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護者過世、移工被帶走或失聯,就業安定費都不會自動停止。依勞動部勞發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的說明(資料截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雇主與移工的聘僱關係並非當然終止,安定費持續計費,須辦理轉出或廢止聘僱許可,費用計到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家庭看護工安定費為每人每月 2,000 元,法源為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逾期未繳,寬限 30 日後每逾 1 日加徵未繳金額 0.3%,上限 30%。因此重點不在事件哪天發生,而在你哪天完成通報或申請。
情境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被看護的長輩過世了,家屬忙完後事,才發現勞動部的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還在寄來;或是看護工離開了住處、聯絡不上,又或是被其他人帶走,雇主心裡想的是「人都不在了,這筆費用還要繳嗎?」
這三種情境,官方的處理原則其實是同一套:安定費不是看人在不在,而是看「聘僱許可」有沒有被廢止。
法規怎麼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等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應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動部勞發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公布的規定如下(資料截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
| 情境 | 官方說明 | 計費到哪一天 |
|---|---|---|
| 被看護者過世 | 雇主與移工的聘僱關係並非當然終止,安定費持續計費,須申請轉出或廢止聘僱許可 | 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 |
| 移工被帶走 | 原雇主仍須繳納 | 許可轉出其他雇主,或出國經廢止聘僱許可前 |
| 移工失聯 | 雇主須通報失聯,經廢止聘僱許可後結算 | 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 |
計費期間的基本規定,是自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止。家庭看護工的安定費為每人每月 2,000 元,聘僱未滿 1 個月者每日 67 元。
雇主的義務是依限繳費並辦理通報;移工的權利則是聘僱關係依法定程序處理,不會因為雇主單方面「不想繳」而改變。兩邊都要走完程序,費用才會停。
可能的法律效果
沒有辦廢止,安定費會停嗎?
不會。官方說明安定費是「後收」,計費到廢止許可前 1 日,所以日期取決於你何時完成通報或申請,不是事件發生當天。
逾期未繳的後果要一併知道:
- 寬限 30 日;寬限期滿後每逾 1 日加徵未繳金額 0.3%,以未繳金額 30% 為上限。
- 加徵滯納金 30 日後仍未繳,勞動部會就未繳費用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官方舉例:某期應繳 6,000 元、逾期 61 日,滯納金為 6,000×0.3%×61=1,098 元。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釐清是哪一種情境:過世、被帶走或失聯,處理的窗口與申請項目不同,但都要走到「廢止聘僱許可」這一步。
- 被看護者過世:不要等通知單來才處理,儘早向主管機關辦理轉出或廢止聘僱許可,費用才會計到廢止前 1 日。
- 失聯:雇主須通報失聯,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費用計到廢止前 1 日。
- 收到帳單覺得日期不對:先對照通知單的計費起迄,與你實際辦理廢止的日期是否一致。
- 通知單溢繳:官方說明,應繳金額為負數代表溢繳,可扣抵下期費用或申請返還。
- 沒收到通知單:勞動部每年 5 月、8 月、11 月及次年 2 月中旬寄發前一季通知單,可用 11 碼繳款人代碼與雇主案號到官方網頁補印。
- 繳費期限:次季第 2 個月 25 日前(5 月、8 月、11 月 25 日與次年 2 月 25 日)。
實務上最常卡住的,是雇主把「人已經不在了」當成「聘僱已經結束」,結果通知單照樣寄來,滯納金也照樣計算。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事件發生後,第一件事是確認要辦理的是「轉出」還是「廢止」,而不是先等帳單。
- 收到通知單時,先核對計費起迄日,再決定繳費或查詢。
- 催繳通知單若由同居人或管理員簽收,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視為送達;寄存郵局依第 74 條即完成送達,都不會減除滯納金,家中有人代收時請記得轉交。
- 家庭看護工若雇主或被看護者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人中低收入生活津貼,依規定免繳,可先確認自己是否符合。
以上為官方頁面的規定,實際個案仍以勞動部審查與通知為準。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 勞動部勞發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就業安定費、常見問題 Q&A):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47b44054a?locale=zh
– 勞動部勞發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就業安定費繳納規定):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3f049053d?locale=zh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被看護者過世後,看護工的就業安定費還要繳嗎?
要。聘僱關係並非當然終止,安定費持續計費,須申請轉出或廢止聘僱許可,費用計到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
移工失聯了,為什麼還收到安定費帳單?
雇主須通報失聯,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費用才計到廢止前 1 日。安定費是後收,收到帳單請先核對計費起迄日。
移工被帶走,原雇主還要繳安定費嗎?
依官方說明,原雇主仍須繳納,直到許可轉出給其他雇主,或移工出國經廢止聘僱許可前為止。
安定費逾期沒繳會怎樣?
寬限 30 日,之後每逾 1 日加徵未繳金額 0.3%,上限為 30%。加徵滯納金 30 日後仍未繳,會移送強制執行。
繳多了安定費怎麼辦?
通知單上應繳金額為負數就代表溢繳,可扣抵下期費用或申請返還,細節依勞動部通知單與官網說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