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費不是一筆總價。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收費按「向誰收」分成兩邊:向雇主可收登記費、介紹費(與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連動)與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上限2,000元);向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產業移工等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外國人,收費標準只列服務費一項,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1年每月上限1,800元、第2年1,700元、第3年起1,500元,且不得預先收取。就業安定費、健保雇主負擔六成、職災保險費全額,是雇主依法自負的公法上負擔,不算仲介費。收取標準以外的費用,依第40條第1項第5款及第66條,可按超收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
情境
「仲介報給我一個總價,我也付了,可是看護說她每個月還要再被扣一筆服務費——同一筆錢是不是被收了兩次?」
雇主端最常見的困惑,是把「仲介費」當成一筆包裹價。法規不是這樣設計的:收費項目按「向誰收」分成兩邊分別訂上限,雇主付的和移工付的是兩條平行的帳,各有各的名目與天花板。分不清這件事,雙方都很難判斷自己付的那筆合不合法。
法規怎麼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2 項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向雇主或求職人收取費用,但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仲介不能自己開價,要照勞動部訂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走。
該標準把收費限定為五項:登記費、介紹費、職業心理測驗費、就業諮詢費、服務費,其中服務費已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的交通費用。沒有列在這五項裡的名目,就不是合法的收費項目。
雇主付什麼、移工付什麼?
| 可收項目 | 金額上限 | |
|---|---|---|
| 向雇主收 | 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 | 該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
| 向雇主收 | 服務費 | 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 2,000 元 |
| 向移工收(就服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10 款,含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產業移工) | 僅列服務費一項 | 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 1 年每月 1,800 元、第 2 年 1,700 元、第 3 年起 1,500 元 |
| 向移工收(第 46 條第 1 項第 1~7 款、第 11 款,即白領專業人員) | 登記費及介紹費、服務費 | 登記費與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求職條件特殊經本人同意者除外);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 2,000 元 |
這張表最容易被混在一起的是最後兩列:登記費、介紹費是白領聘僱那一欄才有的項目。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與產業移工這一類,收費標準向外國人端只列服務費。看到有人要向家庭看護工收「登記費」「介紹費」,那不是金額高低的問題,是項目本身沒有依據。
另外三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
- 服務費年資按「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算,不是按跟哪一位雇主簽了幾年。接續聘僱換了雇主,累計期間接著算,所以第二任雇主接手時,服務費常常已經進入 1,700 元或 1,500 元那一級。
- 服務費不得預先收取,一次預收整年於法無據。
-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的收費,以上述金額的 80% 為上限。
就業安定費、勞健保也算仲介費嗎?
不算。這些是雇主依法自己要繳的公法上負擔,跟仲介收費是兩回事,不會因為換仲介或不透過仲介就消失:
| 項目 | 誰負擔 | 依據 |
|---|---|---|
| 就業安定費 | 雇主 | 就服法第 55 條。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業別及工作性質公告,並訂有免繳與減免資格 |
| 全民健保保險費 | 受僱者自付 30%、投保單位(雇主)負擔 60%、中央政府 10% | 健保法第 27 條 |
| 職業災害保險費 | 全部由投保單位(雇主)負擔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9 條 |
移工自付的健保費、勞保費、所得稅與經約定的膳宿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必須逐項記載在中文與移工本國文字對照的薪資明細表上,交給移工收存,雇主自行保存五年。這份明細表是判斷「有沒有被多扣」最直接的依據。
可能的法律效果
- 收取標準以外的費用或不正利益:違反就服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依第 66 條,主管機關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
- 未簽書面契約、未揭示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違反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3 款,依第 67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屆期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這一端也有對應的義務:法規要求的書面契約,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的契約必須由雇主親自簽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不能請他人代簽或空白簽署後由業者填寫;同法第 21 條規定,與外國人的書面契約也應由外國人親自簽名,並作成外國人所瞭解的譯本。契約要載明服務項目、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把手上的單據按「收款對象」分成兩堆:抬頭是雇主的一堆、從移工薪資扣的一堆。兩堆分別對照上面那張表的上限,不要加總在一起比較——加總比較永遠比不出對錯。
- 核對書面契約有沒有載明費用項目、金額、收費與退費方式。這七項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法定必載事項,缺漏本身就是可裁罰的事由。
- 到營業場所看揭示。同辦法第 28 條要求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應揭示於營業場所內明顯位置。實務上,明細表上的數字與實際請款單不一致,是最常被指出的落差。
- 查移工端的服務費級距。先確認的不是金額,是「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到第幾年——年資算錯,級距就會整條錯。再對照薪資明細表,明細表上沒有名目的扣款,就是要問清楚的部分。
- 有疑義先打 1955。勞動部 1955 專線為免付費、24 小時服務,雇主與移工雙方都可以諮詢;也可以逕向勞工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反映。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簽約前要求把「雇主端」與「移工端」的費用分兩欄列清楚,各自寫明項目、金額、收取時點。一份只有總價的報價單,日後無法驗算。
- 留意介紹費的收取時點與退費規則。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介紹費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收取;契約生效後 40 日內因可歸責於一方的事由致契約終止者,他方得請求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機構於 6 個月內推介三次。這幾個期限在爭議發生時才回頭看,通常都已經過了。
- 把薪資明細表列為每月固定動作,中文與移工本國文字對照、雙方各留一份。雇主依法要保存五年,留存本身就是保護。
- 數額類的每年回官方頁確認。就業安定費數額與各項公告金額都可能調整,勞動部設有「移工仲介、收費標準及常見問題」專區可查。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資料截至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資料截至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4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資料截至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5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66 條(資料截至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資料截至 2025-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資料截至 2017-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20、21、28 條(資料截至 2024-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2&flno=4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資料截至 2025-1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6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資料截至 2023-0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2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9 條(資料截至 2021-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31&flno=19
- 勞動部 移工仲介、收費標準及常見問題專區(查詢日 2026-09-15):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85770/85782/lpsimplelist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外勞仲介費到底是雇主付還是移工付?
兩邊都有,但項目不同。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向雇主可收登記費、介紹費與服務費;向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產業移工,收費標準只列服務費一項。兩條帳分別計算,不能加總比較。
家庭看護工可以被收登記費、介紹費嗎?
收費標準中,登記費與介紹費是列在白領外國人(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至7款、第11款)那一欄。第8至10款的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與產業移工,向外國人端只列服務費,沒有這兩個項目。
移工的服務費每月上限是多少?年資怎麼算?
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2年1,700元、第3年起1,500元,且不得預先收取。年資按「在臺累計期間」計算,不是按與單一雇主的合約年數,接續聘僱會接著往下算。
仲介收了標準以外的費用會怎樣?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依第66條由主管機關按超收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未簽書面契約或未揭示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依第67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安定費和勞健保算在仲介費裡嗎?
不算。就業安定費依就服法第55條由雇主繳納;健保保險費雇主負擔六成、職災保險費全額由投保單位負擔。這些是雇主依法自負的公法上負擔,與仲介收費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