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看護的薪水給現金完全合法——而且現金才是法規預設的方式。《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明定,雇主應將工資「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若改用匯款等其他方式,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給移工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不論用哪一種方式,都要出具印有中文及移工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載明實領工資、計算項目、總額與「工資給付方式」,交予移工收存且雇主自行保存五年。要注意的是:選擇匯款時帳戶必須是移工本人名義,存摺、金融卡與印章一律由移工自己保管——《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明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移工財物,違反者依第 67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情境
看護剛到家裡,帳戶還沒開好,第一個月的薪水總不能不發;家裡長輩習慣包現金,覺得當面點清最實在。也有雇主聽人說「薪水一定要匯款才不會有事」,於是收了移工的存摺和印章,說每個月幫她匯回家鄉。
現金到底行不行?匯款是不是強制?存摺放誰那裡?這三件事常被混在一起講,答案其實各自不同。
法規怎麼規定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這類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的移工,在法規上稱為「第二類外國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工資怎麼給,主要看同一部辦法的第 66 條。
法規預設的給付方式是現金還是匯款?
是現金。第 66 條寫明: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但書接著說「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換句話說,現金給付是法規的預設,匯款屬於「其他方式」,可以用,但要多留一份證明給移工並自己留存。這跟不少人以為的「一定要匯款」剛好相反。
同條還規定,雇主要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交給移工收存、自己保存五年,明細表上要記載:
| 應記載事項 | 內容 |
|---|---|
| 工資本體 | 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 |
| 應負擔費用 | 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 |
| 法定扣押 | 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 |
| 其他扣除 |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
注意「工資給付方式」本身就是明細表的法定欄位——你選現金或匯款,都要寫進去。此外,雇主還要備置勞動契約書、經驗證的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主管機關檢查。
家庭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不適用。勞動部在基本工資問答專區說明,「家庭類看護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勞動部,更新日期 2025-01-01)。
所以《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工資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與第 23 條(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清冊保存五年),是受僱於機構或工廠、適用勞基法的移工在遵循;家庭看護工這邊,靠的是上面那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加上勞動契約的約定。
兩套規定方向一致:都要給得完整、留得下紀錄。差別只在條文出處。
存摺和印章可以放在雇主這裡嗎?
不行。移工的存摺、金融卡、印章屬於她的財物。《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明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同條第 9 款另有概括規定,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亦屬違規。
想幫忙寄錢回家、想幫忙存起來,出發點可以理解,但這件事必須由移工本人決定、本人保管憑證。勞動力發展署 1955 專線常見問答也說明: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薪資,不得擅自扣除非法律明定得扣除之項目及金額;未全額給付薪資者,主管機關得命限期給付(1955 專線常見問答)。
可能的法律效果
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違反第 57 條第 5 款、第 8 款、第 9 款等規定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至於個案怎麼認定、罰多少,以主管機關實際查處結果為準。
移工這一邊也有相對應的義務:依約定的內容提供勞務、遵守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工資爭議屬於契約與法令的認定問題,雙方都可以循 1955 專線或地方主管機關的勞資爭議處理程序主張權利。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入境初期先用現金,同時把開戶排進行程。移工剛入國時通常還沒有本國金融帳戶,第一個月用現金給付完全合法,這正是法規預設的方式。開戶所需的居留證件下來後再儘早安排。
- 不論現金或匯款,一律出兩份薪資明細表。中文加移工母國文字,一份給她收存、一份自己留存五年。「工資給付方式」欄位務必照實填寫。
- 現金給付要有簽收。在明細表上請移工簽名或按指印確認收訖,日期寫清楚。這一步沒有做,等於整年的現金給付都拿不出紀錄。
- 匯款要留憑證,而且帳戶必須是移工本人名義。轉帳交易明細、匯款單據都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交給移工收存、正本或另一份自己保存。匯到雇主、雇主家屬或第三人帳戶,即使事後有轉交,也會失去「直接給付」的外觀。
- 存摺、金融卡、印章一律由移工自己保管。想協助操作 ATM 或網銀,陪同前往即可,不要代持證物。
- 膳宿費等應負擔項目要先寫在契約與明細表裡。可扣除的是法律明定或契約約定並經確認的項目,逐項列出、金額寫明,不要用一個總數帶過。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簽約時就把給付方式談定並寫進勞動契約:現金或匯款、每月哪一天發、由誰交付,白紙黑字寫清楚,之後不用每個月重新溝通。
- 明細表用現成的中外文對照範本:勞動主管機關備有中英、中印、中越、中泰對照的薪資明細表參考範本,直接沿用比自己設計表格安全,欄位不會漏。
- 建立一個固定的發薪日,並在同一天完成「付款+交明細+簽收」三件事,一次做完最不容易漏掉其中一項。
- 不要把儲蓄、代墊混進發薪流程。移工要不要存錢、怎麼匯回母國是她自己的財務決定;雇主要做的是把該給的全額給到、紀錄留好並依年度歸檔(明細表保存五年)。
實務上最常卡住的地方
歸納常見情境,出問題的多半不是「給錯方式」,而是紀錄接不起來。現金給付本身完全合法,但只要沒有逐月簽收,主管機關要求提出給付證明時就很難還原;改用匯款的雇主則常卡在頭幾個月——帳戶還沒開好那段期間是現金、開好之後才轉匯款,中間的銜接月份兩邊都沒有完整紀錄。另一個常見狀況是明細表只印中文,第 66 條要求的是中文加移工本國文字,只有中文那一份不符規定。
把「給付方式寫進明細表、每月簽收或留憑證、五年歸檔」這三件事變成固定流程,這一題幾乎不會出事。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修正日期 2025-1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66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2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修正日期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修正日期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修正日期 2024-0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2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修正日期 2024-0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3
– 勞動部 基本(最低)工資問答專區「外籍勞工相關疑義」(更新日期 2025-01-01):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82/28188/29020/post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 1955 專線常見問答: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hotline-faq/2c95efb37279404c017283ab6293090b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外籍看護的薪水可以直接給現金嗎?
可以,而且現金是法規預設的方式。《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規定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改用匯款屬於「其他方式」,要另外提供證明文件交給移工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薪水一定要匯到看護本人的帳戶嗎?
法規沒有強制匯款,但若選擇匯款,帳戶必須是移工本人名義。匯到雇主、家屬或第三人帳戶,即使事後轉交,也會失去「直接給付」的外觀,且無法作為給付證明。
移工的存摺和印章可以由雇主保管嗎?
不可以。存摺、金融卡、印章屬於移工的財物,《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明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財物。要協助操作 ATM 或網銀,陪同前往即可。
薪資明細表一定要做嗎?要寫哪些內容?
一定要。第 66 條規定須印有中文及移工本國文字,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以及健保費、勞保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等應負擔項目,交予移工收存並自行保存五年。
沒有全額給付或扣留財物會怎樣?
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違反第 57 條第 8 款、第 9 款等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實際裁處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