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照顧者過世,看護要馬上走嗎?3日內通報、60日轉換期

QUICK ANSWER

被照顧者過世或入住機構,外籍看護不必立刻離境,但雇主有3日內的通報義務。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未依限通報,依第68條第1項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移工端則依同法第59條訂有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的四款事由,完成登錄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登錄必要資料翌日起有60日轉換作業期間,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延長60日一次;逾期仍無法轉換,才依協調會議翌日起14日內辦理出國手續。費用面,就業安定費計費至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健保應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辦理退保。

情境

長輩走了,或是身體狀況變化後住進了照顧機構,家裡不再需要人手,但外籍看護的聘僱許可還剩一年多。人還住在家裡,雇主這時候通常同時卡在三件事:要不要請他馬上離開、薪水還要不要給、就業安定費還要不要繳。

「聘僱關係終止」之後有一串法定程序要跑,時間點抓錯了雙方都會受影響——雇主可能挨罰,移工可能失去依法轉換雇主的機會。以下把法規怎麼規定、各自有幾天,一次列清楚。

法規怎麼規定

一、雇主端:3 日內的通報義務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修正日期 2025-01)。

被照顧者過世或入住機構,使原本的照顧需求消滅,屬於聘僱關係終止的情形之一。這裡的重點是:通報是雇主的義務,不是仲介的義務,也不會因為「人還住在家裡、還在談」而暫停起算。

二、移工端:依法有轉換雇主的機會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就受聘僱外國人得轉換雇主或工作訂有四款事由(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修正日期 2025-01),條文原文可直接點連結查閱。

也就是說,聘僱關係因為不可歸責於移工的原因而終止時,法律預設的下一步不是立刻出境,而是先進入轉換程序。雇主端的通報,正是啟動這道程序的前提。

三、轉換期間是 60 日,得延長一次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登錄必要資料之翌日起 60 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延長 60 日,以一次為限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修正日期 2026-04)。

同條第 3 項另定,逾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通知原雇主,於協調會議之翌日起 14 日內辦理出國手續。

可能的法律效果

情形 依據 效果
聘僱關係終止未依限通報 就服法第 56 條第 1 項 → 第 68 條第 1 項 罰鍰 3 萬~15 萬元
未經許可讓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場所 就服法第 57 條第 3、4 款 → 第 68 條第 1 項 罰鍰 3 萬~15 萬元
聘僱關係終止並經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 就服法第 55 條第 4 項 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健保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5 條末項 投保單位應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 3 日內辦理退保

就業安定費的計費區間,勞動部的說明是「自外國人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 1 日止」。所以廢止聘僱許可的日期就是費用的分水嶺——通報拖得越久,廢止日就越晚,雇主自己多繳的天數也越多。

被照顧者過世,看護必須馬上出國嗎?

不一定。就服法第 59 條訂有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的四款事由;登錄後有 60 日的轉換作業期間(特殊情形得再延長 60 日一次),逾期仍無法轉換,才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原雇主辦理出國手續。

可以直接改成照顧家裡另一位長輩嗎?

不能自行轉用。未經許可從事許可外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場所,依就服法第 57 條第 3、4 款及第 68 條第 1 項,可處 3 萬~15 萬元罰鍰;另一位長輩須自己符合資格並另行完成申請程序。

實務上怎麼處理

分成五步,時間全部以「聘僱關係終止之日」起算:

  1. 先把日期釘死。 死亡證明上的日期、或入住機構的日期,就是後面所有天數的起算點。實務上最常見的卡點,是家屬忙著處理後事,等到想起來通報時已經過了 3 日。
  2. 3 日內書面通報三個機關: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就服法第 56 條第 1 項)。
  3. 同步處理健保退保,投保單位應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 3 日內辦理。依健保署說明,轉換投保單位時由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並複印退保申報表交保險對象帶至新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新投保單位應注意銜接投保,避免中斷。
  4. 詢問移工意願並辦理轉換登記。 轉換登記應檢附申請書、外國人同意轉換之證明文件,以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同意轉換」是移工自己的意思表示,雇主不能代簽,這也是雙方都該留存書面的一環。
  5. 走完轉換期間:登錄資料翌日起 60 日(得延長 60 日一次);若期間屆滿仍未轉換成功,依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辦理出國手續。

如果是新雇主接手,另有兩個不同的期限別搞混:接續聘僱日起 3 日內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接續聘僱之翌日起 15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空窗期間的照顧怎麼辦

依長照專線 1966 的說明,聘僱外籍看護家庭在申請中、行蹤不明、轉換雇主、期滿離境、請假返鄉這 5 種照顧空窗情境下,視同名下未聘僱外籍看護,可申請含照顧服務在內的所有長照服務。家中若還有其他照顧需求,這段期間不必自己硬撐。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文件的一致性先顧好。 勞動部統計外籍家庭看護工招募申請案的常見退補件原因包括:雇主或被看護者地址與戶政資料不符、雇主欠繳就業安定費、未辦理外國人解約提前出國驗證程序、未完成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程序。其中「解約提前出國驗證」正是聘僱關係提前終止時最容易被忽略、又最常卡住後續申請的一步——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等到日後要重新申請時才發現當年這道程序沒補齊。
  • 把三個日期寫在同一張紙上:聘僱關係終止日、通報日、廢止聘僱許可函上的日期。就業安定費、健保、轉換期間全部由這三個日期推導,分開記就容易漏。
  • 保留書面。 通報的書面、移工同意轉換的證明、廢止函影本,是日後查核與費用計算的依據。
  • 不確定時先問官方。 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24 小時、多國語言)雇主與移工都可以打;後續照顧安排可洽長照專線 1966 或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資料截至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資料截至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資料截至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資料截至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資料截至 2026-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3&flno=1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5 條(資料截至 2023-0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15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轉換雇主/接續聘僱(資料截至 2024-04):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71dec0434?locale=zh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就業安定費(資料截至 2026-08):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9839190201983a73f049053d?locale=zh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家庭看護工招募申請常見退補件原因(資料截至 2020-08):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3810
– 衛生福利部 長照專線 1966 聘僱外籍看護家庭長照服務(資料截至 2025-06): https://1966.gov.tw/LTC/cp-6460-69943-207.html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投保單位轉換說明: https://www.nhi.gov.tw/ch/cp-7246-42e2b-2619-1.html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被照顧者過世後,外籍看護要馬上出國嗎?

不一定。就業服務法第59條訂有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的四款事由。完成登錄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登錄必要資料翌日起有60日轉換作業期間,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延長60日一次;逾期仍無法轉換,才依協調會議翌日起14日內辦理出國手續。

聘僱關係終止,雇主要在幾天內通報?

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未依限通報,依同法第68條第1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被照顧者過世後,就業安定費還要繼續繳嗎?

就業安定費計費區間為自入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聘僱關係終止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所以廢止日期是關鍵。

可以把看護留下來照顧家裡另一位長輩嗎?

不能自行轉用。未經許可從事許可外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場所,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4款及第68條第1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一位長輩須自行符合資格並另外完成申請程序。

辦理轉換登記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轉換登記應檢附申請書、外國人同意轉換之證明文件,以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另須於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通報,並於接續聘僱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沒有看護的這段期間,照顧可以怎麼銜接?

依長照專線1966說明,聘僱外籍看護家庭在申請中、行蹤不明、轉換雇主、期滿離境、請假返鄉這5種照顧空窗情境下,視同名下未聘僱外籍看護,可申請含照顧服務在內的所有長照服務。可洽1966或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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