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仲介向雇主與向移工收費是兩套規定。對雇主(第3條):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在招募員工第一個月薪資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平均薪資時,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不得超過四個月薪資;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對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的移工(第6條):只能收服務費,依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遞減,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2年1,700元、第3年起1,500元,且不得預先收取。超收依就業服務法第66條,按超收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
情境
簽約前仲介報了一串數字,簽完之後帳單上又多出幾個沒聽過的名目。想確認到底哪些錢是法規允許收的、上限多少,卻發現網路上的說法彼此不一樣:有的寫「仲介費上限是一個月薪資」,有的寫「每年只能收兩千」,還有的直接列出每月 1,800 元。
這三個數字其實都對,但講的是三筆不同的錢、付錢的人也不同。分不開,就沒辦法核對自己那張帳單。
法規怎麼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2 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收費,但收費項目與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也就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下稱收費標準)。
先分清楚:收費標準只認五個項目
收費標準第 2 條把可收費的項目定義死了:登記費、介紹費、職業心理測驗費、就業諮詢費、服務費。其中服務費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的交通費用。這五項以外的名目,不在法規授權範圍內。
雇主付的(收費標準第 3 條)
| 項目 | 上限 |
|---|---|
| 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 | 招募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
| 服務費 | 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 |
這裡的「平均薪資」不是自己算的,條文第 2 項寫明是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數額由公告決定、會逐期變動,要以當期公告為準。
移工付的(收費標準第 6 條)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的外國人(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製造業與營造業移工等),仲介只能向其收「服務費」,且採遞減制:
| 在臺工作累計期間 | 服務費每月上限 |
|---|---|
| 第 1 年 | 1,800 元 |
| 第 2 年 | 1,700 元 |
| 第 3 年起 | 1,500 元 |
同條但書另有一種情形:曾受聘僱工作 2 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的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 1,500 元。
第 6 條第 3 項還有一句常被略過的規定:「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白領外國人適用的是另一條
受聘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或第 11 款工作的外國人(專業人員、中階技術人力等),適用的是收費標準第 5 條: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 2,000 元——和移工的每月 1,800 元完全是兩套規定,不能互相套用。
另依收費標準第 7 條,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的收費上限,是上述金額的 80%。
可能的法律效果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 違反情形 | 法律效果 |
|---|---|
| 超收(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 | 依第 66 條,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同 |
| 未與雇主/求職人簽書面契約(第 1 款)、未揭示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第 13 款) | 依第 67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 違反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至第 6 款 | 依第 69 條,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第 66 條的罰鍰是按「超收金額」的倍數計算,不是固定金額——超收愈多,罰鍰基數愈大。
移工換了雇主,服務費會不會回到第 1 年的 1,800 元?
不會。收費標準第 6 條第 2 項寫的是「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計算基準是這一次入國之後在臺灣工作的累計時間,不是跟哪一位雇主簽了幾年。同一次入國期間內轉換雇主,年資接著累計往下算,不會重新起跳。
服務費可以一次收一整年或三年嗎?
不行。收費標準第 6 條第 3 項明定服務費「不得預先收取」。實務上要核對的是收費期間與已提供服務的期間是否相符,而不是只看總金額有沒有超過上限。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把帳單拆成「誰付的」兩欄。 雇主付的(登記費及介紹費、服務費每年 2,000 元)和移工付的(服務費每月 1,800/1,700/1,500 元)分開列,不要合成一個「仲介費」總數看。合在一起就永遠核不出哪一筆超標。
- 調出書面契約對照。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仲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事務前應簽訂書面契約,且須載明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的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同辦法第 21 條就外國人端有對應規定,且契約要作成外國人所瞭解的譯本。
- 要收據。 同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存根。沒有收據的款項,事後要主張什麼都很難。
- 看營業場所有沒有揭示。 同辦法第 28 條規定,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應揭示於營業場所內明顯位置。這張明細表是法定應公開的文件,可以當場對照。
- 有疑問先打 1955。 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24 小時、多國語言)可受理諮詢與申訴;雇主端也可循勞動部「移工仲介、收費標準及常見問題」專區查詢仲介資料與收費規定。
實務上最常卡住的一步,是帳單名目和法定五個項目對不起來——出現「行政費」「代辦費」「文件費」這類自創名稱時,第一件事不是爭執該不該付,而是回頭核對契約裡的費用項目及金額欄位,確認這筆錢在契約上對應到哪一個法定項目。名目對不上、契約裡也找不到的,就是需要向主管機關確認的部分。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簽約前先要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逐項對照收費標準第 3 條(雇主端)與第 6 條(移工端)的上限,把數字寫進契約。
- 契約要明訂退費方式。 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2 款把「收費及退費方式」列為應載明事項,這是事後爭議時唯一能引用的依據。
- 記住介紹費的收取時點。 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介紹費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收取。
- 知道 40 天這道窗口。 同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聘僱契約生效後 40 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這道規定對雙方都成立,方向相反、效果對等。
- 登記費另有推介次數保障。 同條第 5 項規定,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機構於 6 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而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 每一筆付款都留收據。 這是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的法定義務,不是額外要求。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 第 35、40、66、67、69 條(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20、21、28 條(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2
– 勞動部 移工仲介、收費標準及常見問題: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85770/85782/lpsimplelist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 仲介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agent-service/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8a597045f?locale=zh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仲介可以向雇主收多少服務費?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3條,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2,000元。登記費及介紹費是另一筆,上限依招募員工第一個月薪資是否逾公告平均薪資而定。
移工每月的服務費上限是多少?
依同標準第6條,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工作者,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2年1,700元、第3年起1,500元,依當次入國累計工作期間計算。
移工換雇主後,服務費會重新從1,800元起算嗎?
不會。第6條第2項的計算基準是「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不是與單一雇主的合約年數,同一次入國期間內轉換雇主,年資接著累計。
仲介可以先收一整年的服務費嗎?
不行。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第3項明定服務費不得預先收取。核對時要看收費期間與已提供服務的期間是否相符,不是只看總額有沒有超過上限。
仲介超收費用會有什麼法律效果?
依就業服務法第66條,違反第40條第1項第5款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相當之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另依第69條可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