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根據最新的勞工法規,台中雇主在處理移工轉換雇主的過程中,需特別注意轉換雇主與期滿轉換的區別。這一法規強調了特定情事下的轉換程序,若因雇主死亡、移民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雇主必須在特定時間內完成相關手續,否則可能面臨罰鍰或移工被限期出國的風險。對於台中地區的雇主而言,清楚流程和時限至關重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
環久實務觀察
在我們處理的案例中,有一位雇主因其家庭看護的雇主過世,急需轉換雇主。我們協助他了解轉換流程,並確保在法定時間內提交所需文件。由於該雇主不熟悉流程,曾有誤解以為可以直接接收看護,結果錯過了申請的最佳時機,導致看護被要求限期出國。最終,我們透過及時的介入,幫助他們順利完成了轉換,避免了更多麻煩。
雇主行動建議
- 明確了解轉換雇主和期滿轉換的法律定義,並檢視當前的雇用狀態。
- 在得知需要轉換雇主的情況下,立即聯繫專業的台中外勞仲介,獲取正確的指導。
- 準備相關文件,包括原雇主的終止證明,並確保在法定期限內提交。
- 定期檢視移工的居留許可與工作合約,確保遵循法律規範。
容易踩到的雷
- 混淆轉換雇主與期滿轉換的定義,可能導致不必要的法律麻煩。
- 忽略提交文件的時限,造成移工被限期出國的情況,影響雇主的用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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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諮詢台中外勞仲介、家庭看護或移工相關問題?歡迎聯繫環久國際機構,30 年實務經驗為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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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轉換雇主接續聘僱指南|承接順位與關鍵時程
引言(環久觀察)
在台中做仲介這些年,最常在電話那頭聽到的一句話是:「我朋友說他們家阿姨要換雇主,我可不可以直接接過來?」——聽起來很單純的一件事,實際走完流程卻牽涉到罰鍰、順位、工作類別、協調會議、居留許可,任何一環卡住,結果可能是移工被限期出國、雇主被開罰。
轉換雇主與接續聘僱,是移工在台工作週期裡最容易出錯、也最容易被誤解的一段。這篇文章我們把勞動部與勞動力發展署官網上真正寫明的規定整理成一條時間軸,讓雇主知道:什麼時候該做什麼、錯過會怎樣、承接別人的移工又要排在第幾順位。
一、先分清楚:「轉換雇主」和「期滿轉換」不是同一件事
很多雇主把兩者混為一談,但它們的法源、觸發時機、辦理窗口都不一樣。
1.1 轉換雇主:因特定事由,中途離開原雇主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所載,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 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換句話說,這是「聘期還沒到,但因為某些事由必須離開」的路徑。實務上家庭看護最常見的,就是被照顧者過世或住進機構。
1.2 期滿轉換:聘期屆滿,不續聘但移工想留在台灣
依外國人勞動權益網說明,移工於聘期屆滿前 2 個月至 4 個月內,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原雇主應檢附文件使用移工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同一頁面也載明,新雇主持招募許可函,得於移工原聘期屆滿前,與移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
二、原雇主最該記住的那個時間窗:2 到 4 個月
2.1 錯過時程,罰鍰不是嚇唬人
這是整篇文章最需要被記住的一段。依外國人勞動權益網說明:「就業服務法於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刪除移工於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移工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有在臺工作意願的移工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同一份說明也指出,如果移工不願續聘、決定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 14 日內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
三條路——續聘、期滿轉換、返國——都必須在同一個時間窗內做決定。拖著不處理不是「維持現狀」,而是實實在在的違規風險。
2.2 誰去登記、去哪裡登記
若走的是轉換登記,依官方說明,須檢附符合移工母國語言版本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書」、符合移工母國語言版本之「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移工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以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
但若走的是期滿轉換,程序不同。官方說明載明,原雇主為移工申請期滿轉換,如經勞動部核准期滿轉換,將逕登錄移工資料於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無需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轉出登記。
中彰投分署另載,依 113 年 11 月 19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30516785 號函,自 113 年 11 月 20 日起,外國人經勞動部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轉換所需登載之資訊,將主動傳輸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之移工轉換雇主專區。
三、想承接別人移工的雇主:你排第幾順位?
這是新雇主最關心、卻也最少人講清楚的部分。依中彰投分署所載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7 條,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位辦理:
- 持招募許可函,且被看護者屬公告中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 符合聘僱資格,且被看護者屬前述嚴重失能程度者,聘僱人數未達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 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有效期間得引進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 符合聘僱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聘僱人數未達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 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 符合聘僱資格,且聘僱人數未達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 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人數未達規定上限,並依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順位的意義很直接:同一名移工,若有多位雇主想承接,前順位優先。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我先講好的」不等於「我一定接得到」。
該條文另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依第 3、5 款順位辦理;申請接續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及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者依第 4、6 款順位辦理。
四、工作類別能不能跨?協調會議會發生什麼事?
