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讀
勞動部最近修訂的補助辦法,對於台中地區的雇主而言,無疑是一大利好消息。新的「先申請、後購置」機制減少了雇主在購置職業災害輔助設施時的顧慮,因為雇主可以在未來的支出獲得補助前,先提出申請。這不僅促進了雇主的購置意願,更能加速職災勞工的回歸,提升整體工作場所的安全性與生產力。
環久實務觀察
在我們處理的案例中,有一位雇主在引進外籍移工後,因工作環境不佳導致一名勞工發生輕微職災。雇主最初因擔心設備購置的經費無法獲得補助,猶豫不決,最終在我們的建議下,依據新法規主動向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並成功獲得核准,順利採購了所需的輔助設施。這不僅改善了工作條件,更讓勞工感受到雇主的關懷,提升了士氣。
雇主行動建議
- 評估職災勞工的需求,確定所需的輔助設施。
- 主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補助申請,了解具體的申請流程與條件。
- 在獲得核定後,於180日內完成輔助設施的購置。
- 保存所有支出證明,以便後續申請補助款。
容易踩到的雷
雇主常見的錯誤之一是未提前了解補助申請的規定,導致購置的設備不符合補助標準。此外,有些雇主在獲得核定後拖延購置,未能在180日內完成,結果失去補助機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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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7月6日報導】勞動部日前修正發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新增雇主可於購置職業災害勞工所需輔助設施前,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補助申請,待核定補助條件後再進行購置,透過「先申請、後購置」的新措施,降低雇主疑慮,提升購置輔助設施意願,協助職災勞工及早重返職場。
職安署說明,實務上,不少事業單位因無法事先確認購置項目是否符合補助標準,擔心投入經費後無法獲得補助,因此本次修法新增具彈性的補助流程,雇主若評估職災勞工有使用輔助設施需求,可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審查並核定補助內容後,再依核定項目購置相關設備。同時,也明定雇主須於接獲核定通知後180日內完成輔助設施購置,並檢附實際支出證明等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款。
另外,為配合實務需求,明確規範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期間之起算時點,及部分工時職災勞工補助基準之計算方式。未來部分工時職災勞工若平均月薪資總額低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1等級月投保薪資者,將依其實際平均月薪資總額,按規定比率核發補助。
職安署強調,本次修法秉持「擴大勞工照顧、減輕雇主負擔」精神,持續精進補助制度與申請便利性,期盼鼓勵更多事業單位積極協助職災勞工穩定復工,事業單位如有申請補助需求,可洽各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相關聯絡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查詢(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71/133480/lpsimpleli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