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自115年4月1日起,台中地區雇主若聘僱藍領外籍移工年資達10年以上,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撥舊制勞退。這項新規定要求雇主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根據外籍移工的薪資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這將直接影響雇主的財務規劃,並可能增加人力成本,雇主需特別關注相關法規的變化及其執行細節。
雇主行動建議
- 確認所聘藍領外籍移工的年資,特別是是否已滿10年。
- 設立專戶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遵循法律規定。
- 定期檢視外籍移工的工作狀態,確保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要求。
- 若有轉任中階技術人力的計畫,注意其退休金提撥的適用性。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藍領外籍移工的退休金提撥僅在其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才需考慮,卻忽略了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0年的移工已需提撥舊制勞退,可能因此面臨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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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9月4日報導】自115年4月1日起,僱用藍領外籍移工,其年資達10年以上須提撥勞退舊制。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王秋冬指出,雇主聘僱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的藍領外籍移工,其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時,雇主即應按其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若藍領移工日後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如仍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非屬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則應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由雇主依規定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
勞動局提醒,倘若藍領外籍移工於116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退休條件者,雇主應自受僱日起計算其工作年資,於115年底估算116年度所需退休金,並於116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其所需退休金與專戶餘額的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雇主應確實檢視所聘僱勞工身分、年資及適用法令,妥善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事宜,以免因未依規定設立專戶或提撥而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