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外籍看護要用誰的名義？三親等內親屬一次算清楚

> 來源：環久國際機構 | 作者：彥翔 Yen | 發布：2026-08-14
> 網址：https://unipro.tw/who-can-be-the-employer/

**摘要**：申請家庭外籍看護，申請人（雇主）必須與被看護者具備審查標準第21條列舉的親屬關係。本文用民法第968條的算法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數清楚，並釐清「二親等內姻親」這個常見誤解——姊夫、大嫂、小舅子其實不在法條列舉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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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解讀

對於台中雇主而言，了解家庭看護工的申請資格至關重要。根據現行法規，申請人必須與被看護者具有法定的親屬關係，否則可能會因資格不符而遭到退件。這不僅影響申請的效率，也可能導致不必要的延誤，尤其是在急需看護的情況下。因此，雇主需清楚了解親屬關係的定義，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 雇主行動建議

- 確認被看護者的失能或年齡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 檢查自己與被看護者之間的親屬關係，確保符合法定要求。

- 在提交申請前，詳細了解「三親等內」的親屬計算方式，避免誤解。

- 如有特殊情況，考慮尋求專業台中外勞仲介的協助，以確保申請過程順利。

###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只要是親戚就能申請外籍看護，卻忽略了必須符合法定的親屬關係規定，導致申請被退回。這樣的錯誤不僅浪費時間，也可能延誤被看護者的照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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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我媽要申請外籍看護，她年紀大了自己處理不來，可以用我的名字送件嗎？」

「網路上寫『三親等內』，那我姊夫算不算？表哥算不算？」

申請家庭看護工時，「被看護者」和「申請人（雇主）」是兩個分開審的資格。被看護者要符合失能或年齡條件，申請人則要跟被看護者具備法規列舉的親屬關係之一。有些案子在第一關就被退，不是長輩不符資格，而是**送件的人不在名單裡**。

## 法規怎麼規定

家庭看護工的親屬關係，規定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9)第 21 條。條文採**逐款列舉**：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同條第 3 項另有例外：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本人為雇主；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時，**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用意是確保工資給付、住宿、健康檢查等雇主義務不會落空。

至於「三親等」怎麼數，回到[民法第 96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67)與[第 96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68)：直系血親是「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旁系血親的親等，是**從自己往上數到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往下數到對方，兩段世數相加**。

###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到底包含誰？

用民法第 968 條的數法，一次數清楚：

關係
怎麼數
親等
可以當申請人

兄弟姊妹
己身→父母(1)→兄弟姊妹(2)
二親等
✅

伯、叔、姑、舅、姨
己身→父母(1)→(外)祖父母(2)→伯叔姑舅姨(3)
三親等
✅

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己身→父母(1)→兄弟姊妹(2)→姪甥(3)
三親等
✅

堂／表兄弟姊妹
己身→父母(1)→祖父母(2)→伯叔(3)→堂表(4)
四親等
❌

直系血親則**不受親等限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曾祖父母都算。

### 姻親呢？只有法條列舉的那幾種

[民法第 96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69)定義的姻親範圍很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都算。但審查標準第 21 條第 4、5 款**沒有寫「二親等內之姻親」這種概括文字**，而是逐項列出：

姻親關係
法條依據
可以當申請人

岳父母、公婆（配偶之父母）
第 4 款
✅

配偶之繼父母
第 4 款
✅

繼父母、繼子女
第 4 款
✅

女婿、媳婦（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第 4 款
✅

孫媳婦、孫女婿（孫子女之配偶）
第 5 款
✅

繼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其配偶）
第 5 款
✅

**姊夫、妹婿、大嫂、弟媳**（兄弟姊妹之配偶）
未列舉
❌

**大伯、小叔、大姑、小姨**（配偶之兄弟姊妹）
未列舉
❌

配偶之祖父母
未列舉
❌

換句話說，**「二親等內姻親都可以」是常見但不準確的簡化說法**。照這個說法理解，會誤以為姊夫、大嫂、小舅子都能當申請人，但這幾種關係並不在第 21 條的列舉裡。以法條原文為準比較不會白跑一趟。

