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是《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向雇主收取的法定費用,數額依行業別及工作性質公告:外籍家庭看護工與機構看護工皆為每人每月 2,000 元,聘僱未滿 1 個月者每日 67 元。計費自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算,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止;按季繳納,期限為 5/25、8/25、11/25 與次年 2/25。逾期得寬限 30 日,寬限期滿仍未繳,自翌日起每逾 1 日加徵 0.3% 滯納金,以未繳金額 30% 為限。雇主或被看護者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人福利法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聘僱家庭看護工免繳。
資料截至:2015 年 11 月(本文最早的一筆沿革資料;各表另標各自的資料截至,最新一筆為 2026 年 08 月)|本文引用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就業安定費是雇主聘僱移工時,除了薪資、勞健保之外必然會遇到的一筆法定費用。它不是稅、也不是保費,而是《就業服務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向雇主收取、專款專用的一筆費用。這篇把「法源怎麼寫」「數額怎麼定」「從哪天開始算」「什麼時候要繳」「沒繳會怎樣」「誰可以免繳」六件事,全部拆成表格,每一張表都標明出處與資料截至日期,方便雇主直接對照自己的狀況。
一、法源:就業安定費的規定全部集中在就服法第 55 條
就業安定費的收費依據是哪一條?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該條把收費、數額授權、免繳資格、廢止後停繳、逾期滯納金分成不同項次規定。
| 條項 | 規定內容 | 實務意義 |
|---|---|---|
| 第 55 條第 2 項 | 就業安定費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數額寫在主管機關的公告裡,不在法條本文;公告會逐年調整,查數字要回公告頁 |
| 第 55 條第 3 項 | 符合法定社福身分的雇主或被看護者,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繳 | 免繳是法定資格,不是個案減免 |
| 第 55 條第 4 項 | 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 「有沒有依規定通知」是停繳與否的分水嶺 |
| 第 55 條(滯納金規定) | 未依限繳納者,得寬限 30 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 1 日加徵 0.3% 滯納金,並以未繳金額之 30% 為限 | 罰的是遲延,不是欠費本身;上限封頂在 30%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資料截至 2026-08
這裡有一個常被誤解的結構:法條本文並沒有寫任何金額。第 55 條第 2 項把數額的決定權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業別與工作性質另行公告。所以網路上流傳的各行業別「一個月幾千元」的表,正確的查法是回到主管機關的公告頁,而不是引用轉述。
二、數額:家庭看護工與機構看護工的公告數額
聘僱一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月要繳多少就業安定費?
已公告的家庭看護工數額為每人每月 2,000 元,符合免繳資格者則不必繳納。
| 對象 | 公告數額 | 備註 |
|---|---|---|
| 家庭看護工(非免繳身分) | 每人每月 2,000 元 | 符合第 55 條第 3 項身分者免繳 |
| 機構看護工 | 每人每月 2,000 元 | — |
| 家庭看護工,聘僱未滿 1 個月 | 每人每日 67 元 | 按日計算,適用於當期未滿整月的情形 |
| 其他工作類別(製造、營造、農林漁牧、外展看護等) | 依主管機關公告數額表 | 依行業別及工作性質另定,數額逐年調整,請以公告頁為準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就業安定費收費標準」(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4112f053f?locale=zh )|資料截至 2026-08
實務上要留意的是:就業安定費是「人頭費」,不是「公司費」。同一位雇主聘僱兩位移工,就是兩份就業安定費分別起算、分別計費區間,其中一位中途離境或被廢止聘僱許可,只影響那一位的計算,另一位照常繳。
三、計費區間:從哪一天開始算、算到哪一天
就業安定費從哪一天開始起算?
原則是從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算,算到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為止。
| 情形 | 起算日 | 迄止日 |
|---|---|---|
| 新引進入國 | 外國人入國翌日 | 聘僱許可屆滿日 |
| 接續聘僱(承接) | 接續聘僱日 | 聘僱許可屆滿日 |
| 中途廢止聘僱許可 | 同上 | 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 |
| 接受入國講習之家庭看護工 | 入國第 4 日起 | 同上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就業安定費繳納」(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3f049053d?locale=zh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免繳作業要點(https://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343729 )|資料截至 2026-08
「入國翌日」而不是「入國當日」、「廢止前 1 日」而不是「廢止當日」,這兩個一日之差是繳費單金額對不起來時最常見的原因。接續聘僱的雇主尤其要注意,起算日看的是接續聘僱日,不是移工實際到你家的那一天,也不是面談的那一天。
四、繳納期限:按季繳,四個 25 日
就業安定費多久繳一次?什麼時候到期?
