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用手機吵到長輩,雇主可以沒收嗎?不行,但能這樣約定

QUICK ANSWER

雇主不能單方沒收或代為保管外籍看護的手機。手機屬移工個人財物,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違反者依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可能被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宣導資料也指出,於移工個人休息時間限制其通訊自由或沒收手機並不合法。雇主可以做的,是就工作時間內的照顧品質提出要求,並與看護協商夜間通話時段、音量與使用耳機等共同居住的生活規範,形成雙方簽名並附母語版本的書面約定;協商不成時可洽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撥打 1955 專線。

重點解讀

近期有關外籍看護使用手機的討論,對於台中雇主而言,強調了工作與休息時間的界限問題。根據相關法規,雇主不得扣留外籍看護的手機,這不僅是對其個人財物的保護,也是對其通訊自由的尊重。因此,雇主在管理外籍看護時,需謹慎處理相關規定,避免因誤解法律而產生的爭議。

雇主行動建議

  • 明確訂立勞動契約,清楚界定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規範。
  • 與外籍看護溝通,協商合理的通訊時間,以減少對長輩的影響。
  • 定期檢視工作環境,確保外籍看護在工作期間能專注於照顧工作。
  • 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讓外籍看護能夠在需要時表達其需求。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可以隨意限制外籍看護的通訊自由,或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收回手機。這樣的做法不僅違反法規,也可能導致雇主與移工之間的信任關係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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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外籍看護晚上回到房間後與家人視訊或講電話,聲音穿過隔間讓淺眠的長輩醒來;也有雇主反映白天照顧時段電話較多,擔心影響照顧的專注度。雇主想知道——能不能規定「幾點以後不准用手機」?能不能先把手機收起來保管?

這件事表面上是手機,實際上是「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界線」和「共同居住的生活秩序」兩個問題疊在一起。法規對這兩件事的態度並不相同,分開處理才不會踩線。

法規怎麼規定

手機是移工的個人財物,雇主不能扣留。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手機屬於移工的個人財物,未經其同意逕行沒收或代為保管,即有被認定為非法扣留的風險。

休息時間的通訊自由,不在雇主的管理權範圍內。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宣導資料【移工遭遇限制自由】中明確表示,雇主或任何人均不得以非法方式剝奪移工的行動自由,並列舉兩種情形:「限制移工放假或外出」、「於個人休息時間,限制移工個人通訊自由或沒收手機」,註明「不合法」,移工可撥打 1955 專線諮詢或申訴。

同時,雇主也不是完全沒有立場。 家庭看護工與雇主之間有經來源國驗證的書面勞動契約,勞動部說明該契約的必載事項已包含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每 7 天應給 1 天休假。契約同時界定了兩件事:休息時間裡的私人生活由移工自己安排;工作時間裡,依約提供照顧服務則是她的義務。 雇主可以就工作時間內的照顧品質提出要求,這與管到私人通訊是兩回事。

至於夜間的音量與作息,因雙方共同居住在同一空間,屬於生活秩序的協調範圍。這部分法規沒有直接規定,實務上靠雙方協商形成共識,而非單方禁令。

可能的法律效果

  • 罰鍰: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規定,依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實際裁罰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 影響後續申請:依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雇主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同條第 2 項定有期間限制,以申請之日前 2 年內發生者為限。
  • 申訴管道:移工得撥打 1955 專線,或逕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反映。

雇主可以規定看護幾點以後不能用手機嗎?

