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根據最新的勞動部規定,台中地區的雇主在聘用外籍移工或看護時,應了解仲介費用的收取標準已經明確規範,這將直接影響雇主的財務預算與聘僱決策。仲介不得隨意增加費用,雇主僅需支付法定的登記費、介紹費及必要的服務費。這不僅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也促進了人力仲介市場的透明化,讓雇主在選擇台中外勞仲介時更具依據。
環久實務觀察
在我們處理一個案例時,一位台中雇主因為不熟悉仲介費用結構,曾經遭遇過不合理的額外收費。在深入溝通後,我們幫助他檢視了所有的收費項目,並確認了這些費用是否在法規範圍內。最終,雇主成功地拒絕了不合法的收費,並且與合法仲介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這不僅降低了成本,也提升了用工滿意度。
雇主行動建議
- 確認仲介提供的費用明細,並與勞動部的法規標準對照。
- 針對仲介的服務內容進行詢問,了解每項服務的具體價值。
- 定期檢討與仲介的合作關係,確保服務質量與成本的合理性。
- 如有異常收費,立即向勞動部或相關機構舉報以保護自身權益。
容易踩到的雷
許多雇主在與仲介溝通時,可能因為信任而忽略檢查費用細節,這樣容易導致不必要的財務損失。此外,一些雇主在簽約前沒有充分了解仲介的服務內容,結果在用工過程中發現服務無法滿足需求,造成後續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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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環久觀察)
在台中做外籍人力仲介這二十多年,環久最常被問到的一句話,其實帶著一點防備:「你們仲介到底賺多少?」會這樣問不奇怪——引進一名外籍看護或廠工,雇主前後要付出一筆不算小的金額,但這筆錢拆開來看,並不是全部進了仲介口袋,也不是仲介想收多少就收多少。今天環久就把費用結構攤開來講清楚,每一筆錢的名目、上限、去向,讓雇主與移工都能心裡有底。
仲介能收哪些費用?名目是法定的
依勞動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仲介機構能向人收取的費用項目是「列舉」的,包含登記費、介紹費、職業心理測驗費、就業諮詢費,以及服務費。換句話說,不在這份清單上的名目,仲介都不應該另立名目收取。這一點很重要:當你看到帳單上出現沒聽過的費用時,第一個動作就是回頭對照這份標準。
向雇主收的:仲介費與服務費
依同一份收費標準,仲介向雇主收取的登記費與介紹費(一般合稱「仲介費」),在通常情形下合計不得超過所聘僱外國人第一個月的薪資。另外還有「服務費」,是仲介在聘僱期間持續提供服務的對價,依規定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這部分是雇主端最主要的支出,名目清楚、上限明確。
向移工收的:只能收服務費,而且有月上限
很多人誤以為移工也要付一筆高額仲介費,這其實是法規明文禁止的。依收費標準,仲介不得向藍領移工收取登記費與介紹費,只能收「服務費」,而且金額是按累計在臺工作年資逐年遞減: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一千八百元、第二年不得超過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元,並且不得預收。
期滿續聘或轉換雇主時也是同樣的精神。依勞動部說明(勞動力發展署新聞稿,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3211),移工在臺工作滿三年後,原雇主續聘或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託仲介可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仲介費(合計不超過移工第一個月薪資),但對移工本人不得再收仲介費,只能收服務費,第三年以後每月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元。若仲介藉媒合名義向移工收仲介費,依該署說明屬違法行為,將面臨高額罰鍰與停業等處分。
環久實務觀點
二十多年下來,環久發現雇主對「費用不透明」的焦慮,往往不是因為錢多,而是因為「不知道這筆錢是什麼」。常見的情境像這樣:A 雇主拿到一張總價單,上面只寫一個大數字,沒有拆項,心裡自然會犯嘀咕;而 B 雇主拿到的是一張逐項列明、每一筆都對得上法定名目的明細表,即使總額相近,感受卻完全不同。
其實外勞引進的成本,除了仲介這端的費用,還包含許多「不是進仲介口袋」的政府規費、健檢費、機票、保險、就業安定費等等,這些是依各自主管機關規定走的,仲介只是代為處理或墊付。把這些和仲介自身的服務報酬分開來看,雇主就會明白:仲介真正的收入,是受到法規上限嚴格框住的那幾項,而不是帳單上的全部。環久一向主張,與其讓雇主猜,不如一開始就把每一筆攤在桌上講明白——透明,才是長久信任的基礎。
環久實務建議
- 拿到報價時,要求逐項列明,對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確認名目與上限
- 分清楚「仲介費/服務費」與「政府規費、健檢、機票、保險」等代收代付項目,不要混為一談
- 移工本人只需負擔服務費,且有逐年遞減的月上限,切勿被收取額外仲介費
- 保留所有收費單據,若遇疑似超收,可向勞動部或地方勞政單位查詢、檢舉
- 諮詢專線 04-2262-3868|LINE@: @frc3052d
延伸閱讀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新聞稿〈外勞期滿續聘或轉聘 仲介不得收取額外仲介費〉: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3211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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