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薪資明細表要印有中文及移工本國文字兩種語言版本,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法定與約定扣除項目金額,交給移工收執,雇主自己也要保存5年。這項義務適用所有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含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產業移工)的雇主,不受是否適用勞基法影響;若雇主同時適用勞基法(如製造業),勞基法第23條另要求每月至少發薪2次、置備工資清冊並保存5年。至於要不要請移工「簽收」,目前查到的官方規定並未列為強制要求,屬於雇主自行留存證據的常見做法。
情境
每月發薪水時,雇主通常會把錢匯進移工的帳戶,但薪資明細表要不要另外印一份給移工?要用中文還是移工的母語?移工有沒有要簽名收執?很多雇主是等到勞檢或續聘審查被問到,才發現自己從來沒有準備過這份文件。
法規怎麼規定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雇主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包含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產業類移工等)工資時,應檢附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的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以及雇主應負擔的健保費、勞保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還有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命令扣押金額、其他法律得逕予扣除的項目及金額。明細表要交給移工本人收存,雇主自己也要保存5年。
這裡有一個常被搞混的地方:薪資明細表的義務來自上述的許可及管理辦法,不是勞動基準法第23條,所以不受「這位移工是否適用勞基法」影響。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本身不適用勞基法,但他們的雇主一樣要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提供雙語薪資明細表,不能因為「家庭看護不適用勞基法」就以為這份文件也不用給。
如果雇主聘僱的是適用勞基法的移工(例如製造業移工),《勞動基準法》第23條會再加上一層要求:工資除非另有約定或按月預付,每月至少要定期發給2次,雇主還要另外置備工資清冊,同樣保存5年。換句話說,製造業移工的雇主會同時適用兩條規定;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的雇主只適用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這一條。
至於「簽收表」——請移工在收到薪資明細表時簽名——目前查到的官方規定裡並沒有把簽收列為法定要求,屬於雇主自行決定是否要做的留存證據做法。
可能的法律效果
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雇主未依規定提供雙語薪資明細表,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第72條第2款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如果問題不只是明細表沒給,而是薪資本身未全額給付,依同條規定及勞基法第79條,罰鍰區間會提高到6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同樣有廢止許可的風險。
薪資明細表一定要雙語嗎?英文版可以嗎?
依法須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本國文字兩種版本,不是中文加英文就合格;如果聘僱的是越南籍看護,就要有越南文版本,不是英文版本。
實務上怎麼處理
- 確認明細表語言對不對:中文是固定要有的一個語言,另一個語言要對應移工實際的國籍母語,不是雇主習慣用的英文版。
- 檢查明細表項目有沒有列齊:實領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給付方式,以及健保費、勞保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等雇主應負擔項目,缺一項都算做得不完整。
- 留存的是雙份,不是一份:移工自己手上要留一份收執,雇主這邊也要自己保存5年,不是給了移工就等於雇主端不用留底。
- 要不要簽收,自己決定要留什麼證據:法規沒有強制要簽收,但如果擔心日後對實領金額或是否收到明細表有爭議,請移工簽名收執是常見且不麻煩的做法。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雇主以為薪資明細表只是「給製造業移工的」,因為印象中那是勞基法的規定,結果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這邊反而從來沒準備過;等到續聘審查或勞檢被要求出示,才發現少了這一份。把法源弄清楚——這是許可及管理辦法本身的規定,跟勞基法是不是適用無關——往往比事後補做明細表更重要。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每次發薪水,固定附上一份中文+移工母語的薪資明細表,列齊實領工資、計算項目、各項扣除金額,不要等勞檢來了才現做。
- 把明細表的留存分成兩邊各自處理:交給移工的那份當場給,雇主自己的底稿另外建檔保存5年,別只靠記憶或口頭發薪記錄。
- 如果決定要請移工簽收,就固定用同一套流程(例如每月發薪同時簽收),避免有些月份簽、有些月份沒簽,日後反而說不清楚哪些月份有留存。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66 (資料截至:114年12月修正,即2025年12月)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2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3 (資料截至:2024年7月修正)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就業管理系統(違法樣態與罰則):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7719a0440?locale=zh (資料截至:2026年3月25日)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外勞薪資明細表的法源是哪一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不是勞基法第23條;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產業移工等第二類外國人的雇主都適用,不受是否適用勞基法影響。
家庭看護工適用勞基法嗎?薪資明細表還要給嗎?
家庭看護工本身不適用勞基法,但薪資明細表義務來自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與是否適用勞基法無關,雇主一樣要提供中外文對照的明細表。
薪資明細表要保留多久?
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1項,雇主自行保存薪資明細表的期限是5年,明細表本身也要交給移工收執留存。
移工一定要在薪資明細表上簽收嗎?
目前查到的官方規定沒有把「簽收」列為法定要求,是否簽收屬雇主自行決定;若要留存證據,簽收是實務上常見但非強制的做法。
沒提供雙語薪資明細會怎樣?
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依第72條第2款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