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法細則 新增6類實際負責人 性騷擾員工屬實 最高裁罰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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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勞動部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的修正,明確定義了職場性騷擾事件中「最高負責人」的範疇,將「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納入,這對所有企業雇主而言,都是一個重要的法規更新,尤其在進行 **移工引進** 和管理時,更需特別留意。以下是我們為尋求優質仲介的企業雇主提供的 3 個重點摘要:

  • 強化內部管理與合規顧問服務的重要性
    此次修法擴大了企業對高階主管性騷擾事件的責任範圍,不再僅限於對外登記的代表人。這意味著企業內部管理必須更加細緻與全面。選擇一家像 **環久國際機構** 這樣經驗豐富的 **台中人力仲介**,其提供的服務應不只停留在媒合與引進,更要能提供深入的法規諮詢,協助企業全面檢視內部規章,確保所有高階職位人員皆了解其責任與義務,並建立符合最新法規要求的性騷擾防治與調查機制,有效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
  • 重視對移工群體的權益保障與教育
    新聞提及外籍移工曾是性騷擾事件的受害者,而語言、文化隔閡與資訊不對稱,可能使 **外籍看護** 等移工族群更容易成為弱勢。此次修法讓移工在遭遇高階主管性騷擾時,能更明確地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因此,企業在選擇 **台中外勞仲介** 時,務必確認仲介機構是否具備協助企業對移工進行性別平等教育訓練的能力,並能建立清晰、易懂且多語言的申訴管道,確保所有移工都能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在安全、尊重的環境中工作。
  • 全面風險管理與企業聲譽維護
    職場性騷擾事件,尤其是涉及高階主管的案件,不僅可能面臨高額罰鍰,更會嚴重損害企業的品牌形象與信譽。一家頂尖的 **台中人力仲介** 夥伴,應能提供的不僅是人力資源服務,更是一種全面的企業風險管理方案。透過 **環久國際機構** 這類專業仲介的協助,企業能從前端預防、中端處理到後端風險控管,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有效避免因性騷擾事件而產生的法律糾紛與聲譽危機,確保企業的永續經營與正面形象。

— 以下為詳細新聞摘要 —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4月8日報導】日前曾有食品公司董事性騷擾外籍移工遭新北裁罰,但在訴願階段以非最高負責人撤銷,遭立委質疑法規解釋存在漏洞。為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並提供地方統一認定基準,勞動部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補充解釋《性工法》所定的「最高負責人」,明確6類「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若有性騷擾行為,與對外代表人負相同責任,查證屬實最高可處百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依據性工法規定,受僱人遭遇性騷擾,雇主有責任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補措施,包括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董事性騷女員工裁罰遭撤銷惹議 但若性騷擾的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包含其親屬、位居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難以期待公司能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調查,在此情況下員工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實務上也收到NGO團體或當事人反映,對最高負責人認定是否明確,會影響救濟程序。 她進一步指出,依性工法規定除了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以外,還有「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但這屬於原則性的法律概念,原先是由地方政府依據個案認定,但地方也希望全國一致明確定義。此外明確定義也能幫助勞工了解,…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4月8日報導】日前曾有食品公司董事性騷擾外籍移工遭新北裁罰,但在訴願階段以非最高負責人撤銷,遭立委質疑法規解釋存在漏洞。為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並提供地方統一認定基準,勞動部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補充解釋《性工法》所定的「最高負責人」,明確6類「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若有性騷擾行為,與對外代表人負相同責任,查證屬實最高可處百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依據性工法規定,受僱人遭遇性騷擾,雇主有責任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包括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董事性騷女員工裁罰遭撤銷惹議

但若性騷擾的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包含其親屬、位居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難以期待公司能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調查,在此情況下員工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實務上也收到NGO團體或當事人反映,對最高負責人認定是否明確,會影響救濟程序。

她進一步指出,依性工法規定除了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以外,還有「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但這屬於原則性的法律概念,原先是由地方政府依據個案認定,但地方也希望全國一致明確定義。此外明確定義也能幫助勞工了解,並確保企業代表人落實法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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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琦雅說明,勞動部8日公告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規範《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同時明列出6款人員,包含(一)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二)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三)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四)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五)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六)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如公司法未明定的職務,如總裁)。

員工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

受僱人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查證屬實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即使被害人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事業單位依然負有性工法規定的相關責任,知悉後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轉介諮詢、醫療資源或心理諮商等。

黃琦雅進一步補充,勞動部每年會公布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公布資料也增列最高負責人相關統計數字。去年整年通報性騷擾案件2,527件,1,422件成立(56.3%);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未處理/處理結果不滿意而向地方政府申訴共621件,其中最高負責人案件為10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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