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仲介費用可分為五種法定收費項目:登記費、介紹費、職業心理測驗費、就業諮詢費與服務費。向雇主收取的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 2,000 元;向移工收取的服務費,依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 1 年每月 1,800 元、第 2 年 1,700 元、第 3 年起 1,500 元,且不得預先收取。介紹費須在聘僱契約生效後才能收,40 日內契約因可歸責一方事由終止,他方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超收費用依就業服務法第 66 條,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
資料截至:2017 年 04 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修正日;就業服務法為 2025 年 01 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為 2024 年 01 月)|本文引用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
外籍看護的仲介費用,常見的困惑是把「向雇主收的」和「向移工收的」混在一起。這篇把法規上的收費項目、兩邊各自的上限、退費規則、書面契約與罰則整理成表,數字全部來自法規原文,方便對照自己手上的契約。
一、法規承認哪幾種收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收哪些費用?
依《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2 項,機構得收取費用,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準訂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 收費項目 | 說明 |
|---|---|
| 登記費 | 法定五種收費項目之一 |
| 介紹費 | 法定五種收費項目之一 |
| 職業心理測驗費 | 法定五種收費項目之一 |
| 就業諮詢費 | 法定五種收費項目之一 |
| 服務費 | 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交通費用 |
資料來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資料截至 2017-04
「標準以外的名目」不在這張表裡。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定,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向雇主收取:上限是多少?
向雇主收的服務費,每年上限多少?
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登記費與介紹費另有以薪資為基準的上限。
| 費用 | 上限 | 備註 |
|---|---|---|
| 服務費 | 每一員工每年 2,000 元 | 向雇主收取 |
| 登記費+介紹費(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 | 合計不得超過該員工第一個月薪資 | 每一員工 |
| 登記費+介紹費(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 | 合計不得超過其 4 個月薪資 | 每一員工 |
|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 | 以上述金額的 80% 為上限 | 第三條至第六條所定金額 |
資料來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資料截至 2017-04
「平均薪資」的具體數額、以及看護個案的第一個月薪資如何認定,以雙方書面契約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本文不代為換算。
三、向移工收取:服務費怎麼分年限?
向外籍看護收的服務費,每月最多幾元?
依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分三段:第一年每月 1,800 元、第二年 1,700 元、第三年起 1,500 元。
| 在臺工作累計期間 | 每月服務費上限 |
|---|---|
| 第 1 年 | 1,800 元/月 |
| 第 2 年 | 1,700 元/月 |
| 第 3 年起 | 1,500 元/月 |
資料來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資料截至 2017-04
三個常被誤解的點,法規原文都有明確規定:
- 年資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計算,不是依和單一雇主的合約年數。
- 向移工收取的服務費不得預先收取。
- 適用對象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 10 款的移工;同條第 1 至 7 款、第 11 款的白領外國人,則是登記費與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 2,000 元。
雇主端與移工端的收費怎麼一次對照?
| 對象 | 服務費 | 登記費/介紹費 |
|---|---|---|
| 雇主 | 每一員工每年 2,000 元 | 依第一個月薪資與平均薪資的關係,設有上限(見上表) |
| 移工(第 46 條第 1 項第 8–10 款) | 第 1 年 1,800/第 2 年 1,700/第 3 年起 1,500(元/月) | — |
| 白領外國人(第 46 條第 1 項第 1–7、11 款) | 每年 2,000 元 | 合計不得超過第一個月薪資 |
資料來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資料截至 2017-04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網路上一句「服務費不得超過 2,000 元」與另一句「每月 1,800 元」看似互相矛盾,其實是兩種收費對象:前者是向雇主,後者是向移工,兩者並不衝突。
四、介紹費的收取時點與 40 日退費
介紹費什麼時候才能收?
須在聘僱契約生效之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 40 日內終止,可以退費嗎?
