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台中外勞仲介費用完整解析|環久國際機構 30 年實戰報告

QUICK ANSWER

聘僱外籍移工的仲介費用有法定上限。依勞動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仲介向雇主收取的登記費與介紹費(俗稱仲介費)合計不得超過該名外國人第 1 個月薪資,服務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 2,000 元。向移工端收取的服務費則有分年上限:第 1 年每月不得超過 1,800 元、第 2 年 1,700 元、第 3 年起 1,500 元,且一律不得預先收取。仲介若以協助移工媒合新雇主為名向移工收取仲介費,屬違法行為。環久國際機構(許可證號 1066)諮詢專線 04-2262-3868。

「2026 年找台中外勞仲介,到底要花多少錢?」這是環久國際機構(許可證號 1066)深耕外籍人力仲介 20 年以上,被雇主問最多的第一個問題。但坊間答案五花八門,從「免費」到「30 萬」都有,到底哪個才是真的?

這篇我們把所有費用結構攤開來講清楚,包含 政府規費、合理的仲介服務費,以及多數雇主不知道的 隱藏成本。

看完這篇,你會:

知道找台中人力仲介,2026 年合理的總支出範圍
分得清「仲介費」「服務費」「介紹費」的差別
避開 5 個雇主最常被多收的項目
有一張可以直接拿去比價的標準清單
環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深耕台中外籍人力仲介 20 年以上。本篇所有金額、比例與期限,一律以《就業服務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之現行規定與公告為準;法規未定金額者,會在文中明確標示為「非法定金額」。

一、為什麼坊間費用差這麼多?先搞懂「三筆錢」

很多雇主第一次聽到報價會困惑:A 公司說 1.8 萬、B 公司說 8 萬、C 公司說「免仲介費」。其實他們講的不是同一筆錢。台中外勞仲介相關費用實際上分成三大塊:

1. 政府規費(繳給政府,仲介不能加價)

這是繳給政府的,包含申請費、聘僱許可費、體檢費、居留證費等,雇主即使自行申辦也要繳。一個外籍看護從申請到入境,實務上常見的規費總額約新臺幣 6,000~9,000 元;各項規費的正確金額以各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標準為準,本文所列為常見區間,非法定金額。

2. 仲介向雇主收取的費用(有法定上限)

這是雇主付給仲介公司的報酬,法定名目有兩種、上限不同。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3 條: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不得超過其 4 個月薪資。服務費則是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

雇主平常聽到的「一次性仲介費」,指的多半是登記費及介紹費這一筆,而不是法規所稱的服務費——兩者名目不同、上限也不同。台中地區家庭看護工這筆費用常見落在新臺幣 18,000~20,000 元,仍受前述第一個月薪資的上限拘束。簽約與付款時,應確認收據上寫的是哪一個法定名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3 條|資料截至 2017-04

3. 仲介向移工收取的服務費(有法定上限)

這筆是仲介向移工本人收取,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第 1 年每月不得超過 1,800 元、第 2 年 1,700 元、第 3 年起 1,500 元,且不得預先收取(級距與回聘例外見第六節)。

這不是雇主出的錢,但雇主仍應確認。向移工收取超過上開標準之費用,屬《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禁止行為,可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第 66 條),並處 1 年以下停業處分(第 69 條)。標榜「免仲介費」時,要確認免的是哪一端、哪一個法定名目。

二、每月固定支出:先分清楚「哪一筆有法定金額、哪一筆沒有」

快速解答:聘僱家庭看護工的每月支出裡,真正有法定計算方式的只有健保費負擔比例(雇主 60%)與就業安定費(數額由勞動部公告,弱勢身分免繳)。薪資沒有法定下限——家事移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2026 年每月最低工資 29,500 元適用的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家庭看護工不在其中。膳宿與加班則屬契約約定事項。

2-1 最容易被搞混的一件事:最低工資對家庭看護工不適用

網路上關於外籍看護薪資的說法最常出錯的就是這一點,經常把最低工資直接套到家庭看護工身上,或反過來說「移工薪資不受最低工資保障」。兩種說法都不完整。正確的分法是看這名移工的工作類別適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移工類別 適用勞動基準法? 工資怎麼定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家事移工) 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無法定最低金額
製造業、營造業等適用勞基法之移工 與本國勞工一體適用最低工資規定(2026 年為每月 29,500 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移工工資是否可以不適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部-最低工資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調升至每月 29,500 元|資料截至 2026-01

