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近期勞動部放寬了雇主聘僱外籍幫傭的條件,這一政策改變對於台中的雇主們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機會。以往僅能在特定情況下聘僱外籍看護而限制較多,現在只需家中有一名未滿12歲的兒童即可符合申請,這將大幅減少申請的門檻,讓更多雙薪家庭獲得必要的育兒與家庭支持,尤其是在面對夜間照護或特殊需求的情況下。
環久實務觀察
我們在處理移工引進的過程中,經常遇到家庭因育兒壓力而申請外籍看護的案例。最近有一位台中雇主,她的孩子剛滿一歲,因工作繁忙,無法兼顧照顧與職場,因此選擇透過我們的台中人力仲介服務來引進外籍幫傭。得益於新政策的實施,她的申請過程變得更為順利,最終順利聘僱到合適的外傭,顯著改善了家庭的生活品質。
雇主行動建議
- 確認家庭成員是否符合新的申請條件,尤其是有未滿12歲的孩子。
- 提前準備相關文件,以便在申請時能夠迅速提供所需的資料。
- 尋找可靠的台中外勞仲介,確保選擇的仲介機構具有良好的口碑及經驗。
- 了解新政策的具體細節,並準備在意見徵集期間提出建議或意見。
容易踩到的雷
許多雇主在聘僱外籍看護時,常常忽略了對外勞的權益保障,導致未來可能產生勞資糾紛。此外,部分雇主可能會在申請過程中提供不完整的資料,這將延誤審核進度甚至影響申請結果,因此務必仔細檢查每一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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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原始新聞內容: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3月20日報導】針對雙薪家庭面臨夜間照護、急病返家及特殊兒童陪伴早療等多元需求,勞動部修正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資格,家中有1名未滿12歲兒童即符合申請,外傭新制將於115年4月13日實施,勞動部預告藍領審查辦法與轉換準則,有意見者3月26日前提出。
預告期7天 3/26提意見
勞動部說明,近20年我國家庭結構持續轉變,現行以小家庭為主流型態,傳統長輩支援網絡逐漸式微,考量育兒雙薪家庭同時承受職場、家務與育兒之多重壓力,夜間照護、急病返家照顧及特殊兒童陪伴早療等多元需求難以獲得適切人力支援,單親家庭或家中有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兒童之特境家庭,更面臨維持家庭正常運作之人力缺口。
為因應上述家庭結構變遷與育兒人力需求,提供育兒勞工及其家庭多一種選擇,使其得獲輔助性家務協助人力,兼顧工作與家務而不因照顧家人離職,因此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資格條件,另為減輕弱勢及特殊需求家庭之經濟及就業安定費負擔,並於受理申請招募許可給予行政審查優先協助,使該等家庭得優先取得所需人力。
未滿12歲應由父母擔任雇主
勞動部說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草案內容,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招募許可,應符合累計點數滿4點。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十二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及條件計算。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累計點數提出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應由父母擔任雇主,考量部分未成年子女無父母,或其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特殊情形,得由監護人為雇主。
勞動部提醒,每一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向勞動部送件申請招募許可函當天,小孩要未滿12歲;另外針對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以及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數,這三項情況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與雇主不同戶籍 人數或點數不列計
附表點數配置,「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不計點,「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給4點,「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給1點、「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給2點。
「年齡未滿六歲」、「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符合上述之一條件給6點。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符合上述之一條件給10點。
勞動部指出,點數計算除與申請資格有關,也與每月繳交就安費數額有關,目前已規劃符合10點的其每月就業安定費為2,000元,其餘則為每月5,000元,不過,就安費數額表修正還需就安基金委員會通過。
轉換準則配合新增雇主證明文件
此外,配合修正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資格,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轉換準則草案新增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身心障礙者、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家庭之證明文件;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之證明文件;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為未婚、離婚或喪偶之證明文件;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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