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的勞健保雇主要付多少?健保六成、職災險全額

QUICK ANSWER

外籍家庭看護工涉及三種法源不同的保險。健保:看護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一類第三目「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投保單位就是雇主;依同法第 27 條,保費由本人及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十。職災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將「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列為強制納保對象,並依第 19 條由投保單位全額負擔保費。勞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的強制投保對象是僱用五人以上的公司行號等單位,一般家庭雇主不在列舉範圍。實際金額隨每年公告的費率與投保金額分級表變動,應以健保署、勞保局當期公告試算。

情境

看護下個月就要入境了,費用表上寫著健保費、職災保險費,卻沒有勞保。上網查,有的說雇主每月健保費 1,400 多元、職災險 50 幾元,有的又說要照最低工資算;還有人說「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不用保」。這三種保險到底哪幾種要保、雇主各自付多少?

法規怎麼規定

健保、勞保、職災保險是三部各自獨立的法律,適用對象、投保單位、費用負擔都分開規定,得一部一部看,不能用「適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一次帶過。

健保:雇主就是投保單位,保費負擔六成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被保險人分為六類。受僱於自然人雇主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落在第一類第三目「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健保署的身分類別及投保單位一覽表也把這一目的投保單位寫成「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或雇主」——聘僱看護的家庭本身就是投保單位。

保費分攤寫在同法第 27 條第 1 款第 2 目:第一類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健保署的保險費負擔比率表是同一組數字。比例寫在法律裡,不會逐年變。

至於金額,第 20 條規定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投保金額跟著看護實際領的薪資走,再對應分級表級距,不是直接套用當年度的基本工資。

職災保險:家事移工雇主是強制投保單位,保費全額由雇主負擔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公布、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依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年滿 15 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的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職災保險。

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正是「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在職災保護法專區也把家事移工雇主歸在強制投保單位項下,並說明應於員工到職當日填具加保表或以網路申報。保費誰付?第 19 條第 1 款:第 6 條規定之被保險人,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不能從看護薪水裡扣。

勞保:一般家庭雇主不在強制投保的列舉範圍內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列舉的強制投保對象,是「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等有登記的事業單位員工。同條第 3 項另有明文: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外籍身分本身不是排除理由,卡住的是投保單位型態,一般家庭不屬於條文列舉的那幾類單位。

這是網路資訊最容易混淆的地方:職災保險自 111 年 5 月起把「經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納入強制範圍,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的門檻卻沒有跟著改,兩部法各走各的。

可能的法律效果

沒幫看護加健保會怎樣?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4 條第 1 項: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同條第 2 項另定有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的除外規定。

同條第 3 項還有一條常被漏看的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除應退還該保險費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反過來看,這也是看護的權利依據:發現保費被全額轉嫁時,可以要求退還,或向健保署及勞動部 1955 專線反映。

沒辦職災保險會怎樣?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6 條: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注意條文同時罰「投保」與「退保」。看護期滿離境、轉換雇主或提前終止契約,退保手續一樣要辦,實務上比加保更容易被忘記。

為什麼查到的金額每年都不一樣

網路上的金額之所以互相矛盾,原因不在誰算錯,而在計算基準本來就是「逐年公告、會變動」的:

項目 法律寫死的部分 逐年公告會變的部分
健保費 負擔比例 30 / 60 / 10(健保法第 27 條);受僱者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第 20 條) 保險費率、投保金額分級表
職災保險費 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職災保險法第 19 條) 保險費率、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保 強制投保對象(勞保條例第 6 條)

職災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每三年調整一次第 17 條則規定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且下限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

所以正確的算法是:用看護實際的月薪資總額,去對當年度的分級表級距,再乘上當年度公告的費率。看到一篇文章直接給你固定金額,先確認那是哪一年、用哪一個投保金額算出來的;金額一律以健保署與勞保局公告的當期資料為準。

實務上怎麼處理

  1. 先把投保單位開起來。首次為看護申報加保時需同時辦理投保單位開戶,勞保局說明可書面申報,也可透過該局 e 化服務系統辦理。
  2. 加保時點抓「到職當日」。健保與職災保險都以到職日為申報基準。實務上最常見的補件原因,是加保申報表填的到職日跟聘僱許可函許可起日、入境日期三者兜不起來——送件前把這三個日期並排核對一次,可以省掉一次退件。
  3. 投保金額用實領薪資申報。健保法第 20 條寫的是薪資所得,職災保險法第 17 條寫的是月薪資總額,都不是憑印象填。
  4. 薪資調整後要回頭改申報健保法第 21 條與職災保險法第 17 條時程相同:當年 2 月至 7 月調整的,當年 8 月底前通知;8 月至次年 1 月調整的,次年 2 月底前通知,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這一步沒做最容易累積出補繳。
  5. 保費不要從薪水裡扣,並於離境或轉換雇主時記得辦退保——職災保險法第 96 條同時罰未辦投保與未辦退保。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把三件事分開列在費用表上:健保(雇主負擔六成)、職災保險(雇主全額)、勞保(一般家庭雇主不在強制範圍)。混在「勞健保」一個欄位裡就會算錯。
  • 不要用「適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推論保險義務勞動基準法第 3 條決定的是勞動條件的適用範圍;職災保險法第 6 條的納保要件寫的是「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條文本身沒有引用勞動基準法,是兩套各自獨立的判斷。
  • 每年基本工資公告後、以及調薪後,各檢查一次投保金額,並在試算表旁註明依據的年度與費率來源。
  • 不確定的細節直接問主管機關:健保洽健保署,職災保險與勞保洽勞保局,聘僱與勞動條件疑義可撥勞動部 1955 專線。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10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20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2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2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84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公布日期: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31&flno=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31&flno=1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31&flno=1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31&flno=19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31&flno=9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01&flno=6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 條(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身分類別及投保單位一覽表: https://www.nhi.gov.tw/ch/cp-4529-350f4-2616-1.html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費負擔比率: https://www.nhi.gov.tw/ch/cp-3257-29d99-2570-1.html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專區—登記有案單位(含家事移工雇主)投保手續: https://www.bli.gov.tw/0106030.html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外籍看護的健保費,雇主要負擔幾成?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第 1 款第 2 目,第一類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十。負擔比例寫在法律裡,不會逐年變動。

職災保險費可以從看護薪水裡扣嗎?

不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款明定,第 6 條規定之被保險人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健保法第 84 條第 3 項另對將雇主應負擔保費轉嫁被保險人者,定有退還及罰鍰規定。

請外籍看護一定要保勞保嗎?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的強制投保對象,是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等有登記單位的員工,一般家庭雇主不在列舉範圍。同條第 3 項明定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卡住的是投保單位型態,不是外籍身分。

沒幫看護加保健保或職災保險,會被罰多少?

健保部分依健保法第 84 條,除追繳保險費外,按應繳保險費處二倍至四倍罰鍰。職災保險部分依職災保險法第 96 條,未辦投保或退保手續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為什麼網路上查到的健保費、職災險金額都不一樣?

因為金額由兩個逐年公告的變數決定:保險費率與投保金額(薪資)分級表。職災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費率每三年調整一次,第 17 條規定分級表下限與公告基本工資連動。應以健保署、勞保局公告的當期資料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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