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護不適任想解約，雇主要付哪些錢？分法定必付與契約約定兩類

> 來源：環久國際機構 | 作者：彥翔 Yen | 發布：2026-11-03
> 網址：https://unipro.tw/termination-employer-costs/

**摘要**：情境 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後，發現照顧方式 [&hel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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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後，發現照顧方式跟家裡需求對不起來——生活習慣差太多、溝通總是卡住、或是看護本身表達不想繼續做——雇主開始考慮提前終止聘僱關係。這時最先冒出來的問題通常不是「程序怎麼走」，而是「這筆帳誰付、要付多少」。

## 法規怎麼規定

家庭看護工屬於就業服務法所稱的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牽涉兩件事：一是終止聘僱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二是雇主在程序上要負的通報義務。

[就業服務法第5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規定，家庭看護工若遇到雇主或受照顧者死亡、移民、船舶發生事故，或雇主歇業、違反勞動契約（如欠薪）經終止契約，以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外國人的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轉換雇主或工作。這條處理的是「轉換」，跟雇主單方面認為看護不適任、想直接終止聘僱是兩個不同的路徑，雙方在程序上各有要配合的義務。

雇主若要終止聘僱關係，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8條第2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應在外籍看護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外籍看護的真實意願並完成驗證，確保終止聘僱不是單方逼退。通知內容依該辦法第68條第3項，必須包括外籍看護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以及外僑居留證影本。

## 可能的法律效果

終止聘僱最直接牽涉到錢的部分，是雇主先前繳納的保證金。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保證金的用途是支應外籍看護遣返時的回程機票費、等待遣返期間的膳宿費，以及其他因遣返衍生的費用；保證金用完若還有賸餘，應無息退還雇主，不足的部分則由雇主自行補足。換句話說，機票費不是雇主想不想付的問題，是先看保證金夠不夠，不夠的差額雇主要補上。

程序上還有兩個時間點要注意：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9條第2項規定，若是聘僱許可被廢止、健檢不合格或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而未獲許可，雇主要在限令出國期限前，替外籍看護辦妥相關手續並讓她出國；第69條第3項則要求雇主在外籍看護出國後30日內，檢具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或終止聘僱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則不在此限）。逾期未能通知或申請，依第70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可以補行通知或申請一次，但同一案件僅限一次，沒有第二次機會。至於未依規定通知可能面臨的行政處分，依法可能面臨相關罰責，實際裁罰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另外，若家庭看護工在轉換雇主程序中，經廢止聘僱許可超過1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第2款，原雇主可以重新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這也是雇主在評估「要不要直接終止」還是「先走轉換雇主程序」時，可以放進考量的一個選項。

### 機票費一定是雇主出嗎？

不一定全由雇主現金另外支付——先用保證金支應，保證金不足才由雇主補足差額。

##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確認終止的事由性質：是雙方合意、契約期滿，還是屬於就業服務法第59條列的不可歸責事由，三種處理路徑與雇主要負的義務不同，混在一起處理最容易出錯。

- 外籍看護出國前，先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讓主管機關完成真意探求與驗證程序，這一步實務上常被忽略，卻是後續程序合法性的關鍵。

- 備齊通知所需的文件：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或聘僱許可文號、居留證影本，一次備齊可以避免來回補件拖長時程。

- 外籍看護出國後，記得在30日內完成對中央主管機關的通報，逾期雖有一次補行機會，但不建議把補行機會當成正常流程使用。

- 事前估算保證金餘額是否足以支應機票與待遣返期間的費用，若明顯不足，先有補足差額的心理準備。

##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聘僱前透過雇主講習或與仲介充分溝通照顧需求與期望，實務上很多「不適任」的落差，來自雙方對照顧內容的理解不同，事前講清楚可以減少後面的糾紛。

- 簽約時留意契約中關於提前終止、違約金、機票費負擔的具體約定，這些屬於契約約定事項，跟法定必付的保證金用途是兩件事，不要混為一談。

- 遇到照顧適配或健康狀況的問題，先了解就業服務法第59條轉換雇主的機制是否適用，轉換雇主有時比直接終止更能兼顧雙方權益。

- 不確定程序怎麼走、文件怎麼備，先洽勞動部1955專線確認，比自行判斷更穩妥，也能降低程序瑕疵的風險。

## 延伸閱讀

- [看護不適任想換人？轉出流程與空窗期照顧怎麼接](https://unipro.tw/transfer-out-gap-period/)

- [跟仲介簽約前要看哪幾條？契約必載 7 項、看護案雇主要親簽](https://unipro.tw/broker-contract-checklist/)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5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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