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近期勞動部針對就業安定費的催繳程序進行了調整,縮短了欠費案件從繳納期限屆滿到廢止聘僱許可的時程,這對於台中地區的雇主來說,意味著在外籍移工的聘用管理上,必須更加謹慎。雇主需確保及時繳納就業安定費,以避免面臨行政執行的風險,這不僅影響到人力成本,也影響到企業的運營穩定性。
環久實務觀察
在我們處理的案例中,有一位台中雇主因未及時繳納就業安定費,遭遇催繳程序延遲,最終導致其聘用的外籍移工面臨廢止聘僱許可的風險。雇主起初認為可以在寬限期內繳納,但由於缺乏及時的追蹤與管理,導致最終被移送行政執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與法律麻煩。因此,我們建議雇主在移工聘用過程中,務必加強對相關費用的管理。
雇主行動建議
- 定期檢查就業安定費的繳納通知,確保不遺漏任何繳納期限。
- 設立內部監控機制,追蹤外籍移工的各項法定費用繳納狀況。
- 與台中人力仲介保持良好溝通,尋求專業建議以確保合規。
- 考慮預先建立應急預算,以應對可能的法律費用或行政處罰。
容易踩到的雷
雇主常見的錯誤之一是過度依賴寬限期而未及時繳納,這可能導致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另一個常見錯誤是忽略定期檢查繳納狀況,造成後續催繳的麻煩和額外成本。了解並遵循相關法規,是避免陷入困境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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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原始新聞內容: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3月20日報導】勞動部近年積極處理就安費欠費,整體欠費情形呈下降趨勢,但催繳程序相對冗長,立委要求改善作業時程,加強嚇阻效果與確保公平性。勞動部去年已修改處理原則與程序,欠費案件從繳費期限到廢聘縮短2個月到4個月期程。
立法院先前審查114年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預算時指出,根據審計部報告,勞動部近年積極辦理就業安定費欠費催收及清理作業,整體累計欠費確實呈現下降趨勢,但部分案件並未按規定時程移送行政執行及廢止聘僱許可。
欠費案件期限屆滿到廢聘平均13.5個月
此外原有的相關程序時程冗長,以一般欠費案件為例,從雇主繳納期限屆滿日到廢止聘僱許可,最長費時13個月。112年度的廢止聘僱許可案件平均長達13.5個月,這段期間仍屬合法聘僱狀態,恐未能發揮防杜及嚇阻效果。
因此要求勞發署研議縮短移送行政執行及廢聘各項作業時程,以遏止少數雇主蓄意欠費,兼顧守法雇主的公平性。並凍結辦理就安費相關預算百萬元,須向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勞動部書面報告說明,每年於5月、8月、11月及次年2月以平信寄發前1季就安費繳款通知單,雇主應於該月25日前透過專戶繳納。未依期限繳納,可寬限30日,雇主於寬限期滿前10日仍未繳納者,勞動部再以雙掛號(附送達證書)寄發催繳通知單。
一般欠費案件在寬裕期限屆滿後7個月內仍未完成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20萬元以上大額欠費案件,則在寬限期屆滿後2個月內仍未完成繳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
移送行政執行後2個月內通知雇主完成補繳,或是陳述意見;如果繳足移送金額,即不廢止聘僱許可,未繳足者在通知後3個月內辦理廢聘。依相關程序,一般欠費案件從繳納就安費期限到廢聘之間大約13個月,大額案件為8個月。
一般案件縮短為9個月 大額縮至6個月
為了確保公平性,避免欠繳就安費雇主仍可繼續聘僱移工,而且欠費又持續增加,勞動部去年5月初修改相關債權催收原則和移送行政執行、廢聘的作業規定,縮短相關作業時程。考量相關作業所需的合理時間,針對期限屆滿仍未完整繳納的雇主,一般欠費案件相較過去提前2個月完成移送行政執行;另外就通知雇主陳述意見到廢聘期程,則較過去縮短2個月。
因此,一般欠費案件從繳納期限到廢聘作業時程可以從13個月縮短為9個月;大額欠費則從8個月縮短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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