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要分成兩件事看。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法規是以「被看護者」計算,不是以「家庭」計算。因此家中兩位長輩只要各自符合第21條的被看護者資格,就能各申請一位,等於兩件獨立的申請案。反過來說,同一位長輩要配兩位看護原則上不允許,僅在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或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時得增加一人。最常踩到的雷是只申請一位卻讓他同時照顧兩位長輩,這可能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的許可外工作,依第68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解讀
對於台中地區的雇主而言,了解家庭看護的申請規範至關重要。根據現行法規,每位被看護者必須單獨申請外籍看護,這意味著若家中有兩位需要照護的長輩,則必須分別為他們申請兩位看護。若雇主未依規定操作,可能面臨罰責,因此在申請過程中務必遵循法規要求。
雇主行動建議
- 確認每位被看護者的資格,確保符合申請條件。
- 為每位被看護者準備獨立的申請文件及醫療證明。
- 了解法規要求,避免將一位看護同時指派給多位被看護者。
- 定期檢視看護人員的工作狀況,確保照護品質符合需求。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只需申請一位看護即可同時照顧兩位長輩,這樣的誤解可能導致申請失敗或面臨法律問題。了解每位被看護者的獨立性是避免踩雷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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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家裡爸爸中風臥床、媽媽失智,兩個人都需要有人隨時在旁邊。常見的情況是,雇主先幫其中一位申請了外籍看護,過一陣子發現另一位也顧不來,才開始問:可以再申請第二位嗎?還是讓現在這位一起照顧就好?
這兩個問題的答案不一樣,而且答錯的那一個是有罰責的。
法規怎麼規定
關鍵在於:法規是以「被看護者」為單位計算,不是以「家庭」或「戶」為單位。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 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換句話說,一位被看護者原則上配一位看護;家中有兩位長輩,就是兩個獨立的申請案,各自要有各自的資格文件、各自跑一次程序、各自取得許可。並不是「家裡只能請一位」,也不是「請了一位就自動涵蓋全家」。
至於誰有資格被列為被看護者,規定在同一審查標準第 21 條:包含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滿 80 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滿 85 歲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連續使用政府補助之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達六個月以上,或經醫師開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病症之診斷證明書。此外,年滿 80 歲以上的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同時,移工也有相對應的權利:他的聘僱許可載明的是「照顧特定的那一位被看護者」。雇主不能因為第二位長輩也在同一個屋簷下,就把照顧範圍自動擴張到兩人。這既是雇主的義務,也是移工在勞動契約上受保障的工作範圍。
可能的法律效果
如果只申請了一位看護,卻同時指派他照顧未取得許可的另一位長輩,可能涉及《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依《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規定,違反第 57 條第 3 款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實際是否成立、裁罰金額多少,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
那家中兩位長輩,到底可不可以申請兩位看護?
可以。只要兩位長輩各自都符合被看護者資格並各自完成申請,就能各聘一位;限制的是「同一位被看護者不能配兩位」,不是「一個家庭不能有兩位」。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確認第二位長輩自己的資格。回到審查標準第 21 條那幾條路徑:身心障礙證明、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長照服務連續六個月以上、指定病症診斷證明,或年滿 80 歲以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不必比照第一位的路徑,兩人可以走不同管道。
- 走對應的申請窗口。持有醫療或失能證明者,向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年滿 80 歲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者,依勞動部說明須先至台灣就業通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 7 日。
- 各自取得招募許可與聘僱許可。兩件案子的審查、引進、入國、聘僱許可都是分開的,時程也可能不同步,不要預期兩位會同時到職。
- 在許可下來之前,不要先讓現有看護「順便顧」。這段空窗期可以評估長照喘息服務、居家服務或短期照顧等資源銜接。
- 勞動條件要各自成立。兩位移工各自有獨立的勞動契約、工資、休假與住宿安排,不能因為在同一戶就共用一份條件。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家中有兩位以上需要照顧時,一開始就同時評估兩人的資格,而不是先申請一位、之後再補。分次申請的空窗期,正是最容易發生「順便照顧」的時候。
- 保留兩位長輩各自的醫療與評估文件,避免申請第二件時才發現診斷證明已逾效期。
- 在勞動契約與工作說明中,明確寫出被看護者是誰,讓工作範圍白紙黑字,雙方都清楚。
- 人力真的不足時,優先考慮合法的補充方案:長照 2.0 的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喘息服務,聘有外籍看護的家庭在符合條件下仍可使用部分長照資源。
- 申請前先向勞動部 1955 專線或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確認個案條件;需要協助處理文件與時程時,也可以委由合法立案的仲介機構辦理,兩種管道都可行。
常見問題
Q1 家裡兩位長輩,可以只申請一位看護一起照顧嗎?
不行。聘僱許可是針對特定被看護者核發的,讓看護照顧許可以外的對象,可能構成《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的許可外工作,依第 68 條可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
Q2 同一位長輩可以申請兩位看護嗎?
原則上不行,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例外是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或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這兩種情形得增加一人。
Q3 兩位長輩的申請資格必須一樣嗎?
不必。兩人各自依審查標準第 21 條的任一條件認定即可,例如一位走身心障礙證明、另一位以年滿 80 歲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都是可以的。
Q4 兩位看護會同時到職嗎?
不一定。兩個申請案是分開審查與引進的,時程可能落差數週甚至更久。建議先規劃空窗期的照顧銜接,例如長照喘息或居家服務。
Q5 兩位看護可以共用一份薪資與休假安排嗎?
不可以。每位移工都是獨立的勞動關係,各自有勞動契約、工資、休假與住宿安排,不因同住一戶而合併計算。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9&flno=2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同上標準第 2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9&flno=2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8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審查標準第 22 條條文內容: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id=FL028067&flno=22
– 勞動部新聞稿「八十歲免評聘看護移工8/1上路」: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81743/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資料來源與審閱
本文依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之法規與函釋整理。環久國際機構創立於 1992 年,為政府合法立案、勞動部評鑑 A 級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深耕外籍人力招募與在台管理逾 30 年。
法規如有修正,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家裡兩位長輩,可以只申請一位看護一起照顧嗎?
不行。聘僱許可是針對特定被看護者核發的,讓看護照顧許可以外的對象,可能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的許可外工作,依第68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同一位長輩可以申請兩位看護嗎?
原則上不行,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例外是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或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這兩種情形得增加一人。
兩位長輩的申請資格必須一樣嗎?
不必。兩人各自依審查標準第21條的任一條件認定即可,例如一位走身心障礙證明、另一位以年滿80歲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都是可以的。
兩位看護會同時到職嗎?
不一定。兩個申請案是分開審查與引進的,時程可能落差數週甚至更久。建議先規劃空窗期的照顧銜接,例如長照喘息服務或居家服務。
兩位看護可以共用一份薪資與休假安排嗎?
不可以。每位移工都是獨立的勞動關係,各自有勞動契約、工資、休假與住宿安排,不因同住一戶而合併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