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仲介費怎麼算?五種收費項目、雇主與移工上限一次看

QUICK ANSWER

外籍看護仲介費用可分為五種法定收費項目:登記費、介紹費、職業心理測驗費、就業諮詢費與服務費。向雇主收取的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 2,000 元;向移工收取的服務費,依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 1 年每月 1,800 元、第 2 年 1,700 元、第 3 年起 1,500 元,且不得預先收取。介紹費須在聘僱契約生效後才能收,40 日內契約因可歸責一方事由終止,他方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超收費用依就業服務法第 66 條,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

資料截至:2017 年 04 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修正日;就業服務法為 2025 年 01 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為 2024 年 01 月)|本文引用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

外籍看護的仲介費用,常見的困惑是把「向雇主收的」和「向移工收的」混在一起。這篇把法規上的收費項目、兩邊各自的上限、退費規則、書面契約與罰則整理成表,數字全部來自法規原文,方便對照自己手上的契約。

一、法規承認哪幾種收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收哪些費用?

依《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2 項,機構得收取費用,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準訂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收費項目 說明
登記費 法定五種收費項目之一
介紹費 法定五種收費項目之一
職業心理測驗費 法定五種收費項目之一
就業諮詢費 法定五種收費項目之一
服務費 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交通費用

資料來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資料截至 2017-04

「標準以外的名目」不在這張表裡。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定,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向雇主收取:上限是多少?

向雇主收的服務費,每年上限多少?

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登記費與介紹費另有以薪資為基準的上限。

費用 上限 備註
服務費 每一員工每年 2,000 元 向雇主收取
登記費+介紹費(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 合計不得超過該員工第一個月薪資 每一員工
登記費+介紹費(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 合計不得超過其 4 個月薪資 每一員工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 以上述金額的 80% 為上限 第三條至第六條所定金額

資料來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資料截至 2017-04

「平均薪資」的具體數額、以及看護個案的第一個月薪資如何認定,以雙方書面契約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本文不代為換算。

三、向移工收取:服務費怎麼分年限?

向外籍看護收的服務費,每月最多幾元?

依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分三段:第一年每月 1,800 元、第二年 1,700 元、第三年起 1,500 元。

在臺工作累計期間 每月服務費上限
第 1 年 1,800 元/月
第 2 年 1,700 元/月
第 3 年起 1,500 元/月

資料來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資料截至 2017-04

三個常被誤解的點,法規原文都有明確規定:

  • 年資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計算,不是依和單一雇主的合約年數。
  • 向移工收取的服務費不得預先收取。
  • 適用對象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 10 款的移工;同條第 1 至 7 款、第 11 款的白領外國人,則是登記費與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 2,000 元。

雇主端與移工端的收費怎麼一次對照?

對象 服務費 登記費/介紹費
雇主 每一員工每年 2,000 元 依第一個月薪資與平均薪資的關係,設有上限(見上表)
移工(第 46 條第 1 項第 8–10 款) 第 1 年 1,800/第 2 年 1,700/第 3 年起 1,500(元/月) —
白領外國人(第 46 條第 1 項第 1–7、11 款) 每年 2,000 元 合計不得超過第一個月薪資

資料來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資料截至 2017-04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網路上一句「服務費不得超過 2,000 元」與另一句「每月 1,800 元」看似互相矛盾,其實是兩種收費對象:前者是向雇主,後者是向移工,兩者並不衝突。

四、介紹費的收取時點與 40 日退費

介紹費什麼時候才能收?

須在聘僱契約生效之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 40 日內終止,可以退費嗎?

可以,但看終止原因;雙方適用的是對等規則。

情形 對方得請求 依據
契約生效後 40 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終止 雇主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契約生效後 40 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終止 求職人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已繳付登記費 得請求原機構於 6 個月內推介三次(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除外)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資料來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2&flno=4)|資料截至 2024-01

五、書面契約與揭示義務:雙方各有哪些依據?

簽約前,契約至少要寫哪些費用資訊?

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前,應先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須載明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等 7 款事項。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的書面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

對象 應有的書面契約 依據
雇主 載明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等 7 款;家庭幫傭或看護案由雇主親自簽名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
外國人 載明服務項目、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等;家庭幫傭或看護案由外國人親自簽名,並作成其所瞭解之譯本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
機構營業場所 揭示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

資料來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2)|資料截至 2024-01

7 款必載事項包括: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外國人未能報到之損害賠償、入國後交接與安排健康檢查及函報衛生主管機關、遣返遞補展延及管理、違約之損害賠償,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六、超收與未揭示:法律效果

超收費用會怎麼罰?

就業服務法第 66 條規定,違反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超收費用),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

違規行為 依據 效果
未簽訂書面契約(第 1 款)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 屬禁止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標準以外費用(第 5 款)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 按超收金額處 10 至 20 倍罰鍰(第 66 條)
未揭示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第 13 款)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 屬禁止行為

資料來源:就業服務法第 40、6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6)|資料截至 2025-01

這對雇主實際的影響

  • 拿到報價或契約時,先確認每一筆費用是否落在「五種法定收費項目」內;名目不在表上的,依法不得收取。
  • 雇主端與移工端的上限是兩套數字,對照時要看清楚是哪一邊的費用,年資則以移工「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計算。
  • 介紹費在聘僱契約生效後才能收;40 日內若契約終止,雇主與求職人都有對等的免費重推介或退 50% 介紹費請求權。
  • 契約須載明費用項目、金額與退費方式,看護案由雇主親自簽名;可先向勞動部 1955 專線確認自己的契約條款是否合於規定。
  • 想核對法規最新版本,可查勞動部「移工仲介、收費標準及常見問題」專區與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的收費標準頁;仲介機構只是可選的協助管道之一,並非必要。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資料截至 2017-04)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2(資料截至 2024-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5(資料截至 2025-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40(資料截至 2025-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就業服務法第 6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6(資料截至 2025-01)
– 勞動部 移工仲介、收費標準及常見問題專區: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85770/85782/lpsimplelist(2026-09-01 查詢)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 仲介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agent-service/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8a597045f?locale=zh(2026-09-01 查詢)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外籍看護仲介費有哪五種法定收費項目?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法定項目為登記費、介紹費、職業心理測驗費、就業諮詢費與服務費,服務費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交通費用;不在此列的名目依法不得收取。

向外籍看護收取的服務費每月上限是多少?

依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 1 年每月 1,800 元、第 2 年 1,700 元、第 3 年起 1,500 元,且不得預先收取。

向雇主收的服務費上限是多少?

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登記費與介紹費另依員工第一個月薪資與平均薪資的關係設有上限,實際金額以書面契約為準。

聘僱契約生效 40 日內終止,介紹費可以退嗎?

可以。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終止時,他方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雇主與求職人適用對等規則(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仲介超收費用會有什麼法律效果?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禁止收受標準以外費用,違反者依第 66 條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雇主可向勞動部 1955 專線諮詢或申訴。

簽仲介契約時,費用資訊一定要寫進去嗎?

要。機構須與雇主簽書面契約,載明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等 7 款;看護案由雇主親自簽名,與外國人的契約則須有其瞭解之譯本。

環久國際機構

創立於 1992 年,為政府合法立案、勞動部評鑑 A 級之專業就業服務機構。秉持「誠信、專業、服務、創新」四大理念,長期深耕外籍人力招募與在台管理,提供企業安心、合規且高效率的一站式人力解決方案,是眾多企業信賴的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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