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許可不是拿到就永久有效。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後,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 3 個月內引進,合計上限為 9 個月。逾期未完成入國手續,招募許可即失其效力,必須重新申請。延長的那 3 個月是自動的,不需另行申請,也不會另發新的許可函,因此中間沒有任何提醒點。此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被看護者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符合資格之日起 60 日內須提出招募許可申請,逾期就要重新評估。除等待國外引進外,也可在招募函有效期間內接續聘僱國內等待轉換雇主的外籍家庭看護工。
重點解讀
對於台中地區的雇主而言,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招募許可函雖然是好消息,但必須注意其有效期限。根據現行法規,雇主需在許可函核發後的六個月內完成外籍人員的入境手續,若未能如期辦理,還有三個月的寬限期。然而,若在這九個月內仍未完成手續,許可將失效,雇主需重新啟動整個招募流程,這不僅浪費時間,也可能影響到業務運作。
雇主行動建議
- 確保在收到招募許可後,立即開始尋找合適的外籍看護人選,並儘早進行面試。
- 定期檢查招募進度,確保在六個月內完成入境手續,避免錯過期限。
- 如遇到挑選困難,考慮諮詢專業的台中外勞仲介,以獲得更有效的協助。
- 在招募過程中,隨時保持與來源國的聯繫,確認候選人的入境狀況及其他必要條件。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招募許可函一旦核發就可以無限期使用,結果因為拖延而導致許可失效,重新申請又耗時又麻煩。另一些雇主則可能在選擇候選人時過於謹慎,導致錯過最佳的招募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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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招募許可函終於核下來了,雇主鬆一口氣,想說慢慢挑、挑到合適的人再說。結果來源國那邊條件一直對不上,一拖就是好幾個月。等到終於選定人選要送簽證,才被告知許可函已經失效,整套流程要從頭再走一次。
這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實務上很常見的一個卡點:許可函拿到手,反而最容易鬆懈。
法規怎麼規定
招募許可不是「拿到就永久有效」,法規把它綁在一個明確的期限上。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6 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 3 個月內引進。
同條第 3 項接著規定:雇主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
我的 E 政府「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接續聘僱許可」的申辦說明也把這件事寫得更白話:招募許可函效期 6 個月,因許可函具入國引進效力,期限屆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
換句話說,這裡有兩個數字,很多人只記得其中一個:
| 期間 | 長度 | 起算點 | 性質 |
|---|---|---|---|
| 招募許可原始效期 | 6 個月 | 許可通知所定之日 | 本體效期 |
| 延長引進期間 | 3 個月 | 原效期屆滿翌日 | 自動延長,不必另行申請 |
| 合計上限 | 9 個月 | 許可通知所定之日 | 逾期即失其效力 |
同業資訊常見「招募許可效期 6 個月」與「效期 9 個月」兩種說法,其實講的是同一件事的不同段落——6 個月是本體,9 個月是含自動延長後的總上限。看到不一樣的數字時,回頭對第 30 條就不會混淆。
招募許可過期會被罰錢嗎?
第 30 條規定的法律效果是「招募許可失其效力」,不是罰鍰。也就是說,逾期本身不會產生裁罰,但這張許可函作廢,雇主必須重新申請,照顧空窗期也就跟著拉長。
可能的法律效果
- 招募許可失其效力(辦法第 30 條第 3 項)。原許可函不能再用來辦理入國引進。
- 要繼續聘僱,就得重新申請招募許可,並重新符合申請招募許可的各項要件。
- 各關卡文件有各自的效期。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專業評估效期須注意﹗」新聞稿,雇主須於被看護者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符合資格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招募許可申請,或於該期間內接續聘僱等待轉換雇主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超過期限,被看護者就要重新申請醫療團隊專業評估。該署並提醒,60 日效期的計算包含進行專業評估當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重新申請時實際需要補哪些文件、是否需重新評估,以受理機關認定為準。
實務上怎麼處理
實務上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是:第 30 條的終點是「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不是「選定人選」,也不是「把文件送出去」。很多雇主是拿選定人選的日子在心裡倒數,等到發現落差時已經來不及。
- 先把終點日期算出來。 拿到許可函第一件事,是在行事曆上標兩個日子:核發日起 6 個月、以及再加 3 個月的總上限日。這兩個日子之間不會有人另外通知你——延長是自動的,不會另發一張新的許可函,所以中間沒有任何提醒點。
- 從總上限日往回抓來源國作業時間。 真正吃時間的通常不在台灣這端,而是來源國的體檢、文件驗證與簽證。倒推時要把這段留足,不要用「還有幾個月」來安心。
- 同步評估國內承接這條路。 除了等國外引進,還有一條是接續聘僱國內等待轉換雇主的外籍家庭看護工。依上述我的 E 政府申辦說明,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須在招募函有效期間內(或自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日起 1 年內,且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 60 日內),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國內轉換人選的公開資訊可查勞動部「移工轉換雇主專區」。
