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入境後要辦什麼?3天、15天、30天別搞混

QUICK ANSWER

移工初次入國後,雇主有四個期限要分開記:入國通報是「入國翌日起 3 日內」(日曆日,週末照算),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向工作地縣市政府辦理;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是「3 個工作日內」(未能依限完成得延長 3 個工作日),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6 條由雇主安排;申請聘僱許可是入國後 15 日內,依同辦法第 36 條,且申請文件必須附上入國通報的受理證明;外僑居留證則是入國翌日起算 30 日內,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未辦入國通報可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廢止許可;逾期申請聘僱許可,依同辦法第 37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只核發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為止。

重點解讀

對於台中地區的雇主來說,了解外籍看護入境後的各項手續期限至關重要。根據現行規定,雇主需在外籍看護入境後的三天內進行入國通報,而健康檢查則需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這些期限的計算方式不同,容易造成混淆,若未能依時辦理,可能會面臨罰款或影響後續的聘僱流程。因此,雇主應該清楚每項手續的具體要求和截止日期,以確保合規經營。

雇主行動建議

  • 仔細核對入國通報、健康檢查及聘僱許可的截止日期,並制定清晰的時間表。
  • 在入境後的第一時間內,準備所需文件並向當地主管機關提交入國通報。
  • 確保健康檢查的安排符合規定,並注意工作日的計算方式,以免錯過期限。
  • 定期與台中外勞仲介保持聯繫,獲取最新的法規資訊及操作建議。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入國通報的三天和健康檢查的三天是同一天到期,實際上這兩者的計算方式不同,可能導致錯誤的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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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看護昨天到機場,人接回家了。仲介說「三天內要通報」,健檢又說「三個工作日」,聘僱許可還寫「十五天」。哪個先做、從哪天起算、漏掉會怎樣?

這是移工初次入國最容易出錯的一週——不是手續多,而是四件事有四個時鐘,起算方式還不一樣

入境後的四個時鐘

應辦事項 期限 怎麼算 法源
入國通報 3 日內 入國翌日起算,日曆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
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 3 個工作日內 工作日,未能依限完成得再延長 3 個工作日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6 條
申請聘僱許可 15 日內 外國人入國後 15 日內 同辦法第 36 條
申請外僑居留證 30 日內 入國後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

最常被混在一起的是前兩項。 通報的「3 日」是日曆日,週末照算;健檢的「3 日」是工作日,遇連假實際可用天數會多出好幾天。看到都寫「3 日」就當同一天到期,是實務上很常見的誤會。

法規怎麼規定

入國通報:入國翌日起 3 日內,向工作地縣市政府辦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1. 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2.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3. 外國人名冊
  4. 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符合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者免附)

收件符合規定後,主管機關會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同條並規定,移工住宿地點若非計畫書原先規劃者,主管機關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

聘僱許可:入國後 15 日內,且必須附上通報證明

同辦法第 36 條規定,雇主應於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備妥申請書、審查費收據正本、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等,申請聘僱許可。

注意第三項:聘僱許可的文件裡包含入國通報證明。 通報慢了,聘僱許可跟著卡住——兩件事是接力,不是各自獨立。

健康檢查:入國三個工作日內,雇主要「安排」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款,「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指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至指定醫院辦理,因故未能依限完成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第 6 條明定雇主應安排第二類外國人接受此項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

檢查結果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第 8 條訂有各項目的再檢查與治療時程;雇主收受相關證明後,依第 9 條應於次日起 15 日內檢具正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可能的法律效果

漏掉哪一項 可能後果
未辦入國通報 勞動力發展署說明,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未依規定安排健檢或函報結果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5 款情事,依第 67 條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依第 72 條第 4 款應廢止許可
逾期申請聘僱許可 同辦法第 37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自入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止的聘僱許可

逾期申請聘僱許可,最嚴重會怎樣?

