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這則新聞對於台中雇主而言,意味著在聘用外籍移工過程中的費用結構將更加明確。雇主可以合法委託仲介代付移工的來台前費用,但必須遵循相關法規,確保所有費用都有明確的收據並得到雇主的書面同意。這將有助於避免重複收費的問題,減少未來的爭議,並增強雇主對於外籍工作者的負擔透明度。
環久實務觀察
在我們處理的一個案例中,一位台中雇主因為不清楚相關費用的規範而產生了不必要的爭議。該雇主在未經充分了解的情況下,直接支付了移工的訓練及機票費用,結果導致移工在入境時出現重複收費的情況。透過我們的協助,雇主最終與仲介達成共識,並重新確認了所有費用的合法性與合規性,最終化解了這場潛在的法律糾紛。
雇主行動建議
- 在聘用外籍移工前,確認所有相關費用的明細,包括訓練費、證照費及機票費等。
- 要求仲介提供所有費用的正式收據,並確保這些費用已獲得雇主的書面同意。
- 定期與仲介溝通,了解最新的勞動法規及相關政策變動。
- 在雇用合約中明確指出費用的支付方式及責任,避免未來的爭議。
容易踩到的雷
雇主常見的錯誤之一是未能仔細審查仲介提供的費用清單,導致重複支付或不必要的費用增加。此外,對於法律規範的不熟悉也可能使雇主陷入困境,尤其是在委託仲介代付費用的過程中,未能獲得書面確認會造成後續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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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原始新聞內容: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5月18日報導】有關雇主是否可委託仲介代為支付移工來台前的訓練費、證照費及機票費等相關費用,勞動部指出,只要相關國外費用明確、有收據可供查核,且雇主知悉並書面同意由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轉付即可,若有爭議發生將查核移工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確保雇主代付之金額已自移工自付費用中扣除,避免移工被重複收費。
有爭議 將檢視「切結書」內容
勞動部115年5月14日發函,說明有關雇主願意負擔移工來臺工作前相關費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否受雇主委任辦理匯款相關事宜疑義。同時,勞動部105年11月3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1376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要求、約定或收取規定標準以外的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822號判決指出,《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巧立名目收取額外費用,侵害委任人權益。
判決指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委任人收取標準外費用,相關利益歸自己或第三人,才具有處罰性;若收費目的僅是代為清償款項,且清償利益最終歸於委任人本身,則與「收受規定標準以外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情形有別。
勞動部說明,若雇主於移工來台前,自願同意負擔訓練費、證照費、機票費等相關費用,只要國外費用項目明確、具相關收據可供雇主知悉,且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已取得委任人書面同意,並僅作為代轉支付用途,則相關清償利益仍歸屬委任人。
在此情況下,若國內仲介並未侵害委任人權益,也未將利益歸於自身或第三人,則代收款項轉交或代匯款項予國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尚無不可,不過,主管機關仍須依個案事實加以認定。
違規恐觸就服法及仲介管理辦法
勞動部提醒,為避免雇主已代為支付移工來台前相關費用後,國外仲介仍向移工重複收取相同費用,後續若發生爭議,將檢視移工所簽署的「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其中有關來臺前所發生之費用及金額,於「規費及來臺工作所需費用」欄位有否扣除雇主已代為繳付之相關費用。
勞動部指出,若雇主已代為支付移工相關費用,但該欄位卻未扣除,將視個案查處,查明國內或國外仲介機構是否有重複向移工收費,若經查認定有超收費用情事,恐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將處超收費用10倍至20倍罰鍰,以及停業或不予認可等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