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轉出期間健保、就業安定費誰付?關鍵是廢聘函日期

QUICK ANSWER

移工轉出期間,就業安定費依勞動部繳費規定計算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分界是廢止聘僱許可日,不是轉出登記日,也不是移工搬離日(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健保方面,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辦理退保,並將退保申報表副本交移工帶至新投保單位銜接投保。住宿與膳食則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隨聘僱關係存續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轉換作業期間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錄資料翌日起60日,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延長60日一次為限。

情境

「看護已經去就業服務站辦轉出登記了,人也不住我家了,怎麼這一季的就業安定費帳單還是寄給我?健保費也還在扣。」

轉出這件事,雇主端常見的理解是「登記完就跟我沒關係了」。但費用的起訖不是看人在不在,也不是看有沒有去登記——是看一連串各自獨立的日期。這也是為什麼同一個問題,問到的答案常常不一樣。

法規怎麼規定

轉出期間的責任分成三塊:就業安定費、健保、生活照顧與住宿。三者的法源不同,停止的時間點也不同,不能一起算。

轉出期間的就業安定費算到哪一天?

依勞動部外國人勞動權益網「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注意事項」的繳費規定,計費區間是自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止

也就是說,終點是「廢止聘僱許可」,不是「辦理轉出登記」,更不是「移工搬離」。

法源在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該條第 4 項明文: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條文把「通知」與「廢止」寫在一起,這正是實務上的關鍵——沒有完成通知與廢止程序,計費就不會停。

健保呢?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同條末項要求投保單位應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 3 日內辦理退保。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退保(轉出)」的說明,「轉換投保單位」屬於應辦理轉出的情形,由原投保單位辦理;原投保單位還要複印一份「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交給保險對象帶到新投保單位,由新投保單位銜接投保。

換句話說,健保不是「等新雇主來接」就自動處理,原投保單位有主動辦理與交付文件的義務,而且只有 3 天。

住宿與膳食呢?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計畫書須規劃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等事項;住宿地點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7 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這項義務綁在聘僱關係上,不因為「已經送出轉出申請」而消滅。移工這一側的對應權利也是同一件事:在聘僱許可還有效的期間內,移工的住宿與生活照顧受同一份計畫書保障。

轉換作業有多久?

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必要資料之翌日起 60 日內辦理轉換作業;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 60 日,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仍無法轉換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通知原雇主於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

至於得轉換的事由,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列了四款: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經終止契約,以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

可能的法律效果

項目 停止/起算的時點 依據
就業安定費 算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 就服法第 55 條、勞動部繳費規定
健保退保 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 3 日內辦理 健保法第 15 條
生活照顧與住宿 聘僱關係存續期間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
轉換作業期間 登錄翌日起 60 日,得延長 60 日一次為限 轉換準則第 11 條
接續聘僱通報 新雇主於接續聘僱日起 3 日內 勞動部轉換雇主專區
接續聘僱許可 新雇主於接續聘僱翌日起 15 日內 同上

罰責方面,未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屬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依第 67 條第 1 項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就業安定費逾期未繳則另有寬限與滯納金機制。個案是否裁罰、裁罰多少,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實務上怎麼處理

實務上最常卡住的一步,是廢止聘僱許可函(廢聘函)遲遲沒下來。轉出登記時要檢附的文件裡就包含「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而就業安定費的計費終點又綁在廢止日——只要這份函沒走完,帳單就會一季一季繼續開。常見情境是雇主以為「仲介說已經送件了」等於已經廢聘,實際上件還在補件階段。

建議的處理順序:

  1. 先確認廢聘函的核發日期,不要用「送件日」或「移工搬離日」推算費用。核發日期才是就業安定費計算的分界。
  2. 拿到廢聘函後對帳。如果帳單涵蓋的期間跨過廢止日,向勞動部就業安定費業務窗口申請更正或退費,不要先自行少繳——逾期未繳有寬限與滯納金規定。
  3. 健保在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 3 日內辦理轉出,並把退保申報表副本留給移工帶到新投保單位。這份副本常被忽略,缺了會讓新單位的銜接投保延後。
  4. 轉換作業期間內,住宿與生活照顧仍照計畫書執行。若住宿地點有變更,記得 7 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5. 如果移工在等待期間有實際提供勞務,工資照給,不能因為「正在辦轉出」而不計。
  6. 新雇主端:接續聘僱日起 3 日內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通報,接續聘僱翌日起 15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兩個期限分開算。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把三個日期分開記在同一張表上:廢止聘僱許可日、健保退保日、接續聘僱日。多數爭議都來自把三者當成同一天。
  • 決定不續聘就趁早走期滿轉換。依勞動部說明,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 2 至 4 個月內辦理續聘或轉換,否則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得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期滿轉換不必再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 文件留存:申請書、外國人同意轉換之證明文件、廢聘函影本、健保退保申報表副本,四份留底。後續對帳或申訴時都用得到。
  • 費用預估要抓到廢止日,不要抓到「移工離開日」。預算差距通常就落在這一段。
  • 程序不確定時,可先撥勞動部 1955 專線確認,也可洽詢原承辦的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兩者都是可用的管道。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修正日期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9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修正日期 2026-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3&flno=11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修正日期 2025-1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33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5 條(修正日期 2023-0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15
– 勞動部外國人勞動權益網|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注意事項.繳費規定: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3f049053d?locale=zh
– 勞動部外國人勞動權益網|轉換雇主與承接移工: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71dec0434?locale=zh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退保(轉出): https://www.nhi.gov.tw/ch/cp-7246-42e2b-2619-1.html

本文法規查證日期:2026-09-03。就業安定費各行業別月繳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本文不逕行引述金額,請以勞動部公告為準。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移工去辦了轉出登記,就業安定費就可以停了嗎?

不是。依勞動部繳費規定,就業安定費計算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分界是廢止聘僱許可日,不是轉出登記日,也不是移工搬離日。廢聘函尚未核發前,帳單會繼續開立。

轉出期間健保費誰繳?什麼時候可以退保?

健保法第15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以雇主為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辦理退保。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後,須複印退保申報表交移工帶至新投保單位銜接投保。

移工已經不住我家了,住宿和膳食還要負責嗎?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雇主應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包含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此義務隨聘僱關係存續,不因送出轉出申請而消滅;住宿地點變更應於7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轉換作業要等多久?等不到新雇主會怎樣?

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登錄必要資料翌日起60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延長60日一次為限。逾期仍無法轉換者,原雇主應於協調會議翌日起14日內辦理出國手續。

新雇主接手後有哪些期限要注意?

依勞動部說明,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並於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兩個期限起算日不同,要分開計算。

不續聘但還沒到期,可以直接辦轉出嗎?

依勞動部說明,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辦理續聘或期滿轉換,否則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得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期滿轉換經核准後,無需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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