許可期間可能只核發到「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為止,等於這名移工從那天起不能再繼續受僱。人已到、前置費用已付卻只能辦到一半,是這類疏漏最實際的代價。

第 37 條另規定,雇主自引進移工入國日起就依就業服務法負雇主責任——責任從落地那天開始。

實務上怎麼處理

  1. 入國前先確認切結書已完成驗證。 四項通報文件中,只有「經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需在來源國辦妥。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人已落地才發現驗證欠缺,而 3 天的時鐘已經在跑。
  2. 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與實際住宿地點要一致。 兩者不符,主管機關依第 34 條會訪視移工確認意願,程序會拉長;住宿若臨時變更,通報時據實填寫。
  3. 入國當天就把健檢預約掛好。 指定醫院的移工健檢時段有限,隔天才打電話常常排不進 3 個工作日。
  4. 通報證明書一到手,立刻備聘僱許可文件。
  5. 善用一站式服務。 勞動部設有移工一站式服務,初次入國移工可在同一場域完成健檢、聘僱許可、居留證、健保與職災保險加保及入國通報等事項。
  6. 文件由誰送都可以,責任在雇主。 自行辦理或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皆可,但依第 37 條,雇主責任不因委任而移轉。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入國日一確定,就把 4 個到期日寫進行事曆:翌日起 3 日(通報)、3 個工作日(健檢)、15 日(聘僱許可)、30 日(居留證)。
  • 分清「日曆日」與「工作日」:連假前後入境,兩個時鐘落差會很明顯。
  • 文件提前一週備齊:四項通報文件中只有切結書需外國驗證。
  • 保留每次送件的收執與證明書:受理通報證明書是申請聘僱許可的必要文件。
  • 有疑義先撥 1955 或問工作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各縣市收件方式不完全相同。

常見問題

Q1 入國通報的 3 天,包含週末嗎?

包含。第 34 條寫「入國後三日內」,勞動力發展署說明為「入國翌日起 3 日內」,屬日曆日,週末照算。健檢的「三個工作日」才排除例假日,兩者不同。

Q2 健檢沒在 3 個工作日內完成,還有補救嗎?

健檢辦法第 3 條第 3 款明定,因故未能依限完成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但延長仍有期限,且雇主未依規定安排健檢,可能構成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5 款情事。

Q3 期滿續聘或承接他人的移工,也要辦入國通報嗎?

不一樣。第 34 條第 3 項明定期滿續聘之雇主免辦;期滿轉換之雇主應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接續聘僱之通報期限為接續聘僱之日起 3 日內。

Q4 委任辦理,逾期責任還是在雇主嗎?

依第 37 條,雇主自引進移工入國日起即負雇主責任。委任是行政分工,罰鍰與許可廢止的對象仍為雇主,建議委任時明確約定各期限的通知與確認方式。

Q5 外僑居留證也要 15 天內辦嗎?

不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規定為入國後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若走一站式服務,居留證會與健檢、聘僱許可一併處理。

延伸閱讀

資料截至 2026 年 8 月。各縣市收件方式與一站式服務場次可能調整,實際申辦請以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N0090027&norge=34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N0090027&norge=36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N0090027&norge=3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18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N0090001&norge=5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 第 6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N0090001&norge=6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 第 7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N0090001&norge=72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D0080132&norge=22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辦理入國 3 日暨接續聘僱通報: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65e45041c?locale=zh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入國通報的 3 天包含週末嗎?

包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入國後三日內」,勞動力發展署說明為入國翌日起 3 日內,屬日曆日計算,週末照算。健檢的「三個工作日」才排除例假日,兩者不同。

健檢沒在 3 個工作日內完成,還有補救嗎?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款明定,因故未能依限完成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但延長仍有期限,雇主未依規定安排健檢,可能構成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5 款情事。

期滿續聘或承接他人的移工,也要辦入國通報嗎?

不一樣。第 34 條第 3 項明定期滿續聘之雇主免辦;期滿轉換之雇主應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接續聘僱之通報期限為接續聘僱之日起 3 日內。

委任辦理,逾期責任還是在雇主嗎?

依同辦法第 37 條,雇主自引進移工入國日起即依就業服務法負雇主責任。委任是行政分工,罰鍰與許可廢止的對象仍為雇主,建議委任時明確約定各期限的通知與確認方式。

外僑居留證也要 15 天內辦嗎?

不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規定為入國後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若走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居留證會與健檢、聘僱許可一併處理,時程通常會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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