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移工最常踩的十大法律雷區

重點解讀

隨著《就業服務法》的持續更新,台中雇主在聘僱移工時必須更加謹慎。這則法律規定明確指出,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失效的外籍移工,且必須確保所有外籍人員的工作內容符合核准要求。若違規,雇主可能面臨高額罰款甚至刑事責任,這對於人力資源管理來說是一大挑戰。因此,了解並遵守法規是每位雇主的必修課。

環久實務觀察

在我們處理的一個案例中,一名雇主因為未能妥善核實移工的工作許可,結果被查獲聘僱了一名過期許可的移工。雇主並不知道該名移工的許可已經失效,因而面臨了高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的罰款。這起事件不僅讓雇主損失慘重,也影響了其公司聲譽。因此,我們強烈建議雇主在聘僱前進行全面的核查,以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雇主行動建議

  • 務必確認所有外籍移工的工作許可是否有效,並定期檢查許可狀態。
  • 在聘僱時,需明確了解每位移工的工作內容是否符合核准範圍。
  • 建立內部管理系統,定期進行人力資源合規性檢查,確保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要求。
  • 必要時,尋求專業的台中外勞仲介協助,以確保合規性和降低風險。

容易踩到的雷

雇主常常忽略的第一個錯誤是對移工的工作許可狀態缺乏重視,這可能導致雇主不小心聘用不合法的移工。第二個常見錯誤是未能清楚了解移工的工作職責範圍,這樣不僅違反法規,還可能影響公司運營的安全性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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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移工最常踩的十大法律雷區

引言(環久觀察)

我們是環久,在台中做外籍人力引進三十年。這些年接觸下來,發現許多雇主並不是故意違法,而是「不知道自己踩線了」。移工引進進來之後,雇主往往覺得「人是我請的,怎麼安排是我家的事」,但《就業服務法》對雇主的義務規範得相當細,一個環節沒注意,動輒就是六位數的罰鍰,嚴重的甚至有刑事責任。

這篇文章我們把實務上最容易出事的十個地雷整理出來,全部對照《就業服務法》的條文,讓雇主一眼看懂哪些事「絕對不能做」、哪些義務「一定要做」。內容以法規為準,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仲介或主管機關。

雷區一到三:關於「誰在工作、做什麼工作」

這一組是裁罰數量最龐大、後果最重的違規類型,核心觀念只有一句話:你只能用「合法核准的人」做「核准的那份工作」。

雷區一:聘僱未經許可或失效的外國人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白話講,就是不能私底下收留別人家的移工、也不能繼續用許可已經到期的人。這一款違反的話,依同法第六十三條,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且「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再犯是會有刑責的。

雷區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四十四條寫得很簡短:「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是移工逃逸後跑到別的工廠、農場、家庭幫忙,雇主基於人情或圖方便收留,這就是「非法容留」。罰則同樣落在第六十三條的十五萬到七十五萬區間,五年內再犯一樣有刑責。很多雇主以為「我又沒正式僱用他、只是讓他幫個忙」就沒事,這是嚴重的誤解。

雷區三:指派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舉個常見情境:A 雇主申請的是「家庭看護工」,卻讓移工到自家開的店面顧店、洗車、送貨,這就是超出許可範圍。依第六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持續且限期未改善者,還可能被廢止聘僱許可。

雷區四到六:關於「工作地點、健康與證件」

雷區四: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

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調派家庭幫傭、看護或產業移工「變更工作場所」。例如把申請在甲工廠的移工,私下調去乙廠支援,即使是同一位老闆的關係企業,也需要依規定辦理。此款同樣依第六十八條處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

雷區五:未依規定辦理健康檢查

這是很多雇主會忘記的義務。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雇主不得「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健檢不是入境時做一次就結束。依主管機關規定,移工除了入國時的檢查,還要在受聘僱期間定期辦理(一般為入國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時,並於前後一定期間內完成),檢查結果也要依規定函報。雇主若沒在時限內帶移工去做定期健檢,就會踩到這一條。

依衛生福利部《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問答輯》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說明,定期健康檢查有固定的時程與函報程序,雇主應主動掌握。

雷區六:扣留或侵占護照、居留證件、財物

第五十七條第八款明文禁止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有些雇主怕移工逃跑,就把護照收起來「保管」,這其實是違法的。依第六十七條,處六萬到三十萬元罰鍰,並可能連帶影響後續聘僱許可。證件應由移工本人持有,這點務必記住。

