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仲介機構未與雇主訂立書面契約即屬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進一步要求,在辦理聘僱外國人的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之前就要簽約,契約須載明包含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在內的 7 項應載事項,且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的書面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收費項目法定只有五種:登記費、介紹費、職業心理測驗費、就業諮詢費、服務費;同辦法第 4 條另定介紹費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收取。未依規定訂立書面契約或未揭示許可證與收費明細表者,依就服法第 67 條第 1 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情境
第一次要請外籍看護,仲介拿了一疊文件過來,說「簽一簽就可以送件了」。雇主翻了兩頁,滿滿的條款,只看到金額那一欄,也不知道該看哪裡。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真正會出問題的地方不在金額那一格,而在「誰簽的」「有沒有寫退費」「收據有沒有拿到」——這幾件法規早有明文,卻最容易被跳過。
法規怎麼規定
一、簽約是法定義務,不是形式
依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有「未與雇主或求職人訂立書面契約」之情事——書面契約不是要不要簽的問題,是法律要求一定要有。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更進一步規定:辦理聘僱外國人的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之前,就應與雇主訂立書面契約,須載明包含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在內的 7 項應載事項。同條還有一個最常被忽略的要求:屬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的書面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
二、跟移工那一份,也有法定必載事項
同辦法第 21 條規定,仲介與外國人之間也應訂立書面契約,載明服務項目、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等;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同樣須由外國人親自簽名,且應作成該名外國人所瞭解的譯本。移工被收了什麼費、怎麼退,日後若生爭議會回到這份契約上。
三、費用項目是法定的五種
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2 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收費項目及金額。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收費項目共五種:登記費、介紹費、職業心理測驗費、就業諮詢費、服務費(服務費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的收費金額,以該標準第 3 條至第 6 條規定金額的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實際數額由主管機關公告、會調整,請以勞動部「移工仲介、收費標準及常見問題」專區與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的收費標準頁為準。此外,同辦法第 28 條規定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應揭示於營業場所內明顯位置——這三樣現場就能核對。
四、退費與收據,辦法第 4 條寫得很細
同辦法第 4 條訂有幾件與雇主直接相關的事:
-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 聘僱契約生效後 40 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介紹費;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契約終止者,雇主得為相同之請求。
- 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五、勞動契約是另一份,別跟仲介契約搞混
跟仲介簽的是委任服務契約;跟移工之間還有一份勞動契約。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3 項,聘僱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外國人,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期限為契約期限。勞動部亦指出,外籍勞工(含家事勞工)與雇主簽訂並經來源國驗證之書面勞動契約,必載約定事項已包含「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每 7 天應給 1 天休假」。
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雇主應備置並保存勞動契約書與經驗證之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檢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的常見問答並提醒,雇主不可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契約內容也不得牴觸該份切結書。
可能的法律效果
以下罰則對象是仲介機構,但雇主知道哪些行為違法,就知道哪些條款不該接受。
| 情形 | 依據 | 法律效果 |
|---|---|---|
| 未與雇主或求職人訂立書面契約 | 就服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7 條第 1 項 |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 未揭示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 就服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3 款、第 67 條第 1 項 |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 超收費用 | 就服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6 條 | 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 |
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契約上沒寫退費方式,可以簽嗎?
不建議。退費方式是辦法第 20 條明定的應載事項之一,沒寫等於少了一項法定內容,日後要談退費也沒依據。請要求補上再簽。
實務上怎麼處理
送件前,把這幾項當成清單逐條核對:
- 確認是書面契約,而且在辦理任何申請程序之前就簽。第 20 條的時序要求是「之前」,不是送完件再補。
- 家庭看護、家庭幫傭案,雇主本人親自簽名。這是常被忽略、事後又補不回來的一項;家人代簽在查核時會被要求處理。
- 逐項對五種收費項目。名目不在那五種之內的,要求說明依據。
- 看退費方式怎麼寫,是否與辦法第 4 條一致。
- 每一筆付款都拿收據,雇主這邊也留一份。
- 到營業場所核對揭示的那三樣,與契約上的機構名稱比對是否一致。
- 勞動契約另外看:是否書面、是否定期契約、休息與休假是否寫入,並與工資切結書對照。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契約帶回家看完再簽。法規沒有規定要當場簽,只要求在辦理程序前完成。
- 把仲介契約、勞動契約與收據收在同一個資料夾。辦法第 66 條本來就要求備置保存契約與切結書供檢查,一起收,查核時一次拿得出來。
- 有疑問先問官方。收費標準與仲介機構合法狀態可向勞動部與外國人勞動權益網查詢;勞資雙方都可撥打 1955 專線諮詢。
- 不要用口頭承諾取代條款。沒寫進契約,日後難以主張。
資料截至:就業服務法 2025 年 1 月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2024 年 1 月修正;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2017 年 4 月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2025 年 12 月修正。實際收費數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4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4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6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7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7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2&flno=4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2&flno=2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2&flno=2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2&flno=2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66
– 勞動部 移工仲介、收費標準及常見問題: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85770/85782/lpsimplelist
– 勞動部 外籍勞工書面勞動契約必載事項說明: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20364/
– 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 仲介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agent-service/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8a597045f?locale=zh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移工勞動契約常見問答: https://lhr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4879&s=1468398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跟仲介簽約一定要用書面嗎?
是。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有未與雇主或求職人訂立書面契約之情事,違者依第 67 條第 1 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家庭看護的仲介契約可以請家人代簽嗎?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的書面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建議由雇主本人簽署,避免日後查核時被要求處理。
仲介可以收哪些費用?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收費項目只有登記費、介紹費、職業心理測驗費、就業諮詢費與服務費五種,服務費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交通費用。實際金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介紹費什麼時候可以收?中途終止能退嗎?
同辦法第 4 條規定介紹費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收取;生效後 40 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介紹費。
簽約後才發現條款有疑義怎麼辦?
先保留契約正本與收據,向契約載明的機構反映。涉及收費或契約疑義,可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