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的三節獎金、紅包一定要給嗎?契約沒寫就沒義務

QUICK ANSWER

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因此三節獎金、年終紅包並非法定義務,契約沒寫就沒有給付義務。即使在適用勞基法的行業,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節金(第 3 款)與年終獎金(第 2 款)也屬「非經常性給與」,不計入工資。但獎金一旦寫進勞動契約,或連年同月同額固定發放形成慣例,就可能成為勞動條件的一部分,雇主不得片面取消。反過來,已發的紅包不能從當月薪水扣回: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項目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依第 72 條第 2 款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情境

中秋節快到了,家裡的外籍看護工作滿一年,鄰居說「人家也要過節,紅包包一下比較好」;另一位朋友卻提醒:「你今年給了,明年不給會不會有問題?」

每年三節和農曆年前都會出現這組疑問。關鍵不在「要不要給」,而在這筆錢在法律上算什麼

法規怎麼規定

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薪資條件回到契約

依勞動部說明,家事移工(含家庭看護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真正拘束雙方的,是那份經來源國驗證的書面勞動契約,以及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與入國簽證一起送件的「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所以「三節獎金一定要給嗎」的法律答案是:勞基法沒有課予家庭看護工的雇主這項義務,有沒有義務看契約怎麼寫。

即使適用勞基法,三節獎金也不是「工資」

不少雇主是拿工廠、餐飲業的印象套到家裡的看護身上,因此一併說清楚。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把工資定義為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包括以現金或實物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關鍵字是「經常性」。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則明文列舉 11 款非經常性給與,不計入工資:

款次 項目 是不是工資
第 2 款 年終獎金、競賽獎金、久任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第 3 款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第 6 款 婚喪喜慶賀禮、慰問金或奠儀

也就是說,三節節金與年終獎金在法律定性上就不是工資,不併入平均工資。至於《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的盈餘分配獎金與紅利,適用對象是有營業盈餘的事業單位,家庭雇主並非事業單位,該條不適用。

那什麼情況下,三節獎金會變成非給不可?

當它被寫進勞動契約、或形成每年固定同額發放的慣例時,就從恩惠變成約定,雇主不能片面取消。

依勞動部基本工資問答的見解,契約存續期間雇主不應片面變更勞動條件,須經勞雇雙方合議;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的常見問答亦指出,雇主不可片面變更勞動契約,且契約內容不得牴觸工資切結書。

這個原則是雙向的:契約沒寫的獎金,雇主本來就沒有給付義務;契約寫了的獎金,雇主也不能說不給就不給。

可能的法律效果

獎金未入約而不給並不違法。真正會出事的,是把獎金和工資混在一起的兩種做法。

一、拿「已發的紅包」抵扣當月工資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委會 97 年 9 月 8 日勞職管字第 0970018907 號函進一步闡明,雇主給付工資僅得事先扣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已明文排除依勞雇約定另行扣取;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第 67 條第 1 項及第 72 條第 2 款處理。

法律效果是:依就服法第 67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 72 條第 2 款,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對雇主而言,後者的實質衝擊往往大於罰鍰——許可一旦被廢止,家裡的照顧人力當場斷掉。

二、把約定好的薪資拆一部分改成「獎金」發

把契約約定的月薪拆成「基本薪+節金」,等於片面變更已約定的勞動條件,同樣落入未全額給付工資的爭議,也與入國前驗證的工資切結書內容不符。

實務上怎麼處理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爭議不是發生在「給不給」,而是發生在發放當下沒有留下正確的紀錄,到了期滿結算或申訴時雙方各執一詞。建議依序處理:

  1. 先翻契約與工資切結書。 有沒有「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加給」這類字眼與金額。有寫就照寫的給,這是義務;沒寫就是雇主可自行決定的恩惠性給與。

  2. 決定要給,就和薪資分開走。 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工資部分須備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載明實領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給付方式,及應負擔之健保費、勞保費、所得稅、膳宿費與職工福利金,交予外國人收存,雇主自行保存五年

  3. 紅包另開一張收據。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忽略、也最容易反咬雇主一口的一步:紅包若直接併進當月工資一起轉帳、薪資明細表上又沒有分列,日後在紀錄上它就長得跟工資一模一樣,要主張「那是恩惠性給與、明年可以不給」會很難說明。另開一張註明「中秋節金/非經常性給與」的收據、雙方簽名各執一份,成本近乎於零,卻把定性固定住了。

  4. 避免「每年同月同額」的固定模式。 連續數年在同一時點給同樣金額且從未間斷,容易被認定已成為勞動條件的一部分;若本意是保留彈性,發放時就據實表達這是當年度的一次性給與。

  5. 要調整或取消,走合議不走通知,以雙方合意、書面簽署處理,並提供移工看得懂的譯本。涉及工資定性與扣款合法性拿不準時,可洽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24 小時、多國語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簽約時把給付項目一次列清楚:月薪、休假日出勤的給與方式、有無三節獎金與年終,寫明「有」或「無」,不要留空白——空白欄位是日後爭議的主要來源。
  • 契約條款與工資切結書內容必須一致:兩者牴觸時,切結書是入國簽證送件文件,落差會被主管機關看見。
  • 從第一個月就固定發放紀錄格式:工資走薪資明細表、非經常性給與走另一張收據,比事後補文件容易得多。
  • 調薪、加給、獎金一律書面化:口頭承諾日後無法舉證,對雙方都不利。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家庭看護工的三節獎金,法律有規定一定要給嗎?

沒有。勞動部說明家事移工(含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工資依勞雇雙方約定辦理。契約沒約定三節獎金,雇主即無給付義務;契約有寫,就必須依約給付。

三節節金和年終獎金算不算「工資」?

不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把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節金(第 3 款)與年終獎金等非經常性獎金(第 2 款)列為非經常性給與,不計入工資、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今年給了紅包,明年可以不給嗎?

如果只是一次性的恩惠性給與,可以。但若已寫進勞動契約,或連續多年同月同額固定發放而形成慣例,就可能成為勞動條件的一部分,雇主不得片面取消,須經勞雇雙方合議。

可以把發過的紅包從當月薪水扣回來嗎?

不可以。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項目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違反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依第 72 條第 2 款廢止許可。

發紅包時該留什麼紀錄?

工資走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交移工收存、雇主自行保存五年;節金另開一張註明「非經常性給與」的收據雙方簽名各執一份,避免日後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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