雷區七到十:關於「勞動方式、通報與費用」

雷區七:強制勞動

第五十七條第七款禁止雇主「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這已經不只是行政罰的層次,還可能觸及刑事責任,是絕對的紅線。

雷區八:曠職或聘僱關係終止未依限通報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聘僱的外國人如果「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這個通報義務很容易被忽略——移工跑了,雇主慌著找人,卻忘了要在三天內通報。未依規定通知者,依第六十八條處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及時通報也和後續能否申請遞補有關,對雇主自身權益反而是保護。

雷區九:就業安定費未按時繳納

依第五十五條,聘僱家庭幫傭、看護及產業移工的雇主,應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逾期未繳可寬限三十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且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不繳,主管機關可移送強制執行,甚至廢止聘僱許可。這是純粹「忘了繳」就會累積成本的地雷。

雷區十:因聘僱外國人而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

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雇主不得「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也就是不能為了用成本較低的移工,而把本國勞工裁掉。依第六十八條,這一款是「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人數越多、罰得越重。

環久實務觀點

在我們累積多年的實務經驗中,會踩到上面這些雷區的雇主,絕大多數不是惡意,而是三種常見情況。

第一種是「人情收留型」。移工之間彼此認識,某位朋友的雇主換約空窗、或人跑了流落在外,雇主一時心軟讓對方來幫忙,結果自己成了非法容留的當事人。我們總會提醒雇主:同情歸同情,任何未經許可的人到你這裡工作,法律風險都在你身上。

第二種是「彈性調度型」。老闆手上有工廠也有店面,覺得人力互相支援很正常,卻沒意識到移工的工作內容和地點都是綁在許可上的。想要調整,正確做法是先透過仲介向主管機關辦理,而不是先做了再說。

第三種是「行政疏漏型」。定期健檢的時程、就業安定費的繳費期限、曠職通報的三日時限——這些日期一旦漏掉,罰鍰就是實打實的。這也是為什麼雇主找一間會主動幫忙盯時程的仲介很重要,很多罰單其實是「有人提醒就不會發生」的。

我們的角色,除了把人合法引進來,更重要的是在整個聘僱期間,幫雇主守住這些容易被忽略的行政節點。類似「差一點就出事」的情境並不罕見,多一道提醒,往往就少一張罰單。

常見問題(FAQ)

Q1:移工逃跑了,我還要繼續繳就業安定費嗎?

依第五十五條,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的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關鍵在於「有沒有依規定完成通報與廢止程序」,所以及時通報非常重要。

Q2:我把家庭看護工偶爾叫來店裡幫忙一下,也算違規嗎?

是的。只要工作內容超出許可範圍(例如看護被指派去店面工作),就可能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依第六十八條處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工作項目應以核准內容為準。

Q3:幫移工「保管」護照,怕他弄丟,這樣可以嗎?

不建議,且有法律風險。第五十七條第八款禁止非法扣留或侵占移工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違反依第六十七條可處六萬到三十萬元罰鍰。證件原則上應由移工本人持有。

Q4:定期健檢如果晚了幾天沒做,會怎樣?

依第五十七條第五款,未依規定安排健檢或未依規定函報結果,依第六十七條可處六萬到三十萬元罰鍰。定期健檢有固定時程與前後的緩衝期間,建議雇主提前掌握日期,或交由仲介協助提醒安排。

Q5:非法容留和非法聘僱,罰得有差嗎?

兩者都落在《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的十五萬到七十五萬元罰鍰範圍,而且五年內再違反都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差別在於態樣認定,但對雇主來說後果都相當嚴重,都應絕對避免。

Q6:如果我不小心踩線收到裁處,罰鍰是誰來開?

依第七十五條,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者,依第七十六條移送強制執行。

環久實務建議

  • 聘僱前先確認:來工作的人是不是「你自己申請、許可有效」的移工,絕不收留來路不明或別人家的人。
  • 工作內容與地點以許可為準,需要調整時,先透過仲介向主管機關辦理,不要「先做再補」。
  • 把三個關鍵時程記進行事曆:定期健檢日、就業安定費繳費期限、以及曠職/聘僱終止的三日通報期限。
  • 遇到不確定的狀況,寧可先問仲介或主管機關,也不要憑感覺處理——一通電話的成本,遠低於一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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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
– 衛生福利部《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問答輯》: https://www.mohw.gov.tw/dl-21181-91f63554-68f3-41c0-b0ef-c444651562d1.html
– 全國法規資料庫《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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