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對薪資有疑義時,雇主的舉證關鍵在薪資明細表。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雇主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與給付方式,以及健保費、勞保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等應負擔項目,交予移工收存並自行保存五年;以匯款等方式給付者,還須提供證明文件。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移工,依勞基法第 23 條另應置備工資清冊並保存五年。未提供雙語明細者,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 23 條者,依勞基法第 79 條可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實際裁罰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重點解讀
近期有關移工薪資明細的法規要求再次提醒台中雇主,必須提供雙語薪資明細表,並妥善保存五年。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有助於避免因薪資計算不清而產生的爭議。雇主需確保明細表清楚列出薪資計算項目及扣除項目,這樣才能在發生問題時有據可依,保障雙方權益。
雇主行動建議
- 建立雙語薪資明細表,清楚列出實領工資及各項扣除項目。
- 保存所有薪資明細和相關文件至少五年,以備查驗。
- 定期檢視薪資計算方式,確保其符合最新法規要求。
- 與移工進行定期溝通,確保雙方對薪資計算的理解一致。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口頭溝通就足夠,卻忽略了薪資明細表的重要性,導致未來產生不必要的爭議。確保有書面證明是避免糾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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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發薪日過後,移工拿著手機翻譯軟體來問:「這個月為什麼比較少?」雇主自己心裡也不太確定——請假扣了幾天、健保費怎麼分攤、膳宿費有沒有算進去,全都是口頭講的,帳面上只有一張匯款單。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相當常見,而且往往不是誰刻意想少給或多拿,而是雙方從一開始就沒有一份看得懂、對得起來的薪資明細。
法規對這件事有明確要求:雇主不只要「給對錢」,還要「留得下證明」。
法規怎麼規定
雇主必須提供雙語薪資明細表,並自行保存五年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即產業與社福移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五年。明細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 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工資給付方式
- 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
- 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
-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同條並規定,除移工應自行負擔的項目與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若以匯款等其他方式給付,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移工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此外,雇主還須備置並保存勞動契約書與經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主管機關檢查。
適用勞基法者,另有工資清冊義務
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以外的移工(例如製造業、營造業、機構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工資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記入發放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與工資總額,工資清冊保存五年。
至於家庭類看護工,依勞動部說明,目前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但要注意:不適用勞基法不等於不必留明細——前述管理辦法第 66 條的雙語明細表與五年保存義務,對家庭看護工同樣適用。
膳宿費不能事後片面調整
同一份勞動部問答也指出,移工在臺膳宿費用得計入工資,但應由勞雇雙方於移工入國前協議,並於勞動契約中載明;契約存續期間,雇主不應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如需變更仍須雙方合議。這正是薪資爭議最常見的引爆點之一。
可能的法律效果
沒有提供雙語薪資明細,會被罰嗎?
會。管理辦法是依就業服務法授權訂定的命令,違反者屬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若屬適用勞基法的移工,未提供工資明細或未置備工資清冊,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另依管理辦法第 66 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實際裁罰仍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
反過來說,移工對薪資有疑義時,有權要求雇主說明計算方式,也可以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或向地方勞工局申訴;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提出疑問本身不代表任一方有過錯。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把單據攤開一起對帳:拿出勞動契約、薪資明細表、匯款單、請假紀錄,逐項核對。多數爭議在這一步就會發現是計算方式認知不同,而非短給。
- 確認明細是否雙語:如果過去只給中文或口頭說明,先補上母語版本,讓移工看得懂項目名稱。
- 對照契約檢查扣款項目:膳宿費、健保費自付額、所得稅,是否都與契約載明的一致。契約沒寫的項目不應逕自扣除。
- 溝通有落差時尋求第三方協助:可請通曉雙語者、地方勞工局或勞資爭議調解管道協助釐清;若有委任仲介,也可請仲介協助翻譯與對帳。
- 確認金額有誤就儘速補正:發現短給,補足差額並留下簽收或匯款紀錄;發現溢給,也應與移工協商處理方式,不宜直接從下個月扣回。
- 全程留書面:對帳結論、補付紀錄、雙方確認簽名,都留一份存查。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從第一個月就用固定格式的雙語明細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有提供薪資明細表參考樣例,可直接套用。
- 付款方式盡量一致。以匯款給付時,務必保留匯款證明並交付一份給移工;現金給付則留簽收單。
- 簽約時就把膳宿費講清楚。金額、內容、是否計入工資,都在入國前協議並寫進契約;日後要調整須雙方合議。
- 明細與匯款單同時交付。避免只有金額、沒有算式的情況。
- 建立五年份的歸檔習慣。明細表、契約書、工資切結書分類存放,主管機關檢查或日後爭議時都用得上。
常見問題
Q1 薪資明細表一定要印外文嗎?只給中文可以嗎?
不可以。管理辦法第 66 條明定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只給中文即不符規定。
Q2 我都用匯款發薪,還需要另外給明細嗎?
需要。匯款屬於「以其他方式給付」,除了薪資明細表,還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交予移工收存,雇主自行保存一份。
Q3 明細表要留多久?
五年。管理辦法第 66 條要求雇主自行保存五年;適用勞基法者,工資清冊依勞基法第 23 條也是保存五年。
Q4 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是不是就不用給明細?
不是。勞動部說明家庭類看護工工資依勞雇雙方約定辦理,但管理辦法第 66 條的雙語明細表與保存義務仍然適用。
Q5 移工要求補發過去幾個月的明細,雇主要給嗎?
在五年保存期間內,雇主本就應保有這些資料,補提供並無困難,也有助於釐清爭議。若確實遺失,建議依匯款紀錄與契約重建對帳資料。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id=FL028065&flno=66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id=FL014930&flno=23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id=FL014930&flno=79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id=FL015128&flno=6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7
– 勞動部|基本(最低)工資問答專區・外籍勞工相關疑義: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82/28188/29020/post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薪資明細表(參考樣例):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download-file/2c95efb38f0c8d9a018f0f21632804ce.pdf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台中市勞工局|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ID: 0919yen
※ 資料來源與審閱
本文依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之法規與函釋整理,由環久國際機構實務團隊審閱。環久創立於 1992 年,為政府合法立案、勞動部評鑑 A 級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深耕外籍人力招募與在台管理逾 30 年。
法規如有修正,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情形歡迎來電 04-2262-3868 由專人為您確認。
常見問題
薪資明細表一定要印外文嗎?只給中文可以嗎?
不可以。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明定,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交予移工收存,只給中文即不符規定。
我都用匯款發薪,還需要另外給薪資明細嗎?
需要。匯款屬於「以其他方式給付」,除薪資明細表外,還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交予移工收存,雇主自行保存一份,兩者缺一不可。
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要保存多久?
五年。管理辦法第 66 條要求雇主自行保存五年;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移工,工資清冊依勞基法第 23 條同樣應保存五年。
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是不是就不用給薪資明細?
不是。勞動部說明家庭類看護工工資依勞雇雙方約定辦理,但管理辦法第 66 條的雙語薪資明細表與五年保存義務仍然適用。
沒有提供雙語薪資明細,雇主會被罰嗎?
會。違反依就業服務法授權訂定之命令,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實際裁罰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