要補充的是,「沒有法定下限」不等於可以任意約定。勞動部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推動家事移工薪資調整,並訂定《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以勞動契約約定每月薪資達新臺幣 2 萬元以上作為補助門檻——這是補助的請領條件,不是法定工資下限,兩者性質不同。該要點的申請期間已屆滿(一般雇主至遲 112 年 1 月 3 日、經濟弱勢雇主至遲 114 年 8 月 11 日),現行是否另有薪資補助措施,應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實務上,來源國的契約範例也會訂有工資下限,簽證階段就會被檢核,所以約定金額並不是雇主單方說了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資料截至 2022-08

2-2 就業安定費:什麼時候要繳、什麼時候免繳、遲繳怎麼算

就業安定費是雇主直接繳給政府的,不經過仲介。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屬公告事項、會隨政策調整,因此請以下方連結的官方收費標準頁為準。以下是寫在法條裡、不會隨公告變動的部分:

項目 規定 法源/出處
誰要繳 聘僱從事就服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含家庭看護工)之雇主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1 項
數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依官方公告之收費標準)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2 項
免繳資格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聘僱家庭看護工免繳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3 項
停止計費 移工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4 項
繳納期限 次季第 2 個月 25 日前,即 5/25、8/25、11/25、次年 2/25 勞動力發展署-繳費規定
逾期滯納金 得寬限 30 日;寬限期滿仍未繳,自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 1 日加徵未繳額 0.3%,以未繳額 30% 為限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5 項
持續未繳 加徵滯納金 30 日後仍未繳,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6 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就業安定費繳費規定收費標準|資料截至 2026-08

法規原文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3 項

免繳這一項實務上最常被漏掉。它不會自動生效在每一個個案上,資格與勾稽方式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雇主若自認符合上列身分,值得主動向勞動力發展署確認一次。

2-3 健保費:雇主負擔比例是法定的

受雇主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由雇主作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保險費負擔比例寫在同法第 27 條:

負擔方 比例
被保險人(移工本人)及其眷屬自付 30%
投保單位(雇主)負擔 60%
中央政府補助 10%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27 條|資料截至 2023-06

比例是法定的,但實際金額 = 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 × 負擔比例 ×(1 + 眷屬人數),其中投保金額分級表與保險費率由衛生福利部公告,會隨政策調整,本文不逕行列出金額,請以健保署最新公告為準。

2-4 其餘項目屬契約約定,沒有法定金額

巴氏量表與醫療診斷的開立費用、入境後體檢費、機票、膳宿費、加班費計算方式,法規並未逐項訂定金額標準,實務上由勞雇雙方或雇主與機構在契約中約定。網路上流傳的「一次性費用 X 萬到 Y 萬」「每月總支出 X 元」多為業者自行估算的區間,非法定金額,不同案件差距很大。要抓自己的預算,正確做法是把上面幾筆有法源的先算出來,其餘各項請對方在報價單上逐項列出金額與對應名目,再加總,而不是套用網路上的總價。

本節法規最後查證:2026-08-30。

三、法定收費項目只有這五種:表列以外的名目都要問清楚

快速解答: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2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收費項目僅有登記費、介紹費、職業心理測驗費、就業諮詢費、服務費五種,其中服務費已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屬《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禁止行為。

3-1 五種法定收費項目的定義

收費項目 法定定義
登記費 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介紹費 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職業心理測驗費 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就業諮詢費 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服務費 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2 條|資料截至 2017-04

這張表有兩個雇主最常用得到的重點。第一,收費項目是列舉的,不在表內的名目就不是法定收費項目。第二,接送外國人的交通費用已經包含在服務費裡,這是第 2 條第 5 款的明文,另立名目再收一次接送費並不符合規定。

3-2 收到不在表內的名目,先做這三件事

步驟 做什麼 法源
1 看營業場所揭示的「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機構有法定揭示義務,未揭示者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3 款、第 67 條
2 付款時索取收據。機構收費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收據是日後主張退費的憑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3 金額或名目有疑義時,向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查詢或申訴;受聘僱外國人亦可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 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40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67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資料截至 2025-01、2024-01

法規原文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2 條

至於醫療陪同、到府翻譯、換工協助這類服務,法規並未逐項訂定收費標準,實務上多由雇主與機構在委任契約中約定服務範圍。這屬於契約約定事項,非法規強制項目,因此更需要在簽約時把「服務範圍」與「終止合約條款」逐條看清楚——約定得越具體,事後爭議越少。

四、便宜的仲介費,真的便宜嗎?