4.1 跨類別是例外,不是原則
依官方說明,移工辦理轉換登記,原則不能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跨類別:移工至就業中心登記轉換,連續 14 日無同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接續聘僱;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經勞動部核准。
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官方明載,看護工(含家庭看護及養護機構看護)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中彰投分署所載準則第 8 條並將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一併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另外,移工得選擇希望工作區域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轉換,也得在轉換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轉換區域——所以移工想從台中轉到別的縣市,制度上是允許的。
4.2 協調會議:缺席的代價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每週通知應出席之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及外國人等相關人員參加協調會議,需依通知指定之時間地點參加。官方載明的注意事項包括:
- 原雇主、新雇主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新雇主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當次機會
- 移工應攜帶護照、居留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參加,但其護照及居留證遭非法留置者不在此限
- 移工如因故未能到場,需有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並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否則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而最嚴重的後果是:移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於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限期雇主使該移工出國。
五、別忘了居留許可:一站式服務解決的正是這個漏接
接續聘僱最容易被漏掉的一步,不是聘僱許可,而是居留許可。
依勞動部 2023 年 12 月 26 日發布之新聞稿,為避免經由雇主辦理期滿續聘或接續聘僱在臺工作的移工,在取得聘僱許可後,因雇主或仲介公司的疏忽,未於規定時間內協助申辦居留或展延居留許可,致發生移工因逾期非法居留遭遣返回國的情形,勞動部規劃推動「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並自 113 年 1 月 4 日起正式實施,預期每年受益的雇主及移工人數均達 20 萬人以上。
同一份新聞稿說明申辦方式:雇主需先至發展署「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填寫基本資料並取得序號,並透過系統超連結,至內政部移民署「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輸入序號協助移工申辦居留或展延居留許可,再回到發展署系統完成聘僱許可申辦案件送出。
適用範圍涵蓋海洋漁撈、家庭看護、家庭幫傭、製造、外展製造、營造、屠宰、外展農務,以及農、林、牧或養殖漁業等工作。
環久實務觀點
制度講完了,講講實際上會出事的地方。
第一,時間永遠比雇主想的緊。 2 到 4 個月聽起來很寬裕,但這段期間要完成的不只是「決定」——要跟移工談、要準備母語版文件、要送件、要等核准。我們累積多年實務經驗中,最常見的情境是 A 雇主在聘期剩下一個多月才想起這件事,這時候三條路都已經被壓縮,選擇空間變得很小。
第二,「先講好」跟「接得到」是兩回事。 常有 B 雇主透過親友介紹,早就跟一位想轉換的移工談妥條件,結果協調會議上被前順位的雇主承接走。這不是誰違約,而是順位制度本來就這樣運作。理解這件事,才不會把落空當成受騙。
第三,跨類別的期待要早點校正。 家庭看護想轉去工廠、廠工想轉做看護,這類詢問我們每年都會遇到不少。實務上要走到跨類別,通常得先滿足官方所列的例外情形,不是雙方合意就能成立。
第四,協調會議千萬別缺席。 新雇主沒到就是放棄當次機會,移工沒到可能直接被限期出國——這是整個流程裡代價最高、卻最容易因為「那天剛好有事」而發生的失誤。派代理人、出具委託書,都比不到場好。
第五,聘僱許可核發不等於全部完成。 一站式服務推出前,居留許可漏接是真實存在的風險;即使現在系統已經整合,序號有沒有正確帶到移民署端、資料有沒有送出,仍需要有人盯。這也是雇主委託仲介處理時,最該確認對方有沒有做到的一環。
常見問題(FAQ)
Q1:移工聘期快到了,我想繼續用,但還沒送件,會怎樣?
依外國人勞動權益網說明,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 2 個月至 4 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移工申辦續聘許可,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時間窗過了才處理,風險是罰鍰而非單純延誤,建議儘早確認移工意願並送件。
Q2:我可以直接接手朋友家不用的看護嗎?
不能只靠雙方同意。依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7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須依七個順位辦理接續聘僱,前順位優先。若您持有原工作類別的招募許可函且尚未足額引進,順位相對前面;若完全沒有招募許可函且未辦國內招募,順位就會落在後段。
Q3:期滿轉換要不要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做轉出登記?
依官方說明,原雇主為移工申請期滿轉換並經勞動部核准者,將逕登錄移工資料於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無需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轉出登記。但因第 59 條事由辦理的轉換登記,則須檢附申請書、同意轉換證明書、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及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Q4:家庭看護可以轉去做家庭幫傭嗎?
依官方說明,看護工(含家庭看護及養護機構看護)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中彰投分署所載準則第 8 條並將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一併納入同一工作類別。屬於同一類別者,就不涉及「跨工作類別」的限制。
Q5:協調會議當天我人在國外,可以請人代打嗎?
可以。官方注意事項載明,原雇主、新雇主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但新雇主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當次機會。所以「請人代打」是合法選項,「乾脆不去」則會直接失去該次承接機會。
Q6:接續聘僱核准後,居留證還要另外辦嗎?
依勞動部新聞稿,自 113 年 1 月 4 日起實施「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雇主於提出期滿續聘或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時,透過系統介接即同時完成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或展延居留許可。實務上仍須確認發展署系統取得的序號已正確輸入移民署系統,避免漏接。
環久實務建議
- 把聘期屆滿日往前推 4 個月標在行事曆上,那才是真正該啟動的時間點,不是屆滿前一個月。
- 想承接移工前,先確認自己的順位條件:有沒有有效招募許可函、有沒有尚未足額引進的名額、工作類別是否相同。
- 協調會議寧可派代理人也不要缺席,委託書事先備妥,臨時有事才不會失去機會。
- 聘僱許可核發後,主動追一次居留許可狀態,別讓「以為對方會辦」變成移工逾期居留。
環久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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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 – 轉換雇主: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oreign-worker-affairs/index/2c95efb38430b589018431e3620b06c4?locale=zh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 – 期滿轉換: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oreign-worker-affairs/index/2c95efb38430b589018431e37b8e06c6?locale=zh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 移工轉換及承接業務:https://tcnr.wda.gov.tw/cp.aspx?n=BEB2957A1275C7C1
– 勞動部 – 勞動部113年1月4日實施「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6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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