按季繳納,繳納期限是次季第 2 個月的 25 日,也就是每年的 5/25、8/25、11/25 與次年的 2/25。
| 計費季 | 繳納期限 |
|---|---|
| 第 1 季 | 5 月 25 日 |
| 第 2 季 | 8 月 25 日 |
| 第 3 季 | 11 月 25 日 |
| 第 4 季 | 次年 2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47b44054a?locale=zh )|資料截至 2026-08
也就是說,繳費永遠落後計費一季。1 月請進來的移工,第一張繳費單要到 5 月 25 日前才到期。很多雇主前三個月沒收到任何單據就以為不用繳,等到第二年被通知欠費,其實第一季的費用一直都在。
五、逾期:寬限 30 日,滯納金封頂 30%
就業安定費忘了繳會怎樣?
有 30 日寬限期;寬限期滿仍未繳,自翌日起每逾 1 日加徵 0.3% 滯納金,但以未繳金額的 30% 為上限。
| 階段 | 法律效果 |
|---|---|
| 繳納期限屆至,未繳 | 得寬限 30 日,寬限期內補繳不加徵 |
| 寬限期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 | 每逾 1 日加徵 0.3% 滯納金 |
| 滯納金累計上限 | 未繳金額之 30%,達上限後不再累加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資料截至 2026-08
滯納金 30% 封頂,聽起來像是「拖再久頂多就這樣」,但真正的成本不在滯納金。欠繳紀錄會跟著雇主,影響的是下一次招募、續聘或承接的申請流程(見第八節),那是用錢補不回來的時程。
六、免繳:三類法定社福身分
哪些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工可以免繳就業安定費?
第 55 條第 3 項列了三類身分,只要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其中一類,聘僱家庭看護工即免繳。
| 免繳資格(擇一符合) | 依據 |
|---|---|
|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就服法第 55 條第 3 項 |
|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 就服法第 55 條第 3 項 |
| 領取老人福利法所定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 | 就服法第 55 條第 3 項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資料截至 2026-08
另外有一種不是「免繳」而是「停繳」的情形,兩者常被混為一談:
| 類型 | 條件 | 效果 |
|---|---|---|
| 免繳(第 55 條第 3 項) | 雇主或被看護者具三類社福身分,且聘僱家庭看護工 | 自始不繳 |
| 無須再繳(第 55 條第 4 項) | 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且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 | 廢止後不再累計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資料截至 2026-08
第 4 項的關鍵字是「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人不在了但沒有依規定通知、聘僱許可還掛在雇主名下,費用就會一直累計下去。這一項保護的是有依規定跑完程序的雇主,同時也保障移工端在程序上被正式處理,而不是被默默留在名冊上。
七、政策沿革:弱勢家庭免繳是民國 104 年才入法
免繳制度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民國 104 年修法後才入法,並溯及自 104 年 9 月 1 日實施。
| 時間 | 變動內容 | 影響對象 |
|---|---|---|
| 104 年 9 月 1 日前 | 家庭看護工原應繳就業安定費 600 元或 1,200 元 | 全體家庭看護工雇主 |
| 104 年 9 月 1 日 | 弱勢家庭免繳就業安定費溯及實施日 | 符合社福身分的雇主/被看護者 |
| 104 年 10 月 7 日 |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修正公布(弱勢免繳入法) | 同上 |
| 104 年 10 月 30 日 | 勞動部修正發布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繳納作業要點 | 同上 |
資料來源: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43417/ )|資料截至 2015-11
| 指標 | 數值 | 期間 |
|---|---|---|
| 免繳金額占就業安定費收入比率 | 0.01% | 104 年 9 月 |
| 經勾稽符合免繳資格之雇主或被看護者 | 1 萬 3,934 名 | 109 年 11 月 |
資料來源: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43417/ )|資料截至 2015-1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3860 )|資料截至 2020-11
這兩個數字放在一起看,會看到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事實:免繳金額只占整體收入 0.01%,但受惠戶數是以萬為單位在計算的。免繳制度的重點從來不是省下政府的預算,而是讓已經在照顧負擔上吃緊的家庭不要再被一筆固定支出壓住。 對個別家庭而言,「每月 2,000 元」與「免繳」之間的差別,是一筆每個月都會準時出現的固定支出,能不能免繳,攸關的是照顧預算的長期壓力。
另外要提醒的是,勞動部已透過資料勾稽主動辨識符合免繳資格者。不過勾稽是以勾稽時點的資料為準,社福身分是會變動的——中低收入戶資格逐年重新審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也可能因為家戶所得變化而異動。資格變動時,繳費義務就跟著變動,這是雇主自己要盯的。
八、實務上最常卡住的地方
欠繳就業安定費會影響下一次申請嗎?