可以,但看終止原因;雙方適用的是對等規則。
| 情形 | 對方得請求 | 依據 |
|---|---|---|
| 契約生效後 40 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終止 | 雇主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
| 契約生效後 40 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終止 | 求職人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
| 已繳付登記費 | 得請求原機構於 6 個月內推介三次(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除外)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
資料來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2&flno=4)|資料截至 2024-01
五、書面契約與揭示義務:雙方各有哪些依據?
簽約前,契約至少要寫哪些費用資訊?
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前,應先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須載明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等 7 款事項。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的書面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
| 對象 | 應有的書面契約 | 依據 |
|---|---|---|
| 雇主 | 載明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等 7 款;家庭幫傭或看護案由雇主親自簽名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 |
| 外國人 | 載明服務項目、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等;家庭幫傭或看護案由外國人親自簽名,並作成其所瞭解之譯本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 |
| 機構營業場所 | 揭示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 |
資料來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2)|資料截至 2024-01
7 款必載事項包括: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外國人未能報到之損害賠償、入國後交接與安排健康檢查及函報衛生主管機關、遣返遞補展延及管理、違約之損害賠償,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六、超收與未揭示:法律效果
超收費用會怎麼罰?
就業服務法第 66 條規定,違反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超收費用),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
| 違規行為 | 依據 | 效果 |
|---|---|---|
| 未簽訂書面契約(第 1 款) |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 | 屬禁止行為 |
| 要求、期約或收受標準以外費用(第 5 款) |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 | 按超收金額處 10 至 20 倍罰鍰(第 66 條) |
| 未揭示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第 13 款) |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 | 屬禁止行為 |
資料來源:就業服務法第 40、6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6)|資料截至 2025-01
這對雇主實際的影響
- 拿到報價或契約時,先確認每一筆費用是否落在「五種法定收費項目」內;名目不在表上的,依法不得收取。
- 雇主端與移工端的上限是兩套數字,對照時要看清楚是哪一邊的費用,年資則以移工「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計算。
- 介紹費在聘僱契約生效後才能收;40 日內若契約終止,雇主與求職人都有對等的免費重推介或退 50% 介紹費請求權。
- 契約須載明費用項目、金額與退費方式,看護案由雇主親自簽名;可先向勞動部 1955 專線確認自己的契約條款是否合於規定。
- 想核對法規最新版本,可查勞動部「移工仲介、收費標準及常見問題」專區與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的收費標準頁;仲介機構只是可選的協助管道之一,並非必要。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資料截至 2017-04)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2(資料截至 2024-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5(資料截至 2025-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40(資料截至 2025-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就業服務法第 6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6(資料截至 2025-01)
– 勞動部 移工仲介、收費標準及常見問題專區: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85770/85782/lpsimplelist(2026-09-01 查詢)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 仲介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agent-service/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8a597045f?locale=zh(2026-09-01 查詢)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外籍看護仲介費有哪五種法定收費項目?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法定項目為登記費、介紹費、職業心理測驗費、就業諮詢費與服務費,服務費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交通費用;不在此列的名目依法不得收取。
向外籍看護收取的服務費每月上限是多少?
依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 1 年每月 1,800 元、第 2 年 1,700 元、第 3 年起 1,500 元,且不得預先收取。
向雇主收的服務費上限是多少?
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登記費與介紹費另依員工第一個月薪資與平均薪資的關係設有上限,實際金額以書面契約為準。
聘僱契約生效 40 日內終止,介紹費可以退嗎?
可以。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終止時,他方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雇主與求職人適用對等規則(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仲介超收費用會有什麼法律效果?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禁止收受標準以外費用,違反者依第 66 條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雇主可向勞動部 1955 專線諮詢或申訴。
簽仲介契約時,費用資訊一定要寫進去嗎?
要。機構須與雇主簽書面契約,載明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等 7 款;看護案由雇主親自簽名,與外國人的契約則須有其瞭解之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