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要求裝Wi-Fi,網路費誰付?法規沒規定,但這樣約定最安全

QUICK ANSWER

現行法規沒有規定雇主必須替移工加裝網路,也沒有規定網路費由誰負擔,這是勞雇雙方可以約定的事項。要注意的是,主管機關實務見解認定的膳宿費內容為食費、住宿費及住宿所衍生的水電費用,網路費並不在其中,因此不能併入膳宿費調高金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新招募引進或期滿續(轉)聘者月薪為 2 萬元,且依主管機關見解不宜於薪資中扣減膳宿費用;產業類移工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第 26 條並明定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因費用爭議沒收移工手機或 SIM 卡,可能觸及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依同法第 67 條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正確作法是事前協議、寫進勞動契約,不要事後從薪水扣。

重點解讀

在台中地區,許多雇主在雇用外籍看護時,會面臨是否為其提供網路的問題。根據現行法規,雇主並無義務為移工加裝網路,且網路費用的負擔可由雙方約定。這意味著雇主在決策時需謹慎考量,避免因為誤解法規而造成不必要的爭議。

雇主行動建議

  • 在雇用合約中明確約定網路費用的負擔方式,避免未來的爭議。
  • 了解家庭看護與產業移工的薪資規定,確保薪資支付符合相關法規。
  • 定期與外籍看護進行溝通,了解其需求,並在合約中作出合理的協議。
  • 避免在未經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隨意從薪水中扣除任何費用。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網路費用可以直接從外籍看護的薪水中扣除,然而這樣的做法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造成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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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看護來家裡兩個月,說想裝 Wi-Fi,方便跟家鄉的小孩視訊。有的家裡本來就有網路,有的是老人家獨居、根本沒牽線,要裝就多一筆月租。雇主最想問的是:這筆錢該誰出?她用我家的網路,我可以從薪水裡扣一點嗎?

法規怎麼規定

先講結論:現行法規沒有規定「雇主必須替移工加裝網路」,也沒有規定「網路費由誰負擔」。 這是勞雇雙方可以約定的事項,不是法定義務。

但「可以約定」不等於「可以片面決定」,法規在三個地方畫了線。

第一,膳宿的範圍是有定義的。依主管機關實務見解,移工膳宿費包含食費、住宿費以及住宿所衍生的水電費用,膳食部分並應含例假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說明)。網路費不在這個項目裡,既不是雇主本來就該包的,也不能自動塞進膳宿費裡調高金額。

第二,家事類與產業類規則不同。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新招募引進或期滿續(轉)聘者,每月薪資調整為 2 萬元,同一雇主續聘滿 3 年、6 年,勞動部另建議加薪至 2.1 萬元、2.2 萬元(勞動部新聞稿);且依主管機關見解,家事勞動的家庭外籍移工因須適時照顧被看護者,尚不宜於薪資中扣減膳宿費用。產業類移工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膳宿費須於入國前協議明訂於勞動契約,數額應合理作價。

第三,扣款不能當懲罰。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就算雙方真的約定分攤網路費,那也只能是事先講好的費用,不能變成「這個月用太多所以罰你」。

移工這一側同樣有界線:若雙方同意由移工負擔,這筆錢就是移工的支出,雇主沒有義務事後吸收;反過來,雇主也不能因為移工不肯分攤,就限制她使用自己的行動網路。

可能的法律效果

單純談不攏本身沒有罰則,因為法規沒規定。會出事的是處理方式。

未經約定就從工資扣網路費,對產業移工屬未全額給付工資;對家事移工,因薪資數額已明定且不宜扣減膳宿費用,逕自扣款容易被認定短付工資,是勞資爭議的常見起點。

比較嚴重的是拿財物當籌碼。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因費用爭議沒收移工手機或 SIM 卡,可能落入這一款。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違反第 57 條第 8 款、第 9 款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實際是否成立、金額多少,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

雇主可以要求移工分攤網路費嗎?

