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在聘僱期間內要轉換雇主,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所列的四款法定事由;不符合事由時,雇主可以不同意,聘僱關係依原契約繼續。若是聘僱許可即將屆滿而要換,則屬期滿轉換,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9、40 條須在屆滿日前 2 至 4 個月內辦理續聘或轉換,未辦理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得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轉換登記應檢附申請書、外國人同意轉換之證明文件與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依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登錄必要資料翌日起 60 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延長 60 日,以一次為限。轉換期間家中照顧空窗,依長照專區 1966 說明視同名下未聘僱外籍看護,可申請含照顧服務在內的所有長照服務。
情境
家裡請的外籍看護,某天說「我想換雇主」。雇主當下最急的通常是兩件事:我可以不答應嗎?如果真的要換,家裡的照顧空窗怎麼辦?
這一題的重點不在誰對誰錯,而在轉換雇主是一套有法定事由、有期限、有書面程序的流程。流程清楚,雙方才不會各自踩到自己的責任線。
法規怎麼規定
一、移工不是想換就能換,但雇主也不是說了算
移工在聘僱期間內要轉換雇主或工作,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所列的法定事由,該條明定四款得轉換的情形,條文原文以連結為準。換句話說:
- 移工單方面「想換」而不符合法定事由,雇主可以不同意,聘僱關係依原契約繼續。
- 若情況落入第 59 條的事由範圍,那是法律給移工的權利,不是雇主可以片面否決的事。
雙方都受同一條規定拘束,這是判斷的第一層。
二、期滿轉換走的是另一條路,時間窗口很硬
如果聘僱許可快到期,移工希望期滿後換雇主,那不是第 59 條的問題,而是期滿轉換。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40 條,期滿續聘與期滿轉換都要在聘僱許可屆滿日前 2 至 4 個月內提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也明白說明,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 2 至 4 個月內辦理續聘或轉換,未辦理者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這個窗口錯過之後,原本可以從容安排的交接,會被壓縮成必須讓移工出國再重來一次。
三、轉換登記要附哪些文件
依勞動力發展署的說明,辦理轉換登記應檢附:
| 文件 | 說明 |
|---|---|
| 申請書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
| 外國人同意轉換之證明文件 | 移工本人同意轉換的意思表示 |
| 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 | 原聘僱關係已依法終結的憑據 |
實務上常見的卡點就在這裡:這兩份文件有先後順序。原聘僱許可還沒廢止,轉換登記就沒有辦法完成;而廢止又必須建立在雙方對終止聘僱關係已經有共識、或已有法定事由的基礎上。順序倒過來做,就會在承辦窗口被退回。
四、轉換作業期間:60 日,特殊情形可再延 60 日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資料截至 2026-04):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登錄必要資料之翌日起 60 日內辦理轉換作業。
- 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延長 60 日,以一次為限。
- 同條第 3 項:逾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完成轉換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通知原雇主,於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辦理出國手續。
要特別注意:60 日是從「登錄必要資料的翌日」起算,不是從雙方談妥的那一天起算。這兩個日期之間往往還隔著文件準備與廢止程序的時間,家庭在排照顧空窗時最常低估的就是這一段。
可能的法律效果
雇主這一側
- 未在屆滿前 2 至 4 個月辦理續聘或轉換: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得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非法扣留證件或財物: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明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同條第 9 款為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第 67 條,第 57 條第 8 款、第 9 款等情形,罰鍰區間為 6 萬元至 30 萬元。
雙方談到轉換時情緒容易緊繃,但把護照或居留證收起來以防對方離開是明確的違法行為,會讓原本單純的轉換問題變成裁罰問題。
就業安定費與健保算到哪一天
依勞動力發展署說明,就業安定費的計費區間是自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止;另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4 項,聘僱關係終止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廢止聘僱許可函的日期」因此不只是程序文件,它同時決定費用算到哪一天。
健保方面,中央健康保險署說明轉換投保單位由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並複印退保申報表交由保險對象帶至新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新投保單位應注意銜接投保。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確認是哪一種轉換:聘僱期間內依第 59 條事由的轉換,還是聘僱許可即將屆滿的期滿轉換?兩者依據與時程都不同。
- 把對話留下紀錄:了解提出的原因與時間點;若涉及工資、休假或照顧內容的認知落差,先回頭確認契約怎麼約定。
- 雙方意思確認:轉換登記需要「外國人同意轉換之證明文件」,雇主端也要確認自己的立場。
- 依法終結原聘僱關係:取得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這是轉換登記的必備附件。
- 辦理轉換登記:備妥申請書、同意轉換證明、廢止函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60 日期間自登錄必要資料翌日起算。
- 同步處理健保與就業安定費:確認轉出日與廢止日,避免斷保或費用多繳、漏繳。
- 預先安排照顧空窗:依長照專區 1966 說明,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在 5 種照顧空窗情境(申請中、行蹤不明、轉換雇主、期滿離境、請假返鄉)下,視同名下未聘僱外籍看護,可申請含照顧服務在內的所有長照服務。這是轉換期間最常被忽略、但最實用的一條。撥打 1966 長照專線即可諮詢。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契約在事前講清楚:工作內容、休息時間、休假的處理方式,簽約階段談定比事後爭執有效。
- 把聘僱許可屆滿日寫進行事曆,往前抓 4 個月提醒——期滿續聘與期滿轉換的窗口只有 2 至 4 個月這一段。
- 證件保管方式事先講明:護照與居留證由移工自行保管;雇主代為保管任何文件都應取得本人同意且可隨時取回。
- 委任仲介機構辦理時看清書面契約: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機構辦理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前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載明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與退費方式等 7 項;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之書面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
- 不確定時先問官方: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24 小時)雇主與移工都可以打;照顧銜接問題可打 1966 長照專線。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資料截至 2026-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3&flno=1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9、40 條(資料截至 2025-1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資料截至 2024-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2&flno=20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移工轉換雇主與接續聘僱說明(資料截至 2024-04):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71dec0434?locale=zh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業安定費計費區間(資料截至 2026-08):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3f049053d?locale=zh
– 衛生福利部 長照專區 1966 照顧空窗情境(資料截至 2025-06): https://1966.gov.tw/LTC/cp-6460-69943-207.html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轉換投保單位說明: https://www.nhi.gov.tw/ch/cp-7246-42e2b-2619-1.html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看護說想換雇主,雇主可以直接拒絕嗎?
要看是哪一種情形。聘僱期間內的轉換,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所列的四款法定事由;不符合事由時,聘僱關係依原契約繼續。若屬期滿轉換,則依許可及管理辦法在屆滿前 2 至 4 個月辦理。
轉換雇主要花多久時間?
依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登錄必要資料翌日起 60 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延長 60 日,以一次為限。逾期仍無法轉換者,會通知原雇主於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辦理出國手續。
辦轉換登記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勞動力發展署說明,應檢附申請書、外國人同意轉換之證明文件,以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實務上兩份文件有先後順序,原聘僱許可未廢止前無法完成轉換登記。
移工說要換雇主,雇主可以先把護照收起來嗎?
不可以。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明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依第 67 條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證件應由移工本人保管。
轉換期間家裡沒人照顧怎麼辦?
依長照專區 1966 說明,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在申請中、行蹤不明、轉換雇主、期滿離境、請假返鄉這 5 種照顧空窗情境下,視同名下未聘僱外籍看護,可申請含照顧服務在內的所有長照服務,可撥 1966 長照專線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