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根據勞動部的最新函文,台中地區的雇主在處理外籍移工失聯事件時,無論是透過仲介或是直聘,都必須遵循相同的通報程序。這意味著雇主需在移工連續曠職三天且失去聯繫的情況下,於三天內向相關機關通報,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這項規定強調了雇主在外籍移工管理上的責任,提醒雇主必須對其聘僱的移工保持高度關注。
雇主行動建議
- 建立移工聯絡檔案,確保其聯絡方式及住宿地址正確可查。
- 定期與移工進行聯繫,確認其工作狀態及心理健康。
- 了解並遵循失聯通報的法律程序,必要時可諮詢專業的台中外勞仲介協助。
- 制定應急計畫,針對移工失聯的情況,提前準備應對措施。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只要是透過仲介聘僱的移工,失聯事件的通報責任就由仲介負擔,實際上,無論是直聘或委任仲介,雇主都應承擔通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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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9月18日報導】勞動部17日發函重申移工失聯通報期限、程序等相關法規,並明確指出,無論雇主委任仲介或直聘引進、聘僱何種工作類別,都應依規定通報失聯,並無不同。仲介若受雇主委認協助通報,也應善盡受任事務,避免受罰。
勞動部指出,包括《就服法》第56條、「雇聘辦法」第68條、「外技資格及許可辦法」第66條都明確規範,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都應該在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以無法確認行蹤與聯繫方式為原則
勞動部強調,無論是聘僱家庭看護工或製造業工作等不同工種、無論是否委任仲介或直聘引進,如果有發生失聯的情況,都要依照上述法規通報,沒有不同。
勞動部並在函文中再次說明先前函釋的重點內容,加以宣導。由於過去實務上曾發生個案認定爭議,勞動部2023年5月17日發布「勞動發管字第1120502870A號令」,詳細解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法規意涵。
「連續曠職3日」指移工與雇主聘僱關係尚未終止,沒有正當理由,在實際應工作日連續3天不到工。「失去聯繫」則是指移工離開雇主安排的住宿地點和工作場所,且雇主、仲介或相關單位都無法明確知道移工離開之後的住宿地點和聯繫方式。
由於實務情況多樣,勞動部特別說明,除了前述定義外,有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就屬「失去聯繫」。包括完全無法聯繫到移工;或者雖然接獲移工聯繫,但無法確定是本人;或是雖然移工本人有跟雇主、仲介或相關單位聯繫,但未明確告知可以查認的住宿地點、期間和聯繫方式;還有一種情況是移工雖然告知了住宿地點、期間和聯繫方式,但實際查認並不屬實。
曠職3日失聯起3日內通報
但若移工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期間和聯繫方式,且查認屬實;地方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函知勞動部,則可認定移工非屬失聯。如尋求安置單位或母國駐臺代表處協助、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動局申訴、1955申訴,而離開工作場所與住宿地點的情況。
勞動部在2023年發布函釋時,也同時訂定「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供地方參照,明確說明雇主通報時限為連續曠職3日並失去聯繫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包括當地勞政主管機關、移民署服務站和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如果遇到週日、國定假日等則順延一天,遇週六則順延至隔週一。
仲介受委任未依規辦理 最高罰30萬元
書面通報除了可以採郵寄外,也可以透過勞動部的「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線上通報。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規定通報,即違反就服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15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雇主委任仲介通報,而仲介未依規定辦理,導致雇主違反相關法規,即屬未善盡受任事務,應認違就服法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該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 3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失聯後的遞補規範,勞動部在函文中也說明,依法規若通知移民署和警察機關滿1個月仍未查獲失聯者,可以在屆滿1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遞補,遞補聘僱許可以補足原聘僱許可為限,若僅餘不足6個月則不予遞補。通報屆滿1個月之日起就可以填寫遞補招募申請書,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自行變更住宿地點等情況 由地方認定
除了此次函文的重點說明外,先前2023年的函釋中,勞動部也針對移工自行變更住宿地點的情況訂出判定原則。包括變更住宿地點但未告知雇主或中介,或是雖然有告知,但是地方勞政機關訪視時未見到本人,或未依機關通知到場說明,沒辦法確認本人意願等情況,則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是否屬失聯。
函釋也列出其他特殊情況失聯,雇主仍須依法通報,包括:入國未滿3日尚未取得聘僱許可期間、聘僱許可剩不到3天、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限令出國而尚未出國期間、聘僱關係終止但尚未廢聘期間、發生勞資爭議,雙方已合意暫不提供勞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