會。勞動部統計的家庭看護工招募申請案常見退補件原因中,「雇主欠繳就業安定費」是其中一項。
| 常見退補件原因 |
|---|
| 雇主或被看護者地址與戶政資料不符 |
| 雇主欠繳就業安定費 |
| 未辦理外國人解約提前出國驗證程序 |
| 未完成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程序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3810 )|資料截至 2020-08
這張表值得雇主抄下來。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家屬在被照顧者狀況惡化、急著要人的時候才開始跑申請,結果卡在一筆兩年前忘記繳、金額只有幾千元的就業安定費上。這類卡關的共同點是,全部都是「申請前就可以自己先查清楚」的事——戶籍地址、欠費紀錄、前一位移工有沒有跑完出國驗證、長照中心推介有沒有完成。四項裡有三項不需要任何人幫忙,登入系統或打一通電話就能確認,卻是退件原因的大宗。
另一個實務觀察:繳費單金額與自己試算對不起來時,八成不是系統算錯,而是計費區間的認知落差。入國翌日起算、接受入國講習者從入國第 4 日起算、廢止聘僱許可算到前 1 日、未滿 1 個月按日 67 元——這四個規則交叉在同一張單子上,人工心算很容易差個幾天。核對時先把起訖日抓出來,再回頭對金額,通常兩分鐘就找得到差異在哪。
這對雇主實際的影響
- 這是一筆會自己長大的固定支出:繳納期限落後計費一季,前三個月沒收到單據不代表不用繳,第一張單子在 5/25、8/25、11/25 或次年 2/25 才到期。
- 數額要回公告頁查,不要引用轉述:第 55 條第 2 項把數額授權給主管機關依行業別及工作性質公告,公告逐年調整,網路上的舊表很容易已經失效。
- 社福身分符合就是法定免繳,不是恩惠:三類身分擇一符合即可,雇主端與被看護者端都算;資格有變動時,繳費義務也會跟著變。
- 人走了不等於費用停了:第 55 條第 4 項要求「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才無須再繳,沒有依規定通知,費用會繼續累計。
- 滯納金有上限,欠費紀錄沒有:滯納金封頂在未繳金額的 30%,但欠繳會成為下次招募申請的退補件原因,影響的是時程而不只是金額。
- 建議在每季繳費期限前一週自行對帳一次:把當季的起訖日、人數、是否有中途異動(廢止、接續、出國)列出來核對,比事後申訴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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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資料截至 2026-08)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就業安定費收費標準」: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4112f053f?locale=zh (資料截至 2026-08)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就業安定費繳納」: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3f049053d?locale=zh (資料截至 2026-08)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按季繳納期限」: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47b44054a?locale=zh (資料截至 2026-08)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免繳作業要點: https://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343729 (資料截至 2026-08)
- 勞動部 勞動法令與新聞資料: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43417/ (資料截至 2015-11)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免繳資格勾稽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3860 (資料截至 2020-11)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家庭看護工招募申請常見退補件原因: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3810 (資料截至 2020-08)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就業安定費多久繳一次?
按季繳納,期限是次季第 2 個月的 25 日,也就是 5/25、8/25、11/25 與次年的 2/25。繳費永遠落後計費一季,前三個月沒收到單據不代表不用繳。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月要繳多少就業安定費?
已公告的家庭看護工數額為每人每月 2,000 元,機構看護工同為 2,000 元;聘僱未滿 1 個月者按日計算,每人每日 67 元。其他工作類別依主管機關公告數額表。
就業安定費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算,算到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為止。接受入國講習的家庭看護工,自入國第 4 日起算。
就業安定費逾期沒繳會怎樣?
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得寬限 30 日;寬限期滿仍未繳,自翌日起每逾 1 日加徵 0.3% 滯納金,並以未繳金額的 30% 為上限。欠繳紀錄也會影響後續申請。
哪些家庭可以免繳就業安定費?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領取老人福利法所定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聘僱家庭看護工免繳(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3 項)。
移工失聯或離職後,就業安定費還要繼續繳嗎?
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4 項,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沒有依規定通知,費用會繼續累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