 2025-01(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

雷區十:因聘僱外國人而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

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雇主不得「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也就是不能為了用成本較低的移工,而把本國勞工裁掉。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這一款是「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人數越多、罰得越重。

實務上常見的三種踩線情況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會踩到上面這些雷區的雇主,絕大多數不是惡意,而是以下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人情收留型」。移工之間彼此認識,某位朋友的雇主換約空窗、或人跑了流落在外,雇主一時心軟讓對方來幫忙,結果自己成了非法容留的當事人。同情歸同情,任何未經許可的人到你這裡工作,法律責任都在雇主身上;移工若遇聘僱關係終止或雇主爭議,可撥打 1955 專線尋求協助或申請轉換雇主,而不是私下到別處工作。

第二種是「彈性調度型」。老闆手上有工廠也有店面,覺得人力互相支援很正常,卻沒意識到移工的工作內容和地點都是綁在許可上的。想要調整,正確做法是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變更許可,而不是先做了再說。

第三種是「行政疏漏型」。定期健檢的時程、就業安定費的繳費期限、曠職通報的三日時限——這些日期一旦漏掉,罰鍰就是實打實的。這類罰單多半是「有人提醒就不會發生」的,雇主可以自行建立時程提醒,也可以請委任的仲介協助盯時程,或直接向 1955 專線、地方勞工局確認期限。

給雇主的四個自我檢查

  • 聘僱前先確認:來工作的人是不是「你自己申請、許可有效」的移工,絕不收留來路不明或別人家的人。
  • 工作內容與地點以許可為準,需要調整時,先向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變更許可(可自行辦理或委任仲介協助),不要「先做再補」。
  • 把三個關鍵時程記進行事曆:定期健檢日、就業安定費繳費期限、以及曠職/聘僱終止的三日通報期限。
  • 遇到不確定的狀況,先撥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24 小時)或詢問地方勞工局、委任仲介,不要憑感覺處理——一通電話的成本,遠低於一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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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18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

法規最後查證日期 2026-09-06;核對條文:就業服務法第 44、55、56、57、63、67、68、72、75、76 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3、6、9、13 條。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家庭看護可以幫忙打掃全家嗎?

不行。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指派所聘僱的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屬違法,即使移工本人同意也一樣,可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幫移工保管護照算違法嗎?

算。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明定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違反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可以把看護借給親戚家用幾天嗎?

不行。移工的工作場所與雇主都經過許可,未經許可指派變更工作場所違反第 57 條第 4 款,可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因為請了移工而資遣本國員工會怎樣?

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6 款,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的結果屬違法,按被解僱或資遣的人數,每人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聘到非法移工,雇主要負責嗎?

要。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另定有更重的罰責,實務上也會影響後續申請資格。

沒安排移工健檢會有事嗎?

會。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雇主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均屬違法情事。

語言不通講不清楚,怎麼避免誤會變成爭議?

可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請專線人員做三方通譯。該專線免付費、24 小時全年無休,提供中文與印尼、越南、泰國、菲律賓 4 國語言的線上通譯服務。

移工逃跑了,我還要繼續繳就業安定費嗎?

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4 項,移工連續曠職 3 日失聯或聘僱關係終止,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關鍵是要在 3 日內完成通報。

就業安定費晚繳會被罰多少?

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逾期得寬限 30 日;寬限期滿仍未繳,每逾 1 日加徵未繳金額 0.3% 滯納金,總額以 30% 為限;再 30 日未繳即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聘僱許可。

違反就業服務法的罰鍰是誰開的?

依就業服務法第 75 條,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者,依第 76 條移送強制執行。

環久國際機構

創立於 1992 年,為政府合法立案、勞動部評鑑 A 級之專業就業服務機構。秉持「誠信、專業、服務、創新」四大理念,長期深耕外籍人力招募與在台管理,提供企業安心、合規且高效率的一站式人力解決方案,是眾多企業信賴的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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