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勞動部近期修正了外技人力申請文件的規範,這對於台中地區的雇主來說,尤其是涉及特定工廠和漁業的企業,將有直接影響。特定工廠的資格認定函效期縮短至90天,雇主在申請引進移工時,必須確保其資格認定函在有效期內,否則將影響申請流程。這項變更強調了合規性的重要性,雇主需密切關注相關文件的準備與更新。
雇主行動建議
- 確認特定工廠的資格認定函是否在有效期內,並提前進行更新。
- 對於漁業相關雇主,確保在復業時附上必要的備案證明,以免影響移工申請。
- 在申請家庭看護技術工的延長聘僱時,準備好勞資切結書以符合新規範。
- 定期與台中外勞仲介保持聯繫,獲取最新的法規變動資訊,確保合規經營。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只要提交過期的資格認定函就能繼續申請移工,實際上這將直接導致申請被拒,影響業務運作。務必確認所有文件在有效期內,並隨時更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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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8月20日報導】勞動部19日公告修正外技人力申請文件規定,增列特登工廠資格認定函效期、漁船曾休業需附復業備案證明,以及家庭看護技術工的延長聘僱薪資證明可改提供切結書。
勞動部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2點增第7項:「申請人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認定者,應檢附申請日前符合該作業要點規定期間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特定製程行業之證明文件」。
漁船曾休業要附復業備案證明
即特登工廠申請引進移工前,必須先向產發署申請的雇主資格認定函。因今年初經濟部已將「特定工廠移工資格認定函」效期縮短為90日,而113年及114年已取得認定函業者,認定函效期統一至今年4月24日失效。因此勞動部修正規範,特登工廠雇主若欲申請移工轉任技術人力,其雇主資格認定函必須符合經濟部規範的效期。
另外,依據漁業署規範,如果漁船曾經申請核准休業,復業時必須通知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此於第4點修正「海洋漁撈技術工作」的文件規範,要求曾休業者提出相關申請時,必須同時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復業證明。
家看技術工薪資可以勞資切結書證明
針對第4點的第2項,有關技術人力申請展延聘僱許可的薪資證明,由於家庭看護技術工的薪資給付不涉及稅務問題,過去雇主可檢附給付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如自行製作的薪資條),此次修正為可檢附勞雇雙方切結薪資給付情形的切結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