不能單方禁用或沒收。但雇主可以和看護協商共同居住的作息與音量規範,例如通話時段、使用耳機,形成雙方都同意的生活約定。

實務上怎麼處理

  1. 先確認界線在哪:把每日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夜間待命方式攤開來確認一次。多數手機爭議的根源,其實是休息時間從來沒有被明確界定。
  2. 把問題描述成事實,不是評價:「晚上 11 點到 1 點的通話聲會讓阿嬤醒來」是可以討論的事實;對人的性格或態度下評語無助於解決。
  3. 確保雙方聽得懂:中文表達有落差時,透過母語文字、翻譯工具或通譯協助說明。
  4. 一起想可行方案:戴耳機、調整通話時段、通話移到其他空間、調整房間位置、加裝隔音簾等。方案由雙方共同決定,接受度會高很多。
  5. 形成書面生活約定:把談好的內容寫下來,雙方簽名,並附移工母語版本。內容限於作息與音量等生活秩序事項,不得包含沒收手機、禁止對外聯繫等條款
  6. 回頭檢視照顧需求本身:若被看護者夜間需求增加、導致實際休息時間被壓縮,那是工時與人力配置的問題,限制手機並不能解決。
  7. 談不攏就找第三方協助:可洽詢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台中市為台中市勞工局)、撥打 1955 專線,或請通譯、聘僱服務單位協助溝通,依需要選擇即可。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入住第一週就把作息講清楚:包含被看護者的睡眠時段、夜間照顧需求、共用空間的使用時間。開頭講清楚比事後糾正省力。
  • 居住空間先想過:獨立房間、門的隔音、房間與長輩臥室的相對位置,都會直接影響後續有沒有這個問題。
  • 確實給足休息時間:休息時間被壓縮時,人自然會把僅有的私人時間往深夜挪,反而更容易與長輩作息衝突。
  • 落實每 7 日 1 日休假:休假期間的照顧空窗,可自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或購買喘息服務,相關疑問可洽當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諮詢。
  • 每隔一段時間回顧一次:被看護者的狀況會變,作息安排也要跟著調整。

常見問題

Q1 看護自己同意把手機交給我保管,這樣可以嗎?

即使當下表示同意,實務上仍容易被認定為非自願,風險偏高。較安全的做法是不經手移工手機,改以約定使用方式處理。

Q2 工作時間內看護一直接電話,我可以要求她放下手機嗎?

可以。工作時間內依約提供照顧服務是移工的義務,雇主就工作專注度提出要求屬於合理管理範圍,與限制休息時間的通訊自由不同。

Q3 我把家裡 Wi-Fi 密碼改掉,算不算限制通訊自由?

若目的是使移工在休息時間無法對外聯繫,性質上與限制通訊自由相近,仍有爭議風險。建議循協商方式處理,不採取斷網手段。

Q4 生活公約要怎麼寫才不會有問題?

限縮在作息、音量、共用空間使用等生活秩序事項,雙方簽名並附母語版本。凡涉及保管手機、禁止外出、禁止對外聯繫者一律不得寫入。

Q5 看護說要打 1955,雇主該怎麼辦?

1955 是移工依法可使用的諮詢申訴管道,雇主不應阻止。建議整理契約與作息紀錄,並配合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的協調處理。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4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id=FL015128&flno=67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LINE@移點通【移工遭遇限制自由】多國語言版: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ile/2c95efb38f35c077018f370ea7310157
– 勞動部|雇主應履行契約義務,讓外籍家庭看護工每週休假一天: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20364/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台中市勞工局|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ID: 0919yen

※ 資料來源與審閱
本文依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之法規與函釋整理,由環久國際機構實務團隊審閱。環久創立於 1992 年,為政府合法立案、勞動部評鑑 A 級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深耕外籍人力招募與在台管理逾 30 年。
法規如有修正,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情形歡迎來電 04-2262-3868 由專人為您確認。

常見問題

看護自己同意把手機交給雇主保管,這樣可以嗎?

即使當下表示同意,實務上仍容易被認定為非自願,風險偏高。較安全的做法是不經手移工手機,改以雙方約定使用方式的形式處理。

工作時間內看護一直接電話,雇主可以要求她放下手機嗎?

可以。工作時間內依約提供照顧服務是移工的義務,雇主就工作專注度提出要求屬於合理管理範圍,與限制休息時間的通訊自由是兩件事。

把家裡 Wi-Fi 密碼改掉,算不算限制移工的通訊自由?

若目的是使移工在休息時間無法對外聯繫,性質上與限制通訊自由相近,仍有爭議風險。建議循協商方式處理,不採取斷網手段。

生活公約要怎麼寫才不會有問題?

限縮在作息、音量、共用空間使用等生活秩序事項,雙方簽名並附母語版本。凡涉及保管手機、禁止外出、禁止對外聯繫的條款一律不得寫入。

沒收移工手機,雇主會被罰嗎?

可能會。手機屬移工個人財物,非法扣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依第 67 條第 1 項可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可能影響後續聘僱許可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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