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隨著《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的提案,台中雇主在引進外籍移工及家庭看護時,必須更加注意證件管理的合法性。修法後,雇主及仲介不得隨意扣留移工或看護的相關證件,否則可能面臨許可核發的限制,甚至仲介業者可能遭到停業處分。這一變化不僅保障了外勞的基本權益,也促進了人力仲介市場的透明化,對台中地區的雇主而言,這代表著需要更清晰的合規操作流程。
環久實務觀察
在我們處理的一例案例中,一家台中製造業雇主在引進外籍移工時,因為未能妥善管理移工的證件,導致移工在工作期間無法自由取回其護照,最終造成勞資爭議。經我們介入後,協助重新梳理雇主與移工之間的溝通,並釐清證件管理的相關規範,讓雇主明白合法的管理方式,最終順利解決了爭端,並建立了更加信任的雇佣關係。
雇主行動建議
- 確認所有外籍移工及家庭看護的證件均在其自主保管之下,並避免隨意扣留。
- 定期檢視與仲介的合約條款,確保其符合最新的法律規範。
- 建立透明的溝通渠道,讓外籍移工了解其權益,並定期舉辦培訓講座。
- 在確認雇用外勞前,仔細評估仲介機構的合規性及過往評價。
容易踩到的雷
雇主常見的錯誤之一是將證件保管與代辦手續混為一談,認為這是合法的管理方式。這樣的行為可能導致法律責任,務必謹慎。此外,若雇主未能及時更新對於法律規範的認識,將可能面臨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建議持續關注相關法規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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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原始新聞內容: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6月1日報導】為接軌國際規範禁止扣留證件,勞動部已提出《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並已送立院待審,立院法制局也提出評估報告供立委參考,針對是否違法留置證件,建議採能否自由取回實質判斷;並針對侵占、扣留財物等情形,明列具體案例與標準,避免個案認定發生歧異。
行政院4月已通過勞動部提出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正條文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將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以及收取保證金情事。
比如提供外語委託書 載明返還時間
罰則部分,增訂於第54條、第67條及第72條,雇主違反前述規定,將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仲介違規則會涉及停業處分。
法制局報告指出,現行實務上雇主或仲介常以代辦手續、就醫掛號或文件保管為由持有移工證件,致合法代辦與違法留置之界線模糊,亦可能形成規避法律責任之灰色地帶。
草案雖然從現行勞工是否同意為成立要件,修正為原則上禁止,但因轉換雇主限制、資訊不對等及舉證困難等,而難以確認。因此建議以是否妨礙本人自主保管或隨時取回證件作為判斷核心,採實質判準。
建議將不受妨礙取回 納入修法
法制局建議,將「以任何名義,妨礙」、「自主保管或隨時取回」加入草案中。並建議修法後則透過相關子法、裁量基準或行政指引,將實質控制判準具體化,包括限制必須是法令明定或依法必要辦理的行政程序才能協助保管,且經過本人明示同意(其可理解語言委託書),書面委託要載明代辦事項、文件種類、保管期間、返還期限以及隨時無條件取回的權利。
並規定手續辦完就應立即返還,不得以防止遺失、方便下次代辦或其他概括理由繼續持有;此外,合法受委託代辦以及已經依期限返還的舉證責任,應規定由雇主或仲介承擔。
為避免規定流於形式,法制局也建議移工入境時明確告知其自主保管權,將證件持有情形納入訪視及查核項目。勞動部可運用APP、簡訊或其他數位管道,建立移工直接回報證件持有狀況的確認機制。
財物、保證金範圍 建議以子法明確化
針對草案從現行偏重「扣留財物」,修正為同時處理「侵占所持有」、「扣留財物」及「收取保證金」等不同態樣,擴大防範剝削,雖有制度上必要性,但其構成要件和執法認定標準存在模糊空間。
如「財物」範圍是否擴及存摺、金融卡、印章、手機及鑰匙等足以影響勞工生活自主的物品;而「保證金」是否包括押金、違約保證、代管款、預扣薪資或其他名目金錢,實務上亦可能發生爭議。若雇主或仲介主張「自願交付」、 「代為保管」、「預支扣回」或「雙方約定」,在缺乏更具體認定標準的情況下,執法恐生舉證困難或裁罰標準不一。
因此法制局建議以函釋、裁量基準或子法加以具體化,列舉常見樣態供執法參考;並且針對「侵占」、「扣留」與合法代管、合法預支扣回等情形,建立明確的區分標準,降低個案認定落差;也說明清楚是否「保證金」是否擴及其他名目,避免規避。
另外規範返還程序、保護機制
法制局也指出,此次修法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身分證件及財物的自主權,但制度上僅有禁止規範和事後的處罰,草案未明文規定返還程序、防範勞工因請求返回遭到不利對待等,受聘僱的外國人恐因語言資訊落差,未能清楚理解其權益。
因此法制局建議,勞動部於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或作業指引中,明定勞工請求返還證件、財物之程序,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限期返還,提供勞工保護機制;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語言資訊,結合勞檢與訪視機制,將修法目標加以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