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業安定費逾期沒繳？寬限30天後滯納金怎麼算

> 來源：環久國際機構 | 作者：彥翔 Yen | 發布：2026-10-12
> 網址：https://unipro.tw/stability-fee-late-penalty-process/

**摘要**：情境 就業安定費繳款單一到，雇主有時候忙 [&hel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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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就業安定費繳款單一到，雇主有時候忙著處理移工入境、報到或換約的其他手續，一個不注意就超過繳費期限。等到發現時，心裡最大的疑問通常是：現在繳還來得及嗎？會不會因為晚繳就被罰，甚至影響移工繼續留在台灣工作的聘僱許可？

## 法規怎麼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包含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製造業移工等類別），應按規定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繳費期限是按季計算，須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也就是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次年2月25日這四個時間點（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就業管理系統](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3f049053d?locale=zh)）。計費區間則是自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到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就業服務法第55條也明定，雇主逾繳費期限仍有30天的寬限期可以補繳，不是過了25日當天就立刻進入處罰程序。

## 可能的法律效果

如果寬限期滿仍未繳納，依同條規定，自寬限期滿翌日起，每逾1日加徵0.3%滯納金，並以未繳費額的30%為上限。換句話說，滯納金不會無上限累加，但拖得越久，負擔確實會持續增加，直到觸頂為止。

持續未繳的案件，官方頁面說明可能進入後續的欠費處理程序，雇主若因此遭廢止聘僱許可，須先繳清就業安定費，才能重新申請聘僱；如果雇主認為廢止處分不當，依函示說明可以提起訴願（資料來源：[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常見問題Q&A](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47b44054a?locale=zh)）。

### 聘僱許可一旦遭廢止，移工馬上就不能工作了嗎？

廢止聘僱許可直接影響的是雇主與移工之間的聘僱關係是否能繼續存續，實務上牽涉後續安置與程序問題，建議雇主第一時間就近洽詢勞動部或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確認，而不是先自行判斷。

##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查計費區間與到期日**：計費是從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算，到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不是從雇主自己記憶的日期起算，建議直接以系統或繳款單上的區間為準。

- **確認是否還在30天寬限期內**：寬限期內補繳，原則上不會產生滯納金；超過寬限期才會開始按日加徵0.3%。

- **已逾期就先估算滯納金**：以未繳金額×0.3%×逾期天數估算，並留意30%的上限，避免金額估算落差太大。

- **繳款單遺失或要補印，官方提供兩種管道**：線上網頁補印，或是透過7-11 ibon（儲值/繳費→政府代收→政府規費水費→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補印繳納。

- **若已遭廢止聘僱許可**：先確認欠費金額並繳清，這是重新申請聘僱的前提；如果對廢止處分有異議，可依函示程序提起訴願，建議同步保留相關繳費與通知紀錄。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雇主一開始並非故意拖欠，而是換約、移工離境或接續聘僱交接期間，繳費期限與計費區間的銜接沒有抓準，才會意外跨過25日的繳款日。先把計費區間抓對，往往比事後計算滯納金更重要。

##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把四個固定繳款日（5/25、8/25、11/25、次年2/25）直接設成行事曆提醒，而不是等收到繳款單才處理。

- 聘僱關係有異動時（換約、移工出境、接續聘僱），同步確認計費區間是否有變化，避免用舊的計費期間推算繳費金額。

- 留意特殊情形：如果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依規定通知並經廢止聘僱許可後，就不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這段期間不要誤以為仍要繼續繳款。

## 延伸閱讀

- [就業安定費怎麼算？數額、期限、免繳與滯納金全解析](https://unipro.tw/employment-stability-fee/)

- [中低收入戶聘外籍看護，就業安定費怎麼減免？115年門檻表](https://unipro.tw/low-income-fee-waiver/)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5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資料截至：114年1月20日修正，即2025年1月）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就業管理系統：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3f049053d?locale=zh （資料截至：2026年8月頁面更新）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常見問題Q&A：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47b44054a?locale=zh （資料截至：2026年8月頁面更新）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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