## 可能的法律效果

申請人不符第 21 條親屬關係，屬於不符申請資格，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若是文件記載不實或不詳，通常會先通知限期補正。已核發許可後才發現資格不符的，依[就業服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第 72 條，主管機關得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實際處分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

##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確認被看護者資格，再決定誰送件**。被看護者須符合審查標準第 18 條（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專業評估、長照服務連續六個月以上、公告病症，或年滿 80 歲）。

- **從第 21 條由上往下比對**，挑出家中「關係最單純、最好證明」的那一位——通常是配偶或直系血親。

- **證明文件先備齊**。實務上最常卡住的不是關係本身，而是**戶籍資料上看不出關係**：雙方早已分戶多年、謄本各自獨立，記事欄又沒有父母姓名或收養、繼親登記，承辦人無從勾稽。建議先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含記事欄的戶籍謄本**，必要時加請除戶或直系血親的謄本。

- **旁系血親要「串起來」**。姪子申請伯父的案子，只有兩人的謄本不夠，還要能顯示中間那位共同的直系血親。這是三親等案件最常被要求補件的一步。

- **繼親、收養關係看登記**，戶籍記事上要查得到，口頭上的「從小把我帶大」無法採認。

- **真的沒有親屬**，才走第 21 條第 3 項的無親屬或專案核定路徑，並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代為履行雇主責任。

##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不要先挑「誰有空辦」，要先挑「誰在法條名單內」**。跑完流程才發現申請人不符，前面的評估與文件都得重來。

- **關係在名單邊緣就換人**。姊夫、小舅子這類未列舉的姻親，不如改由自己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出面。

- **家庭幫傭和家庭看護工規定不同**，別把家庭幫傭的條件（如第 12 條的家庭成員、同戶籍與點數規定）套到家庭看護工上。

## 常見問題

### Q1 表哥、堂姊可以當申請人嗎？

不行。依民法第 968 條的算法，堂、表兄弟姊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超過審查標準第 21 條第 3 款「三親等內」的範圍。

### Q2 我和媽媽已經分戶了，還能申請嗎？

可以。家庭看護工的親屬關係規定在審查標準第 21 條，條文並未要求同一戶籍；有同戶籍與點數要求的是第 12 條的家庭幫傭。分戶只是讓關係證明變麻煩，記得申請含記事欄的戶籍謄本補齊關係鏈。

### Q3 被看護者一個親人都沒有，是不是就不能申請？

不是。依第 21 條第 3 項，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本人為雇主，但須指定具行為能力人在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 Q4 申請人可以中途換人嗎？

雇主是許可上載明的當事人，變更申請人等同變更雇主，須依規定另行申請。決定申請人前先想清楚後續由誰負責，比事後變更省事。

## 延伸閱讀

- [巴氏量表有效期限多久？過期要重做嗎？1年、60天差在哪](https://unipro.tw/barthel-validity-period/)

-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解讀：雇主聘僱外國人的完整法律框架](https://unipro.tw/%e5%b0%b1%e6%a5%ad%e6%9c%8d%e5%8b%99%e6%b3%95%e7%ac%ac-46-%e6%a2%9d%e8%a7%a3%e8%ae%80%ef%bc%9a%e9%9b%87%e4%b8%bb%e8%81%98%e5%83%b1%e5%a4%96%e5%9c%8b%e4%ba%ba%e7%9a%84%e5%ae%8c%e6%95%b4%e6%b3%95/)

資格認定與文件審查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申請前建議先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確認，或洽居住地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了解長照服務與外籍看護的銜接方式。環久國際機構深耕外籍人力仲介 20 年以上，勞動部評鑑 A 級、許可證號 1066，也可提供申請前的資格檢視與文件協助。

**資料截至：2026 年 8 月 14 日。**上述法規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版本為準（審查標準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4 月 11 日），修法後請以最新條文為準。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9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96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67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968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68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96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69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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