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逾期未繳,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雇主可享 30 日寬限期,寬限期內繳清不加徵滯納金。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未繳就業安定費 0.3% 滯納金,並以未繳金額的 30% 為上限。加徵滯納金 30 日後仍未繳納,中央主管機關會就未繳費用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繳費期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1 條按季計算,應於次季第 2 個月 25 日前繳納,也就是每年 2 月 25 日、5 月 25 日、8 月 25 日與 11 月 25 日;沒收到繳款單可線上補印,或至 7-11 ibon 輸入 11 碼繳款人代碼補單。
情境
翻抽屜翻到一封沒拆的信,才發現上一季的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根本沒繳;也有雇主是收到掛號催繳單才驚覺,或是搬了家、帳單一直寄到舊地址。第一個反應通常都一樣:會不會被取消聘僱資格?滯納金要算多少?
先說結論:逾期不會立刻出事,法律留了一段緩衝,但緩衝過了之後每一天都在加錢,最後一關真的會走到廢止聘僱許可。
法規怎麼規定
繳費義務的依據是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雇主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的外國人(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海洋漁撈、製造、營造等),應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同條也把逾期的處理寫得很清楚:
- 寬限 30 日: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得寬限 30 日。
- 滯納金 0.3%/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未繳就業安定費 0.3% 滯納金。
- 上限 30%:滯納金以未繳就業安定費的 30% 為限,不會無限累加。
- 不繳的後果:加徵滯納金 30 日後仍未繳納,由中央主管機關就未繳的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繳費期程則規定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1 條:按季計費,自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算到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一日止,應於次季第 2 個月 25 日前繳納;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聘僱日數計算;繳超過的部分可以檢具文件申請退還。
依勞動部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的繳費規定,實際節奏是:勞動部於每年 5 月、8 月、11 月及次年 2 月中旬寄發前一季(1–3 月、4–6 月、7–9 月、10–12 月)繳款通知單,雇主應於 5 月 25 日、8 月 25 日、11 月 25 日、次年 2 月 25 日前繳納。
至於費額多少,第 55 條第 2 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業別與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數額表會調整,請以勞動部公告的收費標準為準,不要沿用舊資料自行推算。另外,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家庭看護工免繳就業安定費。
可能的法律效果
一條時間軸看完整個流程(以第一季、5 月 25 日到期為例):
| 階段 | 時點 | 會發生什麼 |
|---|---|---|
| 繳款期限 | 5/25 | 逾期尚未加徵滯納金 |
| 寬限期 | 期限後 30 日 | 期間內繳清,不加徵;6 月寬限期滿日前會寄掛號催繳通知單 |
| 開始加徵 | 寬限期滿翌日起 | 每逾 1 日加徵未繳額 0.3%,累加至 30% 為止 |
| 移送執行 | 加徵滯納金 30 日後仍未繳 | 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寬限期滿日的算法是繳款期限加 30 日;若當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順延至次日。
逾期一天就會被罰嗎?
不會。繳款期限之後還有 30 日寬限期,寬限期內繳清不加徵滯納金;要到寬限期滿的隔天才開始逐日加徵。
滯納金會不會愈滾愈大?
有天花板。滯納金以未繳本金的 30% 為上限,達到上限後不再增加。但欠費本身不會消失,且後面還有移送行政執行與廢止聘僱許可兩道程序。
移送行政執行之後會怎樣?
