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居留證是三張不同的文件。招募許可由勞動部核發,讓雇主可以引進移工,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入國,得展延 3 個月;聘僱許可要在移工入國後 15 日內另外申請,家庭看護工作許可期間最長 3 年,續聘或期滿轉換要在屆滿日前 2 至 4 個月內辦理。居留證由內政部移民署管理,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移工的護照與居留證件,違反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資料截至:2023 年 04 月(本文最早的一筆資料;各表另標各自的資料截至,最新一筆為 2026 年 08 月)|本文引用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內政部移民署
聘外籍看護的雇主手上,前後會出現三張名字很像的文件: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居留證。三張由不同機關核發、管不同的事、期限也不同,搞混的後果是錯過法定時限,嚴重時還會連動罰鍰與許可被廢止。以下拆成表格,每張表都標明出處與資料截至日期。
一、總覽:三張證各管什麼
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居留證差在哪?
招募許可讓你「可以引進」,聘僱許可讓你「可以僱用」,居留證是移工「在臺居留」的身分證件。
| 項目 | 招募許可 | 聘僱許可 | 居留證 |
|---|---|---|---|
| 核發機關 | 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 | 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
| 管的是 | 雇主能不能去招募、引進移工 | 雇主能不能僱用這位移工 | 移工在臺居留的身分 |
| 什麼時候用到 | 移工申請入國簽證的應備文件之一 | 移工入國後,雇主要另外申請 | 居留、延期居留、異動登記時檢附 |
| 關鍵時限 | 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入國;得展延 3 個月 | 入國後 15 日內申請;家庭看護工作許可期間最長 3 年 | 依移民署規定辦理,以核發內容為準 |
| 違規連動 | 雇主有就服法第 57 條第 1、2、6 至 9 款情事者,應廢止之一部或全部 | 同左 | 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32、3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就業服務法》第 52、5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2 );內政部移民署 居留申辦說明(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E5%B1%85%E7%95%99/181964/ )|資料截至 2026-08
最容易搞錯的一點是:拿到招募許可,不等於已經可以僱用。招募許可只是讓移工能辦入國簽證;人到臺灣之後,雇主還要在期限內另外申請聘僱許可。兩張都是勞動部核發、名稱又只差兩個字,實務上「以為招募許可就是聘僱許可、入國後就沒再申請」是最常見的誤會之一。
二、招募許可:從核准到人入國
拿到招募許可後,移工多久內要入國?
自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6 個月內要完成入國手續,未能完成者得展延 3 個月。
| 階段 | 規定 | 法源 |
|---|---|---|
| 入國期限 | 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2 項 |
| 展延 | 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展延 3 個月引進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2 項但書 |
| 入國簽證應備文件 | 招募許可、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專長證明、行為良好證明文件、經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已簽妥之勞動契約、知悉本法工作規定切結書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 |
| 遞補申請期限 | 雇主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應於 6 個月內申請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 |
| 被廢止的情形 | 雇主有就服法第 57 條第 1、2、6 至 9 款情事之一者,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第 3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32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72 )|資料截至 2025-12
招募許可的期限是從「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算,不是從雇主收到公文、也不是從挑好人選那天起算。實務上最容易卡住的是 3 個月內的健檢合格報告:移工那一端的健檢若做得太早,等到簽證送件時已經超過 3 個月,就不符合應備文件的要求。
三、聘僱許可:從申請到期滿
移工入境後,雇主多久內要申請聘僱許可?
入國後 15 日內申請;接續聘僱則是接續聘僱之翌日起 15 日內申請。
| 節點 | 規定 | 法源 |
|---|---|---|
| 新引進 | 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 15 日內申請聘僱許可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 |
| 接續聘僱(承接) | 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之翌日起 15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並於接續聘僱日起 3 日內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通報 | 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
| 許可期間 | 家庭看護工作之許可期間最長 3 年 |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第 2 項 |
| 勞動契約期限 | 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期限為契約期限 |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3 項 |
| 期滿續聘/期滿轉換 | 應於聘僱許可屆滿日前 2 至 4 個月內申請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9、40 條 |
| 未依限辦理續聘或轉換 | 涉嫌違反就服法,得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
| 補正不完 | 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第 1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14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46 )、第 5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接續聘僱說明(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71dec0434?locale=zh )|資料截至 2025-12
聘僱許可跟其他義務怎麼連動?
