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懷孕了,雇主可以終止聘僱嗎?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罰30萬起

QUICK ANSWER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不得僅因移工懷孕、生產而要求離職、留職停薪或終止聘僱;若違反,依第38條之1規定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終止契約不生效力。勞動部也已明確表示,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受同等勞動法令保障,不得因懷孕、生子終止聘僱或強制其離境。雇主若擔心照顧工作銜接,應透過溝通調整分工,而非單方面解約。

情境

雇主在聘僱期間發現家庭看護工懷孕了,第一個念頭常是「照顧工作怎麼辦、要不要趁早換人」。也有雇主聽說移工「行蹤不明」會被解約,於是把「懷孕期間身體不適、暫時請假」也聯想成同一件事,擔心自己該怎麼處理才合法。這類情境沒有誰對誰錯,純粹是權利義務沒搞清楚就先做了決定。

法規怎麼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明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因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應離職或留職停薪,雇主也不得以此作為解僱理由。這一條不分本國或外籍勞工——勞動部已明確表示,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受同等勞動法令保障,雇主不得因外籍勞工懷孕、生子而終止聘僱或強制其離境。

對雇主而言,這同時也是一種保障:法律只是排除「用懷孕當理由解約」這一種情況,雇主仍可依契約約定、工作規則處理其他與懷孕無關的事項,也可以和移工協商調整照顧分工,只是不能單方面以懷孕為由終止聘僱。

可能的法律效果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3項,違反前兩項規定的約定本身無效,勞動契約的終止也不生效力——也就是在法律上視為沒有發生這回事,雙方的聘僱關係仍然存在。

雇主違反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這個罰鍰區間不分本國勞工或移工,一視同仁。

懷孕期間移工可以繼續留在台灣工作、生產嗎?

可以。移工懷孕不是入境或續聘的篩選條件,生產後也有相應的扶養安排,不需要因此終止契約。

實務上怎麼處理

  • 先確認狀況,不用額外驗孕。 衛福部已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移工入境前後都免辦理驗孕檢查,懷孕本身不是入境或聘僱的篩選門檻,雇主不需要也不應該要求移工另外提出驗孕證明才能繼續聘僱。
  • 把「照顧工作怎麼銜接」和「要不要終止聘僱」分開處理。 懷孕本身不能作為終止聘僱的理由,但工作內容的調整(例如避免搬抬、調整作息)可以透過雙方溝通協商,寫成書面備忘,而不是直接走到解約這一步。
  • 分清楚「暫時請假」和「行蹤不明」。 實務上最常見的誤會是:移工因為孕期身體不適請假或暫離,雇主以為是「跑掉了」,套用了失聯、曠工的處理方式。依規定,連續曠工達3日且失去聯繫,第3日應工作期間屆滿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6條的行蹤不明要件;但只要移工在離開後3日內向主管機關、備案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申訴求助,並明確告知住宿地點與聯繫方式,經查屬實,就不屬於失去聯繫的情形,不能直接認定為行蹤不明。這一步沒分清楚,常常是雇主後續處理整件事情走偏的起點。
  • 真的需要調整照顧安排時,走協商與法定轉換程序,不要用終止聘僱代替。 如果雇主評估家中照顧需求確實與目前狀況不相容,應透過合法的轉換雇主程序處理,而不是以懷孕為理由直接終止契約。

怎麼從一開始就避免

  • 聘僱前就把「懷孕、生育不是終止聘僱事由」這條規定納入自己的認知,不要等事情發生才查。
  • 發現移工懷孕時,先用書面方式確認雙方對後續照顧分工、作息調整的理解一致,避免口頭溝通各說各話。
  • 遇到移工暫時請假或聯繫中斷,先確認是否屬於「3日內申訴求助並告知住所」的情形,不要直接套用失聯、曠工的推論。
  • 不確定如何處理時,可先致電勞動部1955專線詢問,或聯繫環久國際機構協助釐清流程,而不是自行判斷就動作。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38條之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7
– 勞動部:外籍勞工懷孕、生子不得終止聘僱或強制離境之說明:https://www.mol.gov.tw/1607/1632/2660/20743/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系統》:行蹤不明認定與不屬失聯情形: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come-to-tw/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746d10438?locale=zh

本文由環久國際機構 彥翔 Yen 撰稿審閱|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碩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
諮詢管道:勞動部 1955 專線(免付費 24 小時)|環久國際機構 04-2262-3868・LINE@ @frc3052d|Yen 專線 LINE: 0919yen


※ 免責聲明
本文由 AI 協助蒐集與整理,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申辦建議。法規以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際申辦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洽專業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移工懷孕後,雇主可以要求她主動離職嗎?

不可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明定,雇主不得規定或約定受僱者因懷孕、生產須離職或留職停薪,也不得以此作為解僱理由,違反的約定本身無效。

雇主已經終止契約,才發現移工懷孕,契約還有效嗎?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3項,違反規定的終止契約不生效力,在法律上視為沒有發生,雇主仍須維持原聘僱關係,不能自行認定契約已終止。

移工入境或續聘前要先驗孕嗎?

不需要。衛福部已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移工入境前後都免辦理驗孕檢查,懷孕不是入境或聘僱的篩選條件。

移工在台灣生下小孩,可以自己帶著小孩同住嗎?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7條規定,家庭看護工等第二類外國人原則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期間在我國生產、且有能力扶養子女者不受此限制。

移工因為懷孕身體不適暫時請假離開,算不算行蹤不明?

只要在3日內向主管機關、安置單位或駐臺代表處申訴求助並告知住宿地點,經查屬實就不屬於失去聯繫,不會被認定為行蹤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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