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近期內政部修正「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針對遠洋漁業的臨時入國規定進行調整,雇主需特別關注這些變更對於漁工的影響。雖然此次修正主要是法源依據的調整,但仍需確保遵循相關的入境及延長停留的規定,以避免因不當操作而產生法律糾紛。台中地區的雇主在引進外籍漁工時,應對這些新規定保持敏感,確保合規經營。
雇主行動建議
- 了解修正後的臨時入國規定,確保雇用的漁工符合最新的法源要求。
- 檢視現行的入境流程,避免因未申請簽證而造成的臨時入國問題。
- 與專業的台中外勞仲介合作,獲取最新的政策資訊及專業建議。
- 建立應急計劃,應對突發情況下的入國需求及延長停留的程序。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修正只是形式上的變更,實際上卻可能影響到漁工的入境安排及合法性。因此,雇主應定期檢視相關規定,避免因疏忽而導致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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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8月24日報導】內政部上週修正「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針對遠洋漁業於境外僱用漁工的臨時入國規定,調整法源依據。
針對境外僱用的遠洋漁工臨時入國規定,移民署說明,本次修正僅調整授權法源,至於境外僱用漁工臨時入國期間及延期條件等規定,均未修正(修正條文第9條第1項第4款第1目)。
修正後的條文為:「依《遠洋漁業條例》第26條第1項,許可在境外僱用之船員,得臨時停留7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以7日為限。因故未能依限出國者,應由船長、運輸業者或其代理人,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證明(核准)函,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
另外,因實務上會發生如郵輪旅客未能事先申請簽證,但因天候等情形有臨時入國需求,移民署審核通過會許可其臨時入國,此次也增訂相關規範。
移民署說明,依修正條文第4條第3款規定,經該署專案審查通過之對象,須具有特殊事由,一般旅客或船員仍應依通常入境規定辦理。現行實務上,部分郵輪旅客因配合郵輪航程,未能事先申請簽證,惟確有臨時入國需求者,經該署查核確認後,將許可其臨時入國(修正條文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另考量核准臨時入國對象,如遇突發疾病、交通中斷、特殊狀況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致無法於停留期限離境可申請延期,延長期間最長可達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