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 雇主不得拒絕 8月起 雇主拒絕辦理將加徵滯納金

重點解讀

根據最新勞動部公告,自115年8月起,雇主必須接受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申請,拒絕將面臨滯納金的處罰。這一修正對於台中地區的雇主來說,意義重大,尤其是雇用外籍移工或家庭看護的雇主,必須更加關注合約及薪資結構的調整,以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環久實務觀察

我們在處理台中某工廠客戶的外籍移工時,曾面臨類似的退休金問題。該客戶因不了解新法規,最初拒絕為移工辦理自願提繳退休金的申請,結果不僅受到滯納金的處罰,還影響了移工的工作滿意度與留任意願。經過我們的協助,客戶最終調整了政策,並成功解決了爭議,提升了雇主與勞工之間的信任。

雇主行動建議

  • 確保了解退休金相關法律,並及時更新內部政策以符合新規。
  • 與外籍移工進行充分的溝通,解釋自願提繳退休金的相關流程及其好處。
  • 建立薪資管理系統,確保所有勞工的退休金提繳不會被遺漏。
  • 定期檢視合約內容,確保所有條款符合最新的勞動法規。

容易踩到的雷

許多雇主可能會誤以為拒絕勞工的提繳申請是合法的,但這實際上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此外,雇主在與外籍移工溝通時,若未能清楚說明退休金的益處,可能會導致移工的不滿與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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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原始新聞內容: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5月22日報導】勞動部提醒,自115年8月1日起,受僱勞工向雇主提出申請自願提繳退休金,雇主不得拒絕,雇主如拒絕辦理,勞工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自願提繳退休金,雇主屆期不配合繳納,將會依規定加徵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應提繳金額的1倍。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已於本(115)年3月25日修正發布,該次修正包括確立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死亡勞工退休金請求權時效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及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

月退休金可改領一次金 有22件申請

黃維琛指出,截至4月底,勞工請領月退休金,得於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已有22件申請案件,金額共3,688萬元,退休金的請領有彈性,更可落實退休基本生存權保障。

還有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之權益,已有法院「主動」辦理撤銷執行命令及退回已扣押之勞工退休金計5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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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維琛提醒,該次施行細則另一個修正重點在於確立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違反者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將自115年8月1日生效。

黃維琛說明,依據施行細則第21條修正規定,受僱勞工如向雇主提出申請自願提繳退休金,雇主不得拒絕。雇主如拒絕辦理,勞工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雇主如屆期未繳納,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雇主未繳退休金 每日加徵3%滯納金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勞工退休金逾限期繳納期限仍不繳納者,將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超過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1倍為止。

例如,以7月份應繳勞工退休金10,000元為例,9月30日前應繳納,如屆期未繳,勞保局於10月中旬發函催繳,並限於10月31日前繳納,如提繳單位逾10月31日仍未繳納,勞保局就會從11月1日起按日加徵3%的滯納金,如提繳單位於11月18日繳清勞工退休金,加徵的滯納金為:10,000元×3%×17日=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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