依勞動部問答集說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會核發傳繳通知書;置之不理者,分署得核發扣押命令扣取存款或薪資,土地、房屋、車輛、船隻、有價證券及其他債權都可能成為執行標的。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確認自己欠的是哪一期、金額多少。到勞動部「就業安定費繳交明細查詢及繳費證明補印」查繳費情形;家庭看護工雇主另有快速查詢入口。
- 沒收到繳款單就補印。勞動部提供兩種方式:線上補印繳款通知單,或到 7-11 ibon 依「儲值/繳費 → 政府代收 → 政府規費‧水費 → 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操作,輸入 11 碼繳款人代碼後列印,持單至櫃檯繳款。
- 盡快繳清,愈早停止加徵。滯納金算到完納前一日,早一天繳就少一天。繳費管道包含臨櫃、自動扣款、行動支付、線上繳費、信用卡、ATM 轉帳、匯款與支票。
- 對金額有疑義就申訴,不要拖著不繳。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勾選申訴項目(本金或滯納金),寄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起申訴。
- 如果人已經不在職,先把通報與廢止程序補齊。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依規定通報並經廢止聘僱許可後,就業安定費計算至廢止聘僱許可前一日;被看護者過世、移工已出境的情形也一樣,聘僱關係未經廢止或辦妥離境備查前,費用會持續計算,申請愈晚,帳單愈長。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把繳費日寫進行事曆:2/25、5/25、8/25、11/25,四個日期一年只設一次。
- 維持帳單寄送地址正確:繳款單與催繳單都是依雇主留存的帳單寄送地址寄出,搬家或換聯絡地址後要立刻更新,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漏繳原因。
- 改用電子帳單或自動扣款: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的申請文件下載區有「電子帳單或自動扣款繳費證明申請表」,紙本寄丟的風險就消失了。
- 別只看下一期帳單的金額:欠繳會併入下一期帳單通知,但滯納金因為要算到完納前一日,確定金額要到再下一期帳單才會列出。下一期帳單沒看到滯納金,不代表沒有在加徵——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誤判的一點。
- 不要指望「我沒收到」可以免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74 條,催繳通知單由同居人、受僱人或大廈管理員簽收,或寄存於郵局,都算完成送達,不能據以主張減除滯納金。唯一有機會的情形,是能檢附原處所與新處所租約、房屋買賣契約、戶籍謄本等文件,證明在催繳通知單送達前已經遷移,再循申訴程序處理。
- 人員異動當下就通報:失聯通報、終止聘僱、離境備查,每一項都直接決定計費結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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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資料截至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1 條(資料截至 2025-1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71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注意事項-繳費規定(資料截至 2026-08):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3f049053d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注意事項-常見問題 Q&A(資料截至 2026-08):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47b44054a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補印繳款單(資料截至 2026-08):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441190544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資料截至 2017-01):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70455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就業安定費逾期一天就要繳滯納金嗎?
不會。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未依期限繳納者得寬限 30 日,寬限期內繳清不加徵。要到寬限期滿的隔天,才開始逐日加徵滯納金。寬限期滿日為繳款期限加 30 日,遇例假日順延次日。
就業安定費滯納金怎麼算?有沒有上限?
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未繳就業安定費 0.3%,並以未繳金額的 30% 為上限,達上限後不再增加。但欠費本身不會消失,後面仍有移送強制執行與廢止聘僱許可的程序。
一直不繳就業安定費會被廢止聘僱許可嗎?
會。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加徵滯納金 30 日後仍未繳納,中央主管機關就未繳費用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行政執行階段可能被核發扣押命令扣取存款或薪資。
沒收到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怎麼辦?
可到勞動部「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線上補印」網頁下載,或到 7-11 ibon 依「儲值/繳費-政府代收-政府規費‧水費-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操作,輸入 11 碼繳款人代碼列印後至櫃檯繳款。也可申請電子帳單或自動扣款。
搬家沒收到催繳單,滯納金可以減免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74 條,催繳單由同居人、受僱人、大廈管理員簽收或寄存郵局,都算完成送達,原則上不減除滯納金。若能檢附租約、房屋買賣契約或戶籍謄本,證明送達前已遷移,可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訴。
就業安定費什麼時候該繳?
按季計費,應於次季第 2 個月 25 日前繳納。勞動部於每年 5 月、8 月、11 月及次年 2 月中旬寄發前一季繳款單,繳納期限分別為 5 月 25 日、8 月 25 日、11 月 25 日及次年 2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