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說不符合資格怎麼辦?免評還有 5 條路可以走

QUICK ANSWER

醫院評估「不符合」,通常只代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這條路沒過,不代表不能申請外籍看護。同條還有五條各自獨立的路徑:具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第 1 款)、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第 4 款)、由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第 3 款)、被看護者 1 年內曾受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第 2 項),以及年滿 80 歲以上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第 3 項)。2025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修正並擴大多元免評對象。資格沒過不會留下不良紀錄,改走其他款別重新申請不受影響。

重點解讀

根據現行法規,醫療機構的專業評估並非申請外籍看護的唯一依據,雇主仍有其他選擇可行。這對於台中地區的雇主來說,意味著在面對看護申請被拒的情況下,應該積極探索其他符合條件的選項,而不僅僅依賴醫院的評估結果。這樣可以有效提高獲得外籍看護的機會,確保長者的照護需求得到滿足。

雇主行動建議

  • 瞭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中的相關條件,確認自己是否符合其他申請途徑。
  • 考慮尋求專業台中外勞仲介的協助,以獲得更全面的建議和指導。
  • 在申請過程中,準備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證明,確保資料完整性。
  • 如遇到評估不符合的情況,請主動詢問醫療機構是否有其他可行的評估方式或標準。

容易踩到的雷

不少雇主會誤以為醫療機構的評估結果就是申請的絕對標準,忽略了法規中其他的申請條件,這可能導致錯失獲得外籍看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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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我們帶爸爸去醫院評估,結果醫院說不符合資格,不能申請外籍看護。」長輩在家明明需要人顧,評估結果卻是「不符合」,家屬第一個反應通常是不知道還能做什麼,第二個反應是想再換一家醫院試試看。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家庭把「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當成唯一入口,這一關沒過就停下來了。但在法規上,專業評估只是其中一款條件,不是全部。

法規怎麼規定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資格條件,訂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條文寫的是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是「之一」,不是全部都要,也不是有先後順序。

第 1 項列了四款:

  1.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見該標準附表二,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2. 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滿 80 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滿 85 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3.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 7 條及第 9 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
  4. 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者。

同條第 2 項另外規定,被看護者1 年內曾受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第 3 項再規定,前兩項以外年滿 80 歲以上的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

換句話說,「醫院說不符合」指的通常是第 1 項第 2 款那一條路沒走通,其餘五條路各自獨立成立。

醫院判定的到底是什麼?

不是只有巴氏量表分數。衛生福利部說明,醫療團隊除評估生活功能自理能力的巴氏量表外,並應考量是否有 24 小時協助之需要,之後才做最後判定;持特定項目之身心障礙證明,或失智症者經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診斷證明,均可作為申請依據。

可能的法律效果

這一關屬於申請資格的認定,不涉及罰則,沒過也不會留下不良紀錄,不影響改走其他款別重新申請。要注意的是文件效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效期已放寬為 1 年;長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的次數,也由 14 天內 6 次簡化為 1 次。

實務上怎麼處理

拿到結果之後,建議照這個順序走,不要急著換醫院重評:

  1. 先看評估結論,不是先看分數。 實務上常見的落點是團隊認定「沒有 24 小時協助需要」,而不是分數差幾分。分數與結論是兩件事,搞錯方向會白跑一趟。
  2. 回頭比對第 18 條的其他款。 最容易被漏掉的是第 3 款與第 2 項:長輩若已在使用政府補助的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累計是否已連續滿 6 個月;家中 1 年內是否曾聘僱過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這兩條都不需要再評一次量表。
  3. 核對身心障礙證明的項目與等級。 第 1 款走的是「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不是有證明就算,要對得上附表二的項目與等級。
  4. 確認是否落在公告病症或病況。 依 2025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修正規定,勞動部說明已擴大多元免評對象,新增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全癱無法自行下床,以及過去 1 年內曾聘僱看護工或中階技術看護工者,僅需檢附 1 年內有效證明;並新增年滿 80 歲以上、或 70 至 79 歲患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專業評估。
  5. 人到不了醫院,走到宅評估鑑定。 衛福部說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等情形,可向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到宅評估鑑定。
  6. 同時把長照服務接起來。 長照服務是可並行的照顧選項,也是第 3 款那條路的必要條件,可撥長照專線 1966 洽詢。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評估前把照顧紀錄整理齊全。 醫療團隊是就當下所見與家屬提供的資訊判斷。夜間起身次數、跌倒紀錄、餵食嗆咳、管路照顧、服藥協助,平常有記、當天帶齊,資訊才完整。這裡要說清楚:目的是讓團隊看到真實的照顧需求,不是去影響分數——任何試圖操作評估結果的做法都不應該做。
  • 由最了解日常照顧的人陪同。 實務上常見的落差,是陪同者答不出長輩夜間與如廁的實際狀況。
  • 先查手邊已有的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癌症期別診斷、長照使用紀錄,不少家庭其實已符合免評條件卻不知道。

常見問題

Q1 醫院說不符合,可以換一家醫院再評嗎?

專業評估由衛福部公告的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進行,判定標準一致。與其換醫院重評,先回頭比對第 18 條其他款別是否已符合,通常更快。

Q2 巴氏量表分數不夠,就一定不能申請嗎?

不是。衛福部說明巴氏量表並非唯一判斷依據;且身心障礙項目、公告病症病況、長照服務連續 6 個月、1 年內曾聘僱、年滿 80 歲等路徑,都不必經專業評估。

Q3 長輩已經在用長照服務,可以直接申請嗎?

要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 7 條及第 9 條附表四規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建議先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確認累計期間。

Q4 滿 80 歲要準備什麼?

依第 18 條第 3 項,前兩項以外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勞動部說明,這類案件需至台灣就業通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 7 日。

Q5 資格沒過會留紀錄,影響以後申請嗎?

不會。資格認定屬於申請條件的判斷,改依其他款別重新提出申請不受影響。

延伸閱讀


資料截至 2026 年 8 月 22 日。法規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9
– 衛生福利部 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評估說明:https://www.mohw.gov.tw/cp-3160-25535-1.html
– 勞動部 八十歲免評聘看護移工8/1上路 勞動部與衛福部六大配套協助重症家庭優先: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1743/post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澄清稿】勞動部持續優化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診斷證明書評估程序 並積極檢討擴大免評適用範圍: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0&s=2240
– 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1966專線)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免評方式問答集:https://1966.gov.tw/LTC/cp-6443-76491-207.html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1966 專線|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醫院說不符合,可以換一家醫院再評嗎?

專業評估由衛福部公告的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進行,判定標準一致。與其換醫院重評,先回頭比對審查標準第 18 條其他款別是否已經符合,通常更快也更省事。

巴氏量表分數不夠,就一定不能申請嗎?

不是。衛福部說明巴氏量表並非唯一判斷依據,醫療團隊還會考量是否有 24 小時協助之需要;且身心障礙項目、公告病症病況、長照服務連續 6 個月、1 年內曾聘僱、年滿 80 歲等路徑,都不必經專業評估。

長輩已經在用長照服務,可以直接申請嗎?

要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 7 條及第 9 條附表四規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建議先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確認累計期間。

滿 80 歲一定過嗎?要準備什麼?

依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前兩項以外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勞動部說明,這類案件需至台灣就業通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 7 日。

資格沒過會留紀錄,影響以後申請嗎?

不會。資格認定屬於申請條件的判斷,改依審查標準第 18 條其他款別重新提出申請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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