- 走接續聘僱要記得後面兩個短期限。 同一份申辦說明載明: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 3 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 15 日內檢附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這兩段比許可函效期短得多,是另一個常見的卡點。
- 確定來不及就及早重啟。 與其在最後一個月硬等,不如提早確認各項文件效期還剩多少,把重新申請的時間留出來。
要提醒的是,第 30 條的期限是對雇主端程序的規定;在來源國尚未成行的求職者並不因此負擔法律責任,雙方也還沒有成立聘僱關係,這段期間人選有其他選擇是正常的。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把「9 個月」當成天花板,不是預算。 目標放在原始 6 個月內完成入國,後面 3 個月當備援,才有緩衝。
- 拿到許可函當天就回頭確認評估文件效期。 這會決定「萬一要重辦,是重辦一關還是重辦三關」。
- 不要在境內找人自行遞補。 依同辦法第 31 條,雇主原則上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除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或其他經專案核准者。要用境內人選,就得走正式的接續聘僱程序。
- 把招募許可效期和續聘窗口分開記。 招募許可效期(6+3 個月)與期滿續聘的申辦窗口(依同辦法第 39 條,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 2 個月至 4 個月內)是兩件事,兩者都逾期不補。
常見問題
Q1 招募許可到底是 6 個月還是 9 個月?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本體效期為自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6 個月,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 3 個月內引進,合計上限 9 個月。兩個數字講的是同一條規定的不同段落。
Q2 延長那 3 個月要另外申請嗎?
依我的 E 政府申辦說明,許可函因具入國引進效力,期限屆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不需另行申請,也不會另發新的許可函。正因為沒有新文件,容易誤以為許可函還在原本的效期內。
Q3 招募許可過期會被罰鍰嗎?
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的效果是「招募許可失其效力」,並非罰鍰。逾期的實際代價是許可函作廢、必須重新申請,以及照顧空窗期拉長。實際個案的處理仍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Q4 許可函快到期,可以改成在國內找人接續嗎?
可以,這是法規併存的另一條路。依我的 E 政府申辦說明,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須在招募函有效期間內完成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的簽立,之後還有 3 日內通報、15 日內申請許可兩段期限要接上。
Q5 過期重辦,前面的評估和推介還能用嗎?
要看各自的效期。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聞稿,專業評估符合資格之日起 60 日內須提出招募許可申請,逾期即須重新申請醫療團隊專業評估。至於重新申請時實際應備哪些文件,以受理機關認定為準。
延伸閱讀
如果對申請資格與流程還有疑問,可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或洽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專業評估效期須注意﹗: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4112
– 我的 E 政府-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接續聘僱許可: https://www.gov.tw/News_Content_2_591580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ortrans/news?profilesActive=live
資料截至 2026 年 8 月。法規如有修正,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招募許可到底是 6 個月還是 9 個月?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本體效期為自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6 個月,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 3 個月內引進,合計上限 9 個月。兩個數字講的是同一條規定的不同段落。
延長那 3 個月要另外申請嗎?
依我的 E 政府申辦說明,許可函因具入國引進效力,期限屆滿翌日起自動延長 3 個月,不需另行申請,也不會另發新的許可函。正因為沒有新文件,容易誤以為許可函還在原本的效期內。
招募許可過期會被罰鍰嗎?
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的效果是「招募許可失其效力」,並非罰鍰。逾期的實際代價是許可函作廢、必須重新申請,以及照顧空窗期拉長。實際個案的處理仍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許可函快到期,可以改成在國內找人接續嗎?
可以,這是法規併存的另一條路。依我的 E 政府申辦說明,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須在招募函有效期間內完成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的簽立,之後還有 3 日內通報、15 日內申請許可兩段期限要接上。
過期重辦,前面的評估和推介還能用嗎?
要看各自的效期。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聞稿,專業評估符合資格之日起 60 日內須提出招募許可申請,逾期即須重新申請醫療團隊專業評估。至於重新申請時實際應備哪些文件,以受理機關認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