報價低不代表總支出低。決定總成本的,往往不是報價單上那個數字,而是哪些服務被寫進契約、哪些沒有。以下六項法規並未逐項訂定收費標準,屬於雙方約定事項,簽約前逐條確認並寫入書面契約才有依據。

簽約前建議寫入契約的事項 為什麼要寫清楚
換工條件與適用期間(何種情形免費、幾個月內適用) 法規僅就聘僱契約生效後 40 日內的介紹費退費有明文(見第六節),逾期後完全依契約約定
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時,仲介協助通報的範圍 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通報是雇主的法定義務: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仲介代為協助辦理屬契約服務,不是法定義務,必須寫明
勞健保、就業安定費代繳是否含於服務費 避免事後另立名目加收
翻譯到府協助處理爭議是否含於服務費 同上
終止契約的條件與費用 終止條款是實務上爭議最多的一條
各項收費對應的法定名目與金額 對照第三節的五種法定收費項目,收據上要寫得出對應名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資料截至 2025-01

法規原文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

仲介費不是越便宜越好。該收的收得合理、名目寫得清楚、出事有人處理,比報價單上少幾千塊重要。

五、如何挑選台中外勞仲介?7 個可以自己查證的判斷標準

以下每一項都是雇主自己查得到、或可以要求對方出示的,不需要靠感覺判斷。

判斷標準 怎麼查/要看什麼
1. 立案許可與許可證號 到勞動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搜尋公司名稱,確認狀態為「有效」。每家合法機構都有專屬許可證號(環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許可證號為 1066)
2. 評鑑等級與違規紀錄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1 條,評鑑成績分為 A、B、C 三級;等級與近 2 年違規處分紀錄可在同一查詢系統查到
3. 收費項目是否揭示 營業場所應揭示「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這是法定義務(見第三節)。現場看得到、且與報價單對得上
4. 契約條款完整度 費用逐項列出、終止條款清楚、換工條件明寫(見第四節的六項)
5. 實體辦公室與面談 能不能約到公司當面談、看得到員工與合約樣本
6. 來源國合作管道 與來源國招募或訓練機構的合作方式、中間經過幾層轉手,直接問並要求寫進契約
7. 緊急事件的通報窗口 移工非上班時間出狀況時的聯絡窗口與回應方式,以及協助範圍是否已寫入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1 條勞動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資料截至 2024-01

第 2 項要留意的是,管理辦法只明文「分為 A、B、C 三級」,各級的分數門檻屬主管機關公告層級,網路上流傳的分數區間不一定是現行標準,直接查系統上的等級即可,不必自行換算。

六、法定收費與退費規定:什麼時候能收、收錯了怎麼辦

快速解答:介紹費必須等聘僱契約生效後才能收;向移工收取的服務費不得預先收取。聘僱契約生效後 40 日內,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契約終止,他方可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或扣留求職人財物屬法定禁止行為,可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並處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6-1 收費時點:仲介什麼時候才可以跟你收這筆錢

費用項目 法定可收取時點 法源
介紹費 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收取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
服務費(向移工收取) 不得預先收取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第 3 項
登記費 已繳付者,得請求原機構於 6 個月內推介三次(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除外)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資料截至 2024-01、2017-04

6-2 聘僱契約 40 日內終止:介紹費退費規定

契約終止原因 誰可以請求 可請求的內容 法源
可歸責於求職人(移工)之事由 雇主 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
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求職人(移工) 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資料截至 2024-01

40 日自聘僱契約生效日起算。超過 40 日者,本條不適用,退費與否依雙方契約約定辦理。

法規原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6-3 移工服務費上限:分年級距與回聘例外

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 每月服務費上限(新臺幣)
第 1 年 1,800 元
第 2 年 1,700 元
第 3 年起 1,500 元
曾受聘僱工作 2 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 1,500 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資料截至 2017-04

