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吃住費用要另外算嗎?家庭看護不宜扣,產業移工上限5000元

QUICK ANSWER

膳宿費能不能跟看護的薪水扣在一起,要看聘僱類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屬家事勞動類,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地方勞動局常見問答,因需隨時照顧被看護者生活,實務上不宜於薪資中扣減膳宿費,供膳供宿應由雇主吸收。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機構看護工、產業移工,雇主提供之膳宿得約定為工資的一部分,每月參考上限為 5,000 元,但須於移工入國前協議並載明於勞動契約,契約存續期間不得片面變更。無論哪一類,只要工資中有膳宿費項目,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雙語薪資明細表都要載明金額。

情境

很多雇主聘看護前會想:三餐、住宿要不要另外算錢?如果吃住全部由雇主提供,薪水是不是就能少算一點?也有雇主聽說「膳宿費可以扣」,就想直接從薪水裡扣一筆,但不確定能扣多少、又該在什麼時候講清楚,才不會事後跟移工各說各話。

法規怎麼規定

膳宿費怎麼處理,要先分聘僱類別,雙方權利義務並不相同。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家事勞動類,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依桃園市勞動局常見問答,因這類移工工作性質特殊,需隨時照顧被看護者的生活,多半與雇主家庭同住同吃,實務上不宜於薪資中扣減膳宿費用,供膳供宿應由雇主提供,不是另外可以扣抵的項目。

機構看護工、產業移工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這類移工通常住在雇主安排的宿舍,膳宿屬於雇主額外支出的安排,因此法規容許彈性:依勞動部函釋,雇主提供之膳宿、水電等,得約定為工資的一部分;連同貨幣給付若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屬合法,每月可作為薪資中內含膳宿費之參考上限為 5,000 元。但這項約定必須在移工入國前談好,並載明於勞動契約,契約存續期間雇主不應片面變更。

不論哪一類,只要薪資中有膳宿費相關扣抵或約定,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雇主給付工資時應檢附中文及移工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應負擔之膳宿費等金額,交移工收存,雇主自行保存五年。

家庭看護工可以扣膳宿費嗎?

不宜扣。實務見解認為家事類移工需隨時照顧被看護者,供膳供宿應由雇主提供,不列入可扣抵的工資項目。

可能的法律效果

家庭看護工若被扣了膳宿費,屬於與主管機關實務見解不符的做法,實際上可能引發勞資雙方對薪資給付內容的爭議,具體後續處理仍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膳宿費若未依規定載明於雙語薪資明細表,或簽約後雇主片面調整已經協議好的膳宿條件與金額,依法可能面臨相關罰責,實際裁罰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實務上怎麼處理

  • 找看護前先想清楚:膳宿要由雇主全額供應,還是要折算進薪水裡(僅限適用勞基法之移工可約定折算)
  • 若是家庭看護工與雇主同住同吃,供膳供宿在面談時通常就會口頭談到,建議直接寫進契約附註,避免後續各說各話
  • 若要把膳宿費算進工資,金額與方式要在移工入國前談好,白紙黑字寫進勞動契約,不要等移工入境後才口頭談
  • 每月發薪時,雙語薪資明細表要列出膳宿費金額,交移工簽收留存,雇主自己也留一份保存五年
  • 契約簽定後不要單方面調整膳宿安排或扣抵金額,若情況有變,應與移工重新協議並更新契約
  • 家庭看護工原則上不扣膳宿費,供餐供宿視為聘僱條件的一部分,不是另外的扣款項目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面談仲介或看護前,先把膳宿供應方式(雇主供應/折算進薪水)當成聘僱條件的一部分講清楚
  • 簽約前就把膳宿費是否計入工資、計入多少,白紙黑字寫進勞動契約,避免入境後認知落差
  • 每月薪資明細表留底,膳宿費若有扣抵,金額要對得上契約約定,方便日後查核
  • 聘僱期間如果居住或供餐安排有變動,先與移工重新協議並更新契約內容,再實際調整,不要先斬後奏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常見問答:https://lhr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4879&s=1468398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66
– 勞動部(勞委會87年函釋):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94/29050/
– 勞動部基本工資問答: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82/28188/29020/post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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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家庭看護工的伙食、住宿費可以從薪水扣嗎?

不宜扣。依地方勞動局常見問答,家事類移工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隨時照顧被看護者生活,實務上不宜於薪資中扣減膳宿費用,供膳供宿應由雇主提供。

產業移工或機構看護工的膳宿費最多可以扣多少?

依勞動部函釋,適用勞基法之外籍移工,雇主提供之膳宿得約定為工資一部分,每月參考上限為 5,000 元,且連同貨幣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膳宿費要在什麼時候講清楚?

應於移工入國前協議並載明於勞動契約,契約存續期間雇主不應片面變更已約定的膳宿條件與金額。

薪資明細表一定要寫膳宿費金額嗎?

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雙語薪資明細表須記載膳宿費等應負擔項目金額,交移工收存並保存五年。

簽約後雇主可以自己改膳宿費金額嗎?

不可以。膳宿費用屬入國前協議並載明契約的勞動條件,契約存續期間應經雙方合議才能變更,不能片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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