就業安定費、定期健檢、轉換作業的起訖日,都是用聘僱許可的日期來算。
| 連動項目 | 怎麼跟聘僱許可掛鉤 | 法源/出處 |
|---|---|---|
| 就業安定費計費區間 | 自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止 | 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
| 就業安定費停繳 | 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 |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4 項 |
| 定期健康檢查 |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或入國後滿 6、18、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 期滿轉換作業 | 自核准轉換之日起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 14 日內辦理 | 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
| 聘僱關係終止出國 | 第二類外國人聘僱關係終止且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出國者,雇主應於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許可及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就業安定費繳納」(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3f049053d?locale=zh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18 )、《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3 )|資料截至 2026-08
聘僱許可是三張證裡最「牽一髮動全身」的一張:它的生效日、屆滿日、廢止日,直接決定就業安定費算幾天、健檢何時做、轉換期何時結束。
四、入國後的時限:三張證交會的那幾天
移工入境前後,還有哪些期限要注意?
家庭看護工入國日 5 日前要申請一站式服務,入國後 3 日內要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 時點 | 應辦事項 | 法源 |
|---|---|---|
| 入國日 5 日前 |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站式服務事項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之 1 |
| 入國後 3 日內 | 雇主應檢附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第 1 項 |
| 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 | 入國健康檢查(得延 3 個工作日)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3 條 |
| 入國時 | 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應接受 8 小時以上入國講習;曾於 5 年內完成講習者免參加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8 條 |
| 入國日起 90 日內 | 未完成入國講習者,應至入國講習網站補行參加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之 4 第 2 項 |
| 入國第 4 日起 | 接受入國講習之家庭看護工,就業安定費自此起算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 入國後 15 日內 | 申請聘僱許可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18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9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343729 )|資料截至 2026-08
入國後的前兩週是期限最密集的階段:3 日、3 個工作日、15 日三個期限疊在一起,而且計算單位不同(有的算日、有的算工作日)。
期限錯過了還能補辦嗎?
可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才能補行,而且同一案別以一次為限。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70 ),雇主因故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 1 次為限。
五、居留證:受法律保護的移工證件
雇主可以幫移工保管居留證嗎?
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占。居留證件是就服法第 57 條第 8 款明文保護的客體,違反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項目 | 規定 | 法源 |
|---|---|---|
| 保護客體 | 護照、居留證件、財物三類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 |
| 禁止行為 | 非法扣留與侵占兩種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 |
| 罰鍰 |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 |
| 許可連動 | 雇主有第 57 條第 8 款情事者,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2 款 |
| 居留申辦 | 申請居留、延期居留或異動登記,應檢附居留證及證明異動事實之文件(如更新後護照) | 內政部移民署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7 )、第 6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7 )、第 7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72 );內政部移民署 居留申辦說明(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E5%B1%85%E7%95%99/181964/ )|資料截至 2026-08
這一段把三張證串在一起:居留證雖然是移民署的事,但雇主若非法扣留,被廢止的是勞動部核發的招募許可與聘僱許可。換句話說,居留證的處理方式會回頭影響雇主的名額。移工辦理延期居留或異動登記時須檢附居留證,雙方事先講清楚證件由移工自行保管,對兩邊都是最清楚的做法。
六、許可被廢止之後:轉換與遞補
聘僱許可被廢止後,多久可以再申請遞補?