最後一列是雇主最容易忽略的一項:原本的移工期滿出國、再回來受聘於同一位雇主,服務費自第 1 年起就以每月 1,500 元為上限,不會重新回到 1,800 元。

另外,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的收費項目與營利機構相同,但金額以上述標準的 80% 為上限(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7 條)。

6-4 這些收費行為違法:法源與罰則

行為 法源(就業服務法) 罰鍰 停業處分
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 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第 66 條) 1 年以下(第 69 條)
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第 67 條) 1 年以下(第 69 條)
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款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第 67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66 條第 67 條第 69 條|資料截至 2025-01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而有上述行為者,依同樣標準處罰(第 66 條第 2 項、第 67 條第 2 項)。

本節法規最後查證:2026-08-26。

七、結語:費用透明,是台中人力仲介的基本

環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許可證號 1066)深耕台中外籍人力仲介 20 年以上,我們相信「費用講清楚、合約寫明白、出事有人扛」是仲介業的基本盤。這篇文章把所有費用結構公開,不是為了批評同業,而是希望讓台中的雇主在挑選外勞仲介時,有一份可以比較的標準。

如果你目前正在比較台中外勞仲介、想要免費諮詢家庭看護申請流程、或是對現有仲介的收費有疑問,歡迎聯繫環久國際機構。我們提供 免費首次諮詢,沒有任何成交壓力,純粹幫你把問題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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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本文內容依《就業服務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全民健康保險法》現行條文,以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衛生福利部公告整理,法規最後查證日期 2026-08-30。法規變動時將同步更新本頁。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仲介費最多可以收多少?

依勞動部收費標準,向雇主收取的登記費與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該名外國人第 1 個月薪資。這是法定上限,超收即違法。

仲介每年還會收服務費嗎?

會。依收費標準,仲介向雇主收取的服務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這與向移工收取的服務費是兩筆不同的費用。

移工自己要付多少服務費?

依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計算:第 1 年每月不得超過 1,800 元、第 2 年不得超過 1,700 元、第 3 年起不得超過 1,500 元,且不得預先收取。

移工期滿續聘,仲介可以再收一次仲介費嗎?

不可以向移工收。勞動部明確說明,期滿續聘或轉聘時仲介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但對移工只能收服務費,不得再收仲介費。

雇主可以從移工薪水裡扣服務費嗎?

不可以。服務費是移工與仲介之間的契約關係,雇主代扣或預扣涉及違法。移工的服務費應由移工自行繳納。

遇到仲介超收費用怎麼辦?

可保留單據等事證,向勞動部或仲介營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政單位檢舉。也可撥打勞動部客服 02-8995-6000 或 1955 專線詢問。

仲介違法向移工收仲介費會怎樣?

依勞動部說明,無論事後有無返還,將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1 年以下停業處分,並於許可證到期時不予換證。

移工中途離開,仲介費要退嗎?

聘僱契約生效後 40 日內,因可歸責於移工之事由致契約終止,雇主得請求仲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之介紹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逾 40 日者法規未強制,依雙方契約約定辦理。

怎麼查一家仲介是不是合法立案?

到勞動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agent.wda.gov.tw)輸入公司名稱或許可證號,可查立案狀態、許可期限與近 2 年違規處分紀錄。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1 條,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成績分為 A、B、C 三級,評鑑結果同一系統可查。

外籍看護的薪資有法定下限嗎?

家庭看護工屬家事移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沒有法定最低金額。2026 年每月最低工資 29,500 元適用的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不含家庭看護工。

就業安定費什麼情況可以免繳?

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3 項,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生活補助費、依老人福利法領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聘僱家庭看護工免繳就業安定費。

就業安定費遲繳會怎樣?

得寬限 30 日;寬限期滿仍未繳,自翌日起每逾 1 日加徵未繳金額 0.3% 滯納金,以未繳額的 30% 為上限。加徵滯納金 30 日後仍未繳,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聘僱許可。

外籍看護的健保費雇主要負擔多少?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屬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被保險人自付 30%、雇主(投保單位)負擔 60%、中央政府補助 10%。實際金額依衛福部公告之投保金額分級表與費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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