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沒有強制外籍看護一定要開台灣的銀行帳戶。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雇主除外國人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工資;以匯款等其他方式給付時,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給外國人收存,雇主也要自行保存一份,並每月附上中文及看護母語的薪資明細表,保存五年。所以現金加簽收、或匯款加證明都可行,重點是全額給付並留下紀錄。各銀行的開戶規定不同,請向分行確認。
情境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看護剛到家,雇主想著「薪水要怎麼發才不會有爭議」,一邊聽說要幫看護開台灣的銀行帳戶,一邊又聽說給現金就好,兩種說法都有人講,不知道哪個才符合規定。
先講結論:法規沒有規定一定要開戶。要不要開、開在哪裡,是勞雇雙方可以談的事;但無論用哪一種方式,「工資有沒有全額給到」「有沒有留下證明」都要做到。
法規怎麼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規範了第二類外國人(含家庭看護工)的工資給付,重點有幾項:
-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
- 以其他方式(例如匯款)給付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雇主也要自行保存一份。
- 給付工資時,應附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與給付方式,交給外國人收存,雇主自行保存五年。
- 應備置並保存勞動契約書,以及經驗證的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主管機關檢查。
也就是說,法條談的是「怎麼給付、怎麼留證明」,並沒有出現「須開立銀行帳戶」的要求。另外,家庭看護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工作者,工資依勞雇雙方約定辦理(依勞動部基本工資問答專區),所以這件事主要看許可及管理辦法與雙方的勞動契約。
雙方權利義務可以這樣對照:
| 雇主 | 看護(移工) | |
|---|---|---|
| 工資 | 依契約全額給付,僅能扣除外國人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 | 有權領到約定的全額工資 |
| 證明 | 提供薪資明細表、匯款等證明並保存 | 收存薪資明細與給付證明 |
| 給付方式 | 現金或匯款皆可,匯款須留證明 | 可與雇主協商方式,收款帳戶應為本人可掌握的帳戶 |
可能的法律效果
工資未全額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主管機關的函釋也明確指出,雇主給付工資只能事先扣除「外國人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違反者會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處理(勞動部勞發署函釋)。實際裁罰內容與金額,以主管機關的認定為準。
看護一定要有台灣的銀行帳戶嗎?
不一定。法規沒有強制開戶,現金給付加上簽收紀錄,在法規上同樣成立。
那為什麼很多家庭還是選擇匯款?
因為匯款會自動留下時間、金額的紀錄,日後若雙方對「有沒有發、發多少」有不同記憶,銀行紀錄配合薪資明細表,是最容易對照的證明。現金給付的話,就要每個月確實請看護簽收。想了解現金與匯款的差別,可以參考站上這篇:外籍看護薪水可以給現金嗎?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談好方式再入帳:入國後雙方確認要領現金還是匯款,並記在勞動契約或雙方書面約定裡。
- 選擇匯款時:帳戶請看護本人開立、本人能自行使用;各銀行對外籍人士開戶的規定不同,常見情況是需要居留證等身分文件,且流程細節每家不同,出發前請先向分行確認。
- 每月留兩份紀錄:薪資明細表(中文與看護母語)交給看護收存,自己留存五年;匯款證明或現金簽收單也一併保存。
- 扣款要有依據:只能扣法規允許、外國人應負擔的項目與金額,扣了要在明細表上寫清楚。
- 有疑問先問官方:不確定怎麼處理,可以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詢問。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在簽約階段就把「給付日期、方式、帳戶由誰保管」寫進約定。
- 不論現金或匯款,薪資明細表一個月都不要漏。
- 建議雇主不代為保管看護的存摺、提款卡或印章,避免日後產生誤會,也保障雙方。
- 帳戶相關的資料一律小心保存,不要放上網路或公開分享。
延伸閱讀
資料截至: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為 2025-12 修正版本;其他資料以各官方頁面為準,日後規定如有調整,請以官方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66
– 勞動部勞發署 外國人工資給付函釋: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policy/2c95efb37704f5b801772455afa43086
– 勞動部勞發署 雇主常見問答: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hotline-faq/2c95efb37279404c017283ab6293090b
– 勞動部 基本工資問答專區: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82/28188/29020/post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外籍看護一定要開台灣的銀行帳戶嗎?
不一定。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工資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以其他方式給付者須提供證明文件,並沒有強制開戶。現金加簽收、或匯款加證明,都是可行做法。
薪水用匯款要留什麼證明?
依第66條,以現金以外方式給付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給外國人收存,雇主自行保存一份,另外每月的薪資明細表也要交給看護,雇主保存五年。
可以從薪水扣掉哪些錢?
依勞動部函釋,只能事先扣除外國人應負擔的項目及金額,並在薪資明細表載明。未全額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銀行開戶要帶什麼文件?
各銀行規定不同,常見情況是需要居留證等身分文件,但細節依分行而異,請出發前向銀行分行確認,本文不列固定清單。
雇主可以代為保管看護的存摺或提款卡嗎?
為避免誤會,建議帳戶由看護本人保管使用。如對工資給付方式有疑問,可以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