可以,但必須事前協議、寫進契約、雙方清楚金額與計算方式,不能事後單方面從薪水扣。

實務上怎麼處理

  1. 先翻契約和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看有沒有寫到網路或膳宿以外的費用分攤。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計畫書本來就要規劃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等事項,兩份文件講法要一致。
  2. 分清楚哪一種情況。是「家裡已有網路,移工要一起用」,還是「要為此新裝一條」?前者多半沒有額外成本,後者才有真正的月租爭議。
  3. 從三種常見作法挑一種:原有網路開放使用、不另計費;移工自行申辦行動網路吃到飽;新裝固網並約定固定分攤金額,金額要對應實際帳單。
  4. 要分攤就補書面。用中文加移工母語或英文寫一張費用約定,載明金額、期間、由誰繳費、如何停止,雙方簽名各留一份。
  5. 不要用扣薪解決。優先讓移工自行支付;真要從薪資處理,須有事前書面同意,並在薪資明細單獨列項,不要混進膳宿費。
  6. 談不攏找第三方。勞動部 1955 專線提供勞雇雙方諮詢與申訴,雇主打也可以,不是只有移工能打。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入國前的勞動契約就把生活費用寫清楚:膳宿由誰提供、有無額外網路或通訊費分攤、金額多少。
  • 把「使用規則」和「費用」分開談。費用是錢的問題;使用時段、是否影響照顧工作是另一個問題,混在一起容易失焦。
  • 不要用網路當管理工具。斷網、沒收 SIM 卡除了可能觸及財物扣留的規定,也會直接影響移工與家人聯繫。
  • 有既有網路就大方一點。家中固網本來就吃到飽、多一個人用不增加成本,直接開放連線是最省事的作法。

常見問題

Q1 我家沒有網路,看護要求加裝,我一定要裝嗎?

不用。現行法規沒有規定雇主必須為移工加裝網路。是否加裝、費用由誰負擔,都是勞雇雙方協議事項,建議把協議結果寫進契約留存。

Q2 看護用我家的 Wi-Fi,我可以每個月從薪水扣 300 元嗎?

必須事前約定才行。家事移工薪資數額已明定,且主管機關見解認為不宜於薪資扣減膳宿費用;未經事前書面同意就逕自扣款,容易被認定為短付工資。

Q3 因為網路費吵架,我可以先把她手機收起來嗎?

不建議。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財物,違反者依同法第 67 條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實際認定以主管機關為準。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2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 勞動部(自 8 月 10 日起新聘及續轉聘家事移工月薪調為 2 萬元):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54530/post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外籍移工薪資中可扣除膳宿費之額度): https://lhr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4879&s=1468398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資料來源與審閱
本文依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之法規與函釋整理。環久國際機構創立於 1992 年,為政府合法立案、勞動部評鑑 A 級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深耕外籍人力招募與在台管理逾 30 年。
法規如有修正,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我家沒有網路,看護要求加裝,我一定要裝嗎?

不用。現行法規沒有規定雇主必須為移工加裝網路,這不是法定義務。是否加裝、費用由誰負擔,都是勞雇雙方協議事項,建議把協議結果寫進勞動契約留存。

看護用我家的 Wi-Fi,我可以每個月從薪水扣 300 元嗎?

必須事前約定才行。家事移工薪資數額已明定,且主管機關見解認為不宜於薪資扣減膳宿費用;未經事前書面同意就逕自扣款,容易被認定為短付工資而引發爭議。

網路費可以算進膳宿費裡嗎?

不建議。膳宿費的內容為食費、住宿費及住宿所衍生的水電費用,網路費並不在其中。要分攤請單獨列項、單獨約定,不要併入膳宿費調高金額。

她說沒錢付網路費,我可以先扣她下個月薪水嗎?

不可以用預扣的方式處理。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費用爭議應循雙方協商或撥打 1955 專線處理。

因為網路費吵架,我可以先把她手機收起來嗎?

不建議。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8 款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財物;違反者依同法第 67 條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實際認定以主管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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