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9條,外籍看護等第二類外國人的期滿續聘,必須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書、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及其他規定文件;勞動部說明另須先取得有效招募許可函,並繳納審查費新臺幣100元。同一道2至4個月窗口,也是雇主無意續聘時依第40條為移工申請期滿轉換的期間。逾期申請者,依第37條第2項,聘僱許可僅核發至不予核發之日;真的來不及,只能依第70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於核准期限內補行申請,且就同一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許可失效後仍使其工作,雇主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依第63條第1項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情境
家裡外籍看護的聘僱許可再三個多月就到期了。人相處得不錯,當然想留下來,但什麼時候要動作?要準備什麼?萬一忙到忘記、拖過去了會怎樣——這是實務上最常被問、也最常來不及的一題。
答案比想像中窄:只有「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 2 個月至 4 個月」這一道窗口。太早不受理,太晚要另外走補救程序,而且補救不是想補就能補。
法規怎麼規定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二類外國人(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產業移工等)的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 2 個月至 4 個月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的必要,應於該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
- 申請書
- 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2 款是關鍵:續聘不是雇主單方決定,法規要求的是「勞雇雙方已合意」的書面證明。移工這一端同樣有不續聘的選擇權——同一部辦法第 40 條規定,在同一道 2 至 4 個月窗口內,雇主若無繼續聘僱的必要,應為該外國人申請期滿轉換;該外國人已與新雇主合意接續聘僱的,新雇主可依轉換雇主準則直接申請接續聘僱。這道窗口同時是「要留人」和「要換人」的辦理期間,兩件事共用同一個時鐘。
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聘僱許可期間最長 3 年;同法第 46 條第 3 項另規定,這類工作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且以定期契約為限,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的期限為契約期限,續約時亦同。續聘核准後,勞動契約要一併續約,不是自動延長。
「2 到 4 個月」是從哪一天起算?
從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往回推,屆滿日前 120 天到 60 天之間是可送件的區間。屆滿前不到 2 個月才想到,已經落在正常窗口外。
可能的法律效果
逾期沒辦成,聘僱許可不會自動接上
辦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未依第 39 條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的聘僱許可期間,是「自期滿續聘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逾期的後果不是罰單先來,而是許可期間被截斷。
許可失效後仍讓人繼續工作,雙方都有責任
| 對象 | 依據 | 法律效果 |
|---|---|---|
| 雇主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第 63 條第 1 項 | 罰鍰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 |
| 雇主 |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 | 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 移工 | 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第 6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 罰鍰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並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 |
| 任何人 | 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第 63 條第 1 項 |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罰鍰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 |
另依就業服務法第 74 條第 1 項,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的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即令其出國;辦法第 69 條第 1 項也課予雇主義務: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沒有續聘、也沒有轉換,收尾的責任仍在雇主身上。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從屆滿日往回推 4 個月,設一個提醒。 聘僱許可函上載明有效期間,屆滿日前 120 天就是開始準備的日子。
- 先確認招募許可函是否有效。 依勞動部 2021 年 5 月 13 日新聞稿說明,雇主辦理期滿續聘須於原聘僱期滿前 4 個月內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尚須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這一步常被誤以為「續聘只要簽個同意書」而漏掉。
- 與移工完成合意並簽署證明。 「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證明書」是第 39 條明文要求的文件,缺件會被退補正。
- 備妥申請書、繳納審查費新臺幣 100 元。 金額同見前述勞動部新聞稿。
- 核准後同步續訂書面勞動契約。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3 項,續約時仍須為定期契約。
常見的退件原因有哪些?
依前述勞動部新聞稿所列,實務上經退請補正的常見原因包含:尚未取得有效招募許可函(含有效入國引進許可函)、未檢附「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證明書」,以及申請書表欄位填寫不正確或未簽章。送件前逐項核對,可以省下一輪補正時間。
真的來不及了,還有沒有補救?
有,但條件比多數說法嚴格。補救依據是同一部辦法的第 70 條(通則性規定,不在續聘專條裡):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且「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
三個容易被略過的限制:一、要先經主管機關認可,不是雇主決定要補就能補;二、補件期限是核准時所定;三、次數限制的計算單位是「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能否受理、期限如何核定,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把屆滿日當成專案起點,不是截止日。 回推 4 個月設提醒,回推 5 個月開始跟移工確認意願。
- 意願確認要留書面。 口頭說好卻沒簽署合意證明,送件當天才發現,窗口可能已所剩無幾。
- 同一道窗口要同時想清楚兩件事:續聘(第 39 條)與期滿轉換(第 40 條)用的是同一個 2 至 4 個月期間,拖過去兩條路會一起變窄。
- 確認在臺工作年限還剩多少。 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第 4 項,從事家庭看護等工作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 12 年;同條第 6 項規定,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累計不得逾 14 年。
常見問題
Q1 續聘一定要讓移工先出國一天嗎?
不用。勞動部自民國 105 年 11 月起推動期滿續聘措施,移工於聘僱期滿後無須出國即可繼續在臺工作。辦法第 31 條也明定,經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者,不受「不得聘僱已入境第二類外國人」的限制。
Q2 移工不想續聘,雇主可以不辦嗎?
第 39 條要求檢附「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沒有合意就無法辦續聘。此時依第 40 條,雇主應在同一道 2 至 4 個月窗口內為該外國人申請期滿轉換。
Q3 續聘核准後,工資可以重談嗎?
辦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期滿續聘雇主實施檢查時,以外國人最近一次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的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同條第 4 項並明定,該切結書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 勞動部〈多一分注意,移工期滿續聘免煩憂。〉(2021-05-13):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33034/post
資料截至 2026 年 8 月 24 日。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認定請洽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或勞動力發展署。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聘僱許可到期前多久要辦續聘?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9條,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備妥申請書、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及其他規定文件提出申請。
續聘一定要讓移工先出國一天嗎?
不用。勞動部自民國105年11月起推動期滿續聘措施,移工期滿後無須出國即可續留工作。辦法第31條亦明定,經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者不受入境限制。
移工不想續聘,雇主可以不辦嗎?
第39條要求檢附「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無合意即無法辦續聘。此時依第40條,雇主應在同一道2至4個月窗口內為其申請期滿轉換。
逾期沒辦續聘會怎樣?
辦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逾期申請者,聘僱許可期間核發至不予核發之日。許可失效後仍使其工作,雇主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依第63條處15萬至75萬元罰鍰。
真的來不及了還能補救嗎?
依辦法第70條,雇主因故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申請,就同一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並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