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屆滿 1 個月後,得申請遞補;遞補應於 6 個月內申請。
| 情形 | 規定 | 法源/出處 |
|---|---|---|
| 行蹤不明 | 依規定通知屆滿 1 個月後得申請遞補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2 款 |
| 合意轉換 | 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雇主可直接申請遞補 | 勞動力發展署新聞稿 |
| 遞補申請期限 | 6 個月內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 |
| 轉換作業期間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核准轉換或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起 60 日內辦理;經核准得延長 60 日,以 1 次為限 | 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 |
| 轉換登記文件 | 申請書、外國人同意轉換之證明文件,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 | 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3&flno=1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聞稿(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4262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71dec0434?locale=zh )|資料截至 2026-04
轉換作業期間為 60 日(得延長 60 日,以 1 次為限),這段期間是移工依法尋找新雇主的時間;原雇主這一端則要備妥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轉換登記文件。廢止聘僱許可函是整個流程的關鍵文件——轉換登記要附、就業安定費停繳看它、合意轉換後的遞補等待期也從廢止日起算。
七、政策沿革
| 發布/施行 | 變動內容 | 影響對象 |
|---|---|---|
| 2023 年 04 月 |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修正:家庭看護移工行蹤不明時,雇主遞補等待期由 3 個月縮短為 1 個月;產業雇主由 6 個月縮短為 3 個月 | 家庭看護工雇主、產業雇主 |
| 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 | 新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施行,並配合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46 條 8 至 11 款資格及審查標準、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等法規 | 各類移工雇主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聞稿(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4262 )|資料截至 2023-04;勞動部 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7352/ )|資料截至 2025-12
這對雇主實際的影響
- 三張證三個期限,各記各的:招募許可看「6 個月內入國」,聘僱許可看「入國後 15 日內申請」與「屆滿前 2 至 4 個月續聘」,居留證的延期居留與異動登記向移民署辦理、須檢附居留證。
- 聘僱許可的屆滿日最值得記進行事曆:續聘窗口、就業安定費迄日、期滿轉換的 14 日,全部從這一天回推。
- 補行只有一次:因故錯過期限,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才能補行,同一案別以 1 次為限,不要把補行當成常態。
- 護照與居留證件受法律保護: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違反者除了罰鍰,還會連動廢止招募許可與聘僱許可。
- 廢止聘僱許可函要留好:轉換登記、就業安定費停繳、遞補起算都會用到。
- 對規定有疑問時,可撥勞動部 1955 專線確認;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者,也可請承辦人員說明各期限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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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資料截至 2025-12)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46、52、55、57、67、7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7 (資料截至 2025-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3&flno=11 (資料截至 2026-04)
- 全國法規資料庫《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18 (資料截至 2025-12)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9 (資料截至 2026-04)
- 內政部移民署 居留申辦說明: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E5%B1%85%E7%95%99/181964/ (資料截至 2026-08)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接續聘僱說明: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71dec0434?locale=zh (資料截至 2024-04)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就業安定費繳納」: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3f049053d?locale=zh (資料截至 2026-08)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4262 (資料截至 2023-04)
- 勞動部 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7352/ (資料截至 2025-12)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https://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343729 (資料截至 2026-08)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招募許可和聘僱許可有什麼不同?
招募許可讓雇主可以招募、引進移工,是移工辦入國簽證的應備文件之一;聘僱許可是移工入國後雇主另外申請的僱用許可。兩者都由勞動部核發,拿到招募許可不等於已經可以僱用。
拿到招募許可後,移工要在多久內入國?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展延 3 個月。
移工入境後,聘僱許可要多久內申請?
新引進者,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 15 日內申請聘僱許可;接續聘僱者,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之翌日起 15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並於接續聘僱日起 3 日內向縣市政府通報。
外籍看護的聘僱許可最長多久?到期怎麼辦?
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家庭看護工作之許可期間最長 3 年。要續聘或期滿轉換,應於聘僱許可屆滿日前 2 至 4 個月內申請,未依限辦理得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可以替移工保管護照或居留證嗎?
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占。《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保護護照、居留證件及財物,違反者依第 67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申請期限錯過了還能補辦嗎?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0 條,雇主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通知或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但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 1 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