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痰?口腔抽吸?外看、雇主曾生爭議 立委建議設立訓練、罰則等把關機制

重點解讀

近期衛福部針對外籍看護的工作範圍進行了明確規範,強調抽痰等醫療輔助行為必須由醫護人員執行,而外籍看護僅能從事非醫療性質的口腔清潔工作。這項規範對台中雇主來說,意味著在聘用外籍看護時,必須更謹慎地了解其工作職責與限制,以避免因角色模糊而引發法律爭議或安全風險。

環久實務觀察

在我們處理的案例中,有位雇主因未清楚了解外籍看護的實際職責,讓其進行了抽痰的行為,結果導致了法律糾紛。這位雇主在後續的調查中,面臨了醫療行為無法由非醫事人員執行的指控。經過我們的協助,雇主不僅解決了當前的爭議,也學會了如何更好地管理外籍看護的工作職責,避免未來類似問題的發生。

雇主行動建議

  • 清楚了解外籍看護的工作範圍,避免讓其執行醫療相關操作。
  • 定期對外籍看護進行職責培訓,確保其了解可執行的工作。
  • 與台中外勞仲介保持良好溝通,獲取最新的法規資訊與建議。
  • 建立內部監控機制,定期檢查外籍看護的工作表現與合規性。

容易踩到的雷

  • 未經訓練的外籍看護執行醫療行為,可能導致法律責任。
  • 忽略與台中人力仲介的溝通,造成資訊不對稱,影響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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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原始新聞內容: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3月30日報導】因衛福部明定抽痰必須由醫護人員操作,外籍看護僅能從事有限的口腔或鼻腔清潔、抽吸或移除等未涉醫療專業判斷的照顧服務。但立委邱慧洳質疑,衛福部要求本國照服員必須接受訓練才能執行相關行為,且實務上是否越界不易區分,仍存在風險,建議應該建立包括訓練、明確資格與罰則的把關機制。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長照體系須經過相關受訓,家內照顧也建議學習後再執行。

抽痰屬醫療輔助行為 須由醫護執行

立委邱慧洳26日在立院衛環委員會質詢時指出,護理人員法定的業務範圍中,「醫療輔助行為」必須在醫師指示下由護理人員執行,否則就可能涉及「密護罪」。礙於人力不足等現實考量,部分危險性較低的醫療輔助行為,也會放寬可以讓非醫事人員執行。

如抽痰原屬醫療輔助行為,後續函釋逐步放寬三種「低度抽痰行為」予照服員執行:口腔懸壅垂前與人工氣道道內的「分泌物」清除、抽吸或移除,以及以手動吸鼻器或棉棒鼻腔「分泌物」清潔、抽吸或移除。

部分口腔抽吸 可由非醫事人員執行

邱慧洳進一步指出,根據衛福部的規章,「口腔懸壅垂前與人工氣道道內的『分泌物』清除、抽吸或移除」的課程為16小時,且還包含實習課程,本國照服員必須完成相關訓練,才可以執行。

雖然歷來函釋針對居家情境,病人有執行困難,可以由家人輔佐、由非醫事執行,但這些低度的清潔、抽吸工作,仍然存在風險,且實務上抽痰或口腔抽吸的區分存在模糊地帶;是否逾越了懸壅垂前後的界線,若缺乏專業認知,執行者可能自己也不知道。

她引述監察院的糾正文,指出曾有外籍看護因為認為自己缺乏專業能力,不敢執行而遭雇主解聘的爭議。並進一步詢問衛福部,若未接受訓練,包括外籍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是否仍能執行「口腔懸壅垂前與人工氣道道內的「分泌物」清除、抽吸或移除」的工作?

本國照服員須接受相關訓練

她建議可參考對本國照服員的訓練要求建立把關機制,包括對操作程序更明確的監督,對未符資格者制定罰則,才能確保病人的照顧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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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崇良說明,在長照體系內,無論是住宿式機構、社區、居服都必須經過訓練的照服員才能執行這些口腔抽吸行為。針對在家內由家人自己照顧,也建議學習後才執行。至於未受訓是否要課予處分或罰則等機制,必須再研議。

邱慧洳所提到的糾正文,即曾有雇主要求移工須為被照顧者抽痰及口腔抽吸工作,移工因缺乏專業心生恐懼而提出申請轉換,最終遭廢聘。勞工局因認定不涉醫療行為遭監院糾正,監委也指出外籍看護缺乏實作訓練,要求勞動部和衛福部重新審視其專業訓練機制。

勞動部去年因應放寬被看護者資格,發函重申外籍看護工的工作範圍,函文指出,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得違反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從事醫療及護理行為。

勞動部去年曾發函重申外看工作範圍

惟如「口腔內(懸壅垂之前)、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或鼻腔內使用手動吸鼻器或棉棒執行鼻腔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未涉及醫療專業判斷,僅係個案身體照顧服務,非屬醫療業務之行為。

另外衛福部從去年5月,已將口腔抽吸課程列入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補充訓練課程;勞動部也建議有需要且符合參訓資格的家庭看護移工可以受訓,提升照顧知能。

被照顧者如果有抽痰等醫療輔助行為需求,可透過醫院轉介居家護理所,由居家護理師前往提供護理服務及相關衛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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