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近期移民署針對外籍移工遣送爭議的澄清,強調所有程序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對於雇主而言,這意味著在聘用外籍移工時,必須更加謹慎,確保遵循相關法律規範。特別是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情況下,雇主需理解移民署的作業流程及其法律依據,以避免未來可能的法律風險。
雇主行動建議
- 在引進外籍移工時,務必確認其背景資料,避免聘用涉刑事案件的移工。
- 與專業的台中外勞仲介合作,獲取法律及程序上的指導,確保合規。
- 定期進行內部培訓,提升對外籍移工法律規範的認識,減少誤解和爭議。
- 在發生任何法律糾紛時,及時尋求法律諮詢,避免自行處理造成的後果。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移工的法律問題與自身無關,實際上,雇主對移工的聘用及管理負有法律責任,任何疏忽都可能導致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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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8月12日報導】針對112年間因外籍移工租屋處發生火警,致新竹縣消防局游姓分隊長不幸殉職,涉案移工於官司定讞前已遣送出國,家屬質疑移民署「縱放人犯」;移民署12日強調,相關行政程序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絕無縱放情事。
媒體報導,新竹縣湖口鄉112年12月發生外籍移工宿舍火警,新竹縣消防局分隊長游尚樺在搜救過程中不幸殉職。檢方事後起訴涉嫌抽菸引發火災的失聯越南籍移工黎文潘、武世力2人,惟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決無罪,移民署今年5月依法將2人遣送出境;家屬認為2名失聯移工涉嫌過失致死,官司還未三審定讞,就遭移民署驅逐出境,質疑移民署「縱放人犯」。
移民署指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知悉外國人涉刑事案件時,應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通知司法機關;除有依法限制出國等情形外,得依法強制驅逐出國;該案2人遭查獲後,移民署依規定函文司法機關確認2人並無限制出境(海)或羈押等情事,確認後才依法執行遣送出國,相關作業均屬依法行政,並非司法程序尚未終結下擅自將涉案人員遣送出境。
針對外界質疑移民署為何不能持續收容涉案移工、等待刑事案件定讞,移民署進一步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意旨,行政收容外國人的目的,是確保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得以執行,並非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因此不得以行政收容取代刑事羈押。
移民署表示,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收容人如有延長收容必要,須經法院裁定始得延長,且同一事件收容期間合計最長不得逾100日,若以「無限期收容」方式等